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
房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不是可以任性处置房屋呢?在连云港,有一名房主在房屋租期届满后将房屋再次出租了,却惹上了官司。怎么回事呢?
2015年10月22日,连云港市民何某将自购房屋出租给崔某经营饭店,约定租期为五年,至2020年10月21日结束,双方约定了租金等其他事项,但未对崔某享有优先承租权进行约定。因崔某承租期间,其经营的饭店生意火爆,至租期届满之前,崔某向何某提出要求续租,但何某不同意继续续租给崔某,于是与其他人商谈重新出租一事。崔某又继续占用这处房屋,何某与崔某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与崔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崔某有优先承租权,何某在合同到期后将房屋另行出租给案外人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于是对崔某提出的其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抗辩不予支持,判决崔某交还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崔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该判决。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该条规定新增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对承租人权益的保护。但租赁期限在《民法典》实施前、后到期,将直接影响承租人能否行使优先承租权。本案中,因租赁合同到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因此法院未能支持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法官提醒,当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情况下,其也应采取合理的方式通知出租人。如果出租人未以合理方式通知承租人,或者未给予承租人合理期限以决定是否继续承租,直接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侵害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时,承租人因此向出租人主张赔偿其遭受损失的,可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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