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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上海市公有房屋承租人变更

2024-10-09 08:55 分类:房屋租聘 阅读:
 

上海租赁房承租人死亡后变更要办什么手续 (一)

上海租赁房承租人死亡后变更要办什么手续

【法规名称】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 文 号】 沪房管法〔2009〕396号

【颁布时间】 2009-10-29

【实施时间】 2009-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摘录:

一、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的条件

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最好带上户口簿,租赁卡到居住地物业去咨询一下(每月收取房租费的部门)

上海变更公房承租人 (二)

上海的公房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来管理。

房地局 在【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中这样规定:

十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的变更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问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你可以再去物业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向其上级区县房地局申诉反映。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有什么条件 (三)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理条件:

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即可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

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

2、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

二、所需材料:

1、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

2、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承租人死亡的家庭提供)、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上海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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