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离婚抚养费标准、河北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2019
本期的“以案释法”为您带来一个关于“抚养费纠纷”的案例:
张三与李四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婚生子小张三跟随母亲生活在河北,离婚时法院认为男方月收入为5万元,因此判决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0元,一段时间后,张三认为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数额过高,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数额,并表示自己愿意每月为儿子存款,但不愿意以这种方式支付,因为儿子刚好上小学二年级,每个月的花销用不了15000元,剩下的钱,孩子小没有能力掌控,都有其母亲李四处置了,并不能真正用在孩子身上,因此希望降低抚养费的数额。
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张三的诉讼请求呢?我们来看看法院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将孩子的抚养费从每月15000元降低至每月4000元。
案例讲到这里大家一定想问,法院是依据什么做出上述判决的呢?别急,下面我们就来看以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七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此,律师提醒您:孩子的抚养费并非是一成不变的,离婚后或双方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单独提起抚养费诉讼,要求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的数额。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除了考虑父母的收入之外,还应考虑孩子每月的实际花销和当地的消费水平,不能机械地按月收入20%-30%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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