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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合肥市房屋租赁服务平台

2024-09-23 14:20 分类:房屋租聘 阅读:
 

合肥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一)

合肥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优质回答1、保障方式不同。

合肥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其中。合肥廉租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2、补贴标准即方式不同。

合肥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标准分为100%、90%、60%和40%四个梯度。合肥廉租房的补贴标准按收入不同,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每人每月10元-14.4元不等。

3、申请对象不同。

合肥公租房申请对象包含本市区户籍的常住居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和政府引进人才。合肥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为家庭成员均为本市区居民户口且在同一户籍上。

合肥公租房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持有本市市区居住证;

3、有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

4、在就业地所在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8个月;

5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内无私有住房。

合肥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2、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4、未婚者应与其父母共同申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无直系亲属的未婚者,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合肥:允许厂房、科研教育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 (二)

优质回答据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消息,8月14日,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和规范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行为,有效解决供需错配和职住平衡问题。

《通知》明确了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改建范围、改建条件、改建程序和保障措施四个方面。

对改建范围的界定包括,允许改建的房屋需是合肥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材料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且两年内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

《通知》提出,降低租赁生活成本。非住宅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改建主体凭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验收意见到供水、供电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价格。

此外,改建项目纳入奖补。经审核同意的非住宅改建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专项奖补政策。

对于改建的审核,《通知》显示,合肥市将建立联合会审机制。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收到改建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审核,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和规范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行为,有效解决供需错配和职住平衡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4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允许部分非住宅存量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建范围

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材料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且两年内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

二、改建条件

(一)权属清晰。非住宅改建项目应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材料的合法建筑,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还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二)改建原则。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原则上应在租赁住房需求集中、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公共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开展实施。非住宅改建项目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三)改建主体。申请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改建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住房租赁企业。

(四)改建规模。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

(五)技术标准。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条件,其他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我市住房租赁管理要求。

(六)改建要求。非住宅改建项目应按不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标准与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和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外立面。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应统一纳入我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监管。

三、改建程序

(一)提出申请。改建主体向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提出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函;

2.房屋权利人身份证,委托实施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3.房屋权属材料、土地权属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项目改建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现状及规模、改建思路、改建方法、改建区域平面设计方案,投入成本、回报周期、改建后的房源量、租赁群体、租金水平、租金租期如何设定,经营模式(自主经营、联合经营或委托经营)、项目推广方式,以及项目总平面图、改造区域建筑和结构施工图等;

5.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提交所有他项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

6.书面承诺。包括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规定履行相关建设程序、改建后只用于住房租赁且不“以租代售”、不骗取奖补资金和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发展等内容;

7.其他所需的材料。

(二)联合会审。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收到改建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审核,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初步符合改建条件的应在辖区网站和拟改建项目周边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出具是否同意改建的会审意见。

(三)施工验收。改建主体应当根据会审意见实施改建,依法办理二次装修改建施工许可手续。项目改建完成后,改建主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竣工验收等手续。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应及时将验收合格的改建项目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四)运营管理。非住宅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改建主体应当将相关项目信息录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首次出租的,须经专业检测并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房屋出租后,应在3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非住宅改建项目除恢复原有用途外,不得改变住房租赁用途,运营期间不得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抵押。

四、保障措施

(一)对明显加大使用荷载或调整荷载分布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性复核。

(二)对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要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三)对轻钢、砖混结构和大跨度的工业厂房(仓储)等非居住类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应在改建实施前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确保结构安全。

(四)非住宅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改建主体凭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验收意见到供水、供电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价格。

(五)经审核同意的非住宅改建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专项奖补政策。

(六)房产、建设、自规等部门要分别建立非住宅改建后续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营活动、履约行为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将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需采取终止改建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诚信惩戒名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意见具体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2年。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局机关 (三)

优质回答办公室

职能范围

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档案、信息、保密、接待、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车辆管理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办理;负责综合协调和联络工作。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处)

职能范围

负责研究制定全市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负责商品房竣工交付管理;负责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科技水平;负责城区危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城区危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县区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业协会工作。

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市场管理处

职能范围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市场监管和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工作计划;负责房地产市场分析与监测,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审核工作;负责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和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测绘市场准入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各房屋登记单位房地产权属登记业务指导及协调工作;指导市辖县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市场管理工作;协调处理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租赁处(物业管理处)

职能范围

宣传贯彻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中介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基准房价”适时调整工作;负责存量房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负责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初审工作;负责房地产经纪和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市辖各县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中介工作;指导房地产中介协会工作。

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物业小区达标检查工作,指导协调新建小区的综合核查验收;负责拟定物业服务登记标准;参与拟定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指导物业协会工作

政策法规处

职能范围

负责房地产政策理论和业务普法教育工作,编制年度法规建设计划,拟订、修订呈报法规草案,组织法规的实施;负责有关法规的研究、解释工作;负责普法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住房保障处

职能范围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市住房保障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督查市辖各县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协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住房补贴发放资格审核和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批;负责全市集资建住房项目审核、资金审批及数字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指导房屋维修资金归集及使用管理;编制全市直管公房的管理、修缮计划,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及白蚁防治工作。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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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租房怎么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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