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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协议离婚需要走部队手续吗!军婚军人一方要离婚需要对方同意吗

2024-04-27 04:40 分类:抚养 阅读:
 

编辑 | 沐小

排版 | 小荆

案情介绍

冯某的丈夫陆某是部队的一位军官,二人分居多年,感情冷淡,冯某自己多次向丈夫提出离婚,无奈丈夫考虑到影响坚决不同意,冯某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向冯某解释,我国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是有保护的,除非征得军人本人的同意,否则当事人离婚的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当然军人有过错的除外。冯某表示,陆某性格暴躁,多次对自己和孩子实施暴力行为,且对自己父母不孝,法院受理了冯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一审中,陆某并未出庭,法院认为,冯某、陆某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日常生活中,双方不注重沟通交流,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逐渐不睦。且双方已经分居分食,夫妻不睦。冯某提交了证据照片证明陆某对冯某确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冯某的父母在法庭作为证人出庭,证实陆某对父母态度恶劣,对女儿常常暴力,法院认定陆某属于过错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冯某要求与陆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后,陆某对判决结果不服,进行了上诉。

在二审中,陆某提交部队证明一份,证实自己有任务在身,并非无故不出庭,并提出冯某在一审中提交受伤的照片系冯某和陆某在装修房子不慎摔伤,并提交门诊说明,证实系摔伤,非陆某的行为所致,陆某承认自己在生活中由于工作关系,对冯某的关心较少,但是以后会改正,加强与妻子的沟通,希望法院撤回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本案中,冯某并未举示陆某有重大过错的相应证据,其称陆某长期采取多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强行隔绝冯某与儿子的联系,不与冯某共同生活;不尽赡养老人义务,对老人不孝等,但首先冯某对上述陈述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上述行为不能认定为重大过错行为。陆某系现役军人,其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不应判决陆某与冯某离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普法贴士

有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判决军人离婚是慎重的,从法律规定也可以看出,和现役军人离婚,需要军人本人的同意,这样的规定无疑是为了保障军人婚姻的稳定,从而保证国家的安全,但并不意味着军婚就是枷锁,一旦结婚,配偶就完全失去了权利,法律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况,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军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况可以离婚,而重大过错的情况可以应参照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前三项标准认定,在案例中,冯某虽表示陆某有暴力行为,但是其所举证据并不充分,法院并未认定其属于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冯某和陆某不予离婚。双方应珍惜感情、珍惜家庭,在互相忠诚、体谅忍让、理解尊重的前提下改善双方关系,如果陆某并未改正,二人关系并无好转,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冯某还是可以申请再次离婚的。

对于军人的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也有值得注意的地方,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另外一方为非军人的:

1、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非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人员(参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非军人住所地管辖。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军婚协议离婚需要走部队手续吗,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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