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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租房如何申请延期退房!北京公租房申请换房流程

2024-11-27 11:55 分类:房屋租聘 阅读:182
 

申请公租房后不符合条件了就要退租吗 (一)

申请公租房后不符合条件了就要退租吗

在申请公租房之后,不符合公租房的条件后需要退租。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扩展资料

依据《公共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

北京住公租房期间买房要求退租的过渡期太短怎么办 (二)

如果在北京购买房产后要求退出公租房,过渡期太短可能是一个问题。公租房的租赁合同通常有明确的规定,在购买房产后需要退出公租房,并且有一定的过渡期。如果过渡期太短,可能会导致居住安排上的困难。

首先,建议您查看公租房租赁合同中关于过渡期的具体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咨询公租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了解规定后,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公租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延长过渡期。

如果公租房管理部门同意延长过渡期,您可以按照新的过渡期安排自己的居住计划。需要注意的是,延长的过渡期可能会有限制,需要与公租房管理部门确认具体的时间和条件。

如果公租房管理部门不同意延长过渡期,您需要尽快寻找新的居住安排。可以考虑购买或租赁其他房产,或者选择其他的居住方式。在寻找新的居住安排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能力做出选择。

总之,如果您在住公租房期间购买房产要求退租,过渡期太短可能会造成居住上的困难。建议先了解相关规定,再向公租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居住安排。

公租房中,续租须提前申请么? (三)

是的。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需要续租的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经重新审核。合同到期暂时不能腾退住房的,承租家庭要按照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缴纳租金,禁止转租、转借或用于非居住用途。有欺诈性行为的要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且5年内不能申请政策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

中国政府网-北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可登记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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