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家庭暴力的定义明确了其违法性与危害性,而分类则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
- 1、什么是通奸,什么是非法同居,这些都是违法吗,还是一点事都没?
- 2、《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点?
- 3、板报“ 心理健康”有关内容
本文提供以下相关文章,点击可跳转详情内容,欢迎阅读!
什么是通奸,什么是非法同居,这些都是违法吗,还是一点事都没? (一)

答通奸
一、定义
通奸(adultery)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美国许多州都将通奸认定为是犯罪行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诉。在那些采取过错离婚制的州,通奸可构成足够的离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也会将通奸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可能会授予过错一方配偶较少的财产。
二、法律相关
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
但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通奸是一定犯罪行为。具体如下:
1、“破坏军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同居的,则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强奸罪”。即和未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通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
参照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这种现象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虽然这是非法的,但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仍大量存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相关司法解释对这方面的规范很少,仅简单的称其为非法行为不予保护,它忽略了这种现象在我国存在的现实性和一定的合理性,尤其对弱者的权利保护乏力,立法者并未完全将其纳入法律轨道,不能不说是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的缺陷。当今我国正准备出台新的民法典,婚姻法也将纳入其中,为此,本文拟谈谈对非法同居的认识,并对施以法律规范的必要性、法律规范应包含的相关内容作一简单探讨。
一、对非法同居的认识
本文探讨的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均未结婚,而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它不包括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和应予打击的,对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多数老百姓认为非法同居也是结婚,他们认为只要男方把女方娶进家门就算结婚,至于是否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无所谓,在他们心中强调的是结婚的实质要件,所以一般很难接受非法同居的说法。而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不登记结婚就是非法同居(1994年2月1日前产生的事实婚姻除外)。它更看重的是结婚的形式要件。按这种规定,只要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即使不进行结婚仪式,也算结婚。
这就是摆在我们面前很明显的认识上的冲突,哪怕男女双方什么都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惟独就缺登记这个形式要件,就属非法同居,“结婚”当事人基于婚姻关系而既有利益和可期待的利益都得不到了。因为一旦“离婚”,不会按离婚处理,只能按解除非法同居处理,结果是大不一样的,离婚就要按夫妻共有财产来分割财产,而非法同居就不享有夫妻财产分割的权利,一方死亡另一方还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财产,而且他们的子女还都是非婚生子女,虽然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但是现实中存在事实上的歧视。还有很多结果是迥然不同的,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同样的事实,仅缺登记这个要件,结果就大不一样,这样对待非法同居者公平吗?
法律上对“非法同居”的称谓也带有一定的贬义性,笔者认为,鉴于非法同居与结婚往往仅缺进行登记这一形式要件,况且他们也象正常夫妻一样过夫妻生活,生儿育女,不妨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准婚姻关系”。相应地把形成的“家庭”关系也称为准家庭关系,“家庭”暴力也称为准家庭暴力等等。这样的称谓在社会上容易被人接受,也为非法同居向结婚过渡指明了方向。
我国当今法律对非法同居的看法是:这是非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未办理登记的,劝其应当补办登记。非法同居关系要转变成婚姻关系的条件是补办结婚登记。从这些规定可知,我国对待非法同居现象是允许其补办登记手续的,这是对非法同居救济的一个重要措施。
二、对非法同居现象施以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非法同居现象大量存在,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同居现象的法律保护的规定甚少,不能很好的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也不能更大限度的保护弱者的利益,面对这种状况,我国立法机关不能熟视无睹。
(一)非法同居现象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
近年来,不仅在农村有大量的非法同居现象,在大城市不办结婚登记而同居者也不断增加,他们觉得先“试婚”较好,合得来就登记,合不来就分开,省得一些登记上的麻烦。这种现象越来越多,在某方面说明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他们能够走到一起,其出发点是为了满足对婚姻生活的不同层次的需求,体现了现代社会男女关系的多样化。即使法律认为这种行为违法,人们也还是甘愿冒违法之嫌,继续着这样的同居关系。这说明,任何社会现象只要不是反社会、反人民,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就没有办法取缔它、消灭它。①这样、那样的同居关系汇合在一起,就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生活中的非法同居现象。
(二)对非法同居现象施以必要的法律规范,对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我国幅员辽阔,是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多数,他们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认为只要按当地风俗娶亲就算作结婚。如果一概否定非法同居,这是非常残忍的,是他们不易接受的,这不利于当今社会秩序的稳定。我们要面对非法同居现象的现实性,对其加以规范、引导,早日与结婚制度接轨,维护全社会的稳定。
(三)弱者总是需要法律保护的。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它不仅保护合法的行为,惩治违法行为,而且在惩治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也对违法者予以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这在刑事法律规范中可以看出。非法同居,仅是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去登记,仅是一种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其尚不构成犯罪行为,我们也应该用法律去调整他们的行为,用法律去救助其中的弱者。如果法律不对非法同居这种现象加以规范,将无法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不能保护弱者的权利不受侵害,这体现不了法律对弱者的关怀。作为代表并保护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的国家,面对这样的问题,不应该熟视无睹。陈杰人先生说得好:“法律不仅是保护善良人的法律,也是保护违法人的法律。……对于任何违法者或者具有不良记录的人而言,法律更应该保护其合法权益,因为他们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歧视,往往容易被公安机关忽略。”②而根据现今法律规定会得出不易让人接受的答案。比如《人民司法》研究组在答复一位读者的问题,男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已怀孕,法院如何处理?是这样答复的:由于双方是非法同居关系,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即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调整,所以法院可以继续审理。③而该条是这样规定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时法律保护了弱者吗?因此,笔者认为应制定法律规范去救助其中的弱者,而不能“一棍子”将其打死。
(四)当今法律对非法同居施以保护的局限性,决定应予以完善。
现今的婚姻法对非法同居这四字未提及,仅在第八条中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它认可补办婚姻登记,实际上是有条件的承认了事实婚姻的存在,也即要补办登记,在这种情况下非法同居关系可以转化成正常婚姻关系。针对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相应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这个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对非法同居的处理是很宽容的,只要男女双方补办登记,就按夫妻离婚规定来处理。但笔者认为能这样做的微乎其微。试想,双方闹到了“离婚”的地步,还会打结婚证吗?这恐怕与制定这些规定的初衷不符,但我们可以看到,非法同居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法律救济的,只是在操作上有所欠缺,未能尽如人意。
对非法同居者的法律保护的规定,除了上述二条外,当今人民法院审案的依据仍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一司法解释,该解释是在1989年作出的,用其处理现在的非法同居案件是不太适应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鉴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难以操作性和滞后性,可以看出这些规定是很有局限性的,因此,对非法同居现象的法律保护应予以完善,使得有法可依,对推进我国法治文明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非法同居的法律救济的几点设想
非法同居是我国当今社会常见的社会现象,是一种特殊的两性关系,当男女双方产生纠纷的时候如何处理,现今法律对此的规定甚少,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不能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和利益,更难给弱者施以法律救济。为此,我们应面对现实地研究非法同居现象,并由立法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去规范这种法律关系,使它成为我国民法典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篇章。下面,笔者认为应在如下五个方面设立非法同居法律救济的法律规范。
(一)明确同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要维系这种关系,笔者认为至少应规定如下四点,只有对这些方面做出规定,才可稳妥地解决可能产生的纠纷。这四点为:一、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二是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是双方能够走到一起的一种保证,也是能够继续生活下去的物质保障。三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专有的除外。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也可谓是一种合伙关系,按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所得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当然,下列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四是双方无继承关系。一方死亡后,不能继承遗产,只能按相互扶助关系处理,分得适当的遗产。对于抚恤金方面,鉴于其与死者有这种关系,也可适当得到一些抚恤金,以慰藉其伤痛。
(二)与子女的关系。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子女可以随男女双方的一方姓,同居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三)救助措施。
虽然非法同居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一种行为,但届于它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现实性,我们对非法同居中的弱者也应予以救助:
第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的单位的救助责任。上述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同居中的暴力等行为,我们不妨称其为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成员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劝阻和调解,不能以其属非法婚姻不受保护为由推诿责任。当事人也有权请求上述单位前来劝阻和调解。上述单位在调解过程中,还可指出非法同居的违法性,规劝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政法机关的救助责任。公安机关对待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人民法院对遗弃家庭成员的抚养、扶养、赡养案件要及时判决,并予以执行。构成犯罪的,受害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四)明确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主管部门。
非法同居关系是否应通过法定程序解除,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无须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因为男女双方并没有办理法律所规定的登记手续,所以解除时也无须通过法定程序。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对于没有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法发[1994]6号)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笔者认为,凡形成了非法同居关系需要解除的,应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解除。大家知道,非法同居关系中其实有些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男女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而已,就缺少这个形式要件,但它在群众中被看作是夫妻关系了,所以自行解除有失严肃性,而且随意性很大,并不能起到公示作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非法同居在某一方面具有结婚的效力。而婚姻登记机关既没有给非法同居者“登记”,也无权作出判决(因为要解除),所以对非法同居案应由法院处理。
(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内容。
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这仅解除了双方的身份关系。对于该类案件具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中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能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不能充分保护弱者的利益,也并不能全面地解决因解除同居关系而面临的一些问题。为此,笔者认为应在这些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应增加一些新的规定:
第一,建立损害赔偿制度。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无过错方权利的救济,维护准婚姻家庭的稳定,可使其健康地向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转化。这样,对强者而方,对其有个警戒作用,使其不能肆无忌惮,同时,相对受害人而言,通过损害赔偿制度的救济,使其不致于因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而一无所获,这也与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相适应。
《婚姻法》对损害赔偿制度的请求权的行使,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行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离婚都会发生损害赔偿的问题。作为准婚姻关系的非法同居而言,产生损害赔偿的条件更应严格。笔者认为,由于非法同居本身就没有法律效力,同居者再去与他人结婚,或再与他人同居的,不应属产生损害赔偿的行为,因为他们本来的同居关系就是法律所不倡导和保护的。但对于实施准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遗弃准家庭成员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应含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为他们所遭受的损害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损害是一样的,而国家在人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人格权等方面的保护是一致的。
第二,赋予未抚养子女一方有探望权,其权利应与正常离婚中的探望权一致。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子女的抚养问题,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是人民法院处置这类纠纷的一个原则。子女确定由一方抚养后,另一方也必然享有探望权。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那么,非婚生子女当然享有被探望权。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行使的方式、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的保护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的父或母所行使的探望权应是一样的,增设这一制度可弥补我国准婚姻制度中探望权的缺失,是我国准婚姻立法不断完善、进步的标志。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点? (二)
答条例实施可以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要求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指导。
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消费数额,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
我觉得有四点特别需要关注的地方:
一是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制机制。
明确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明确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二、加强网络信息内容建设。
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处置措施和报告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行为。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
三、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规定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指导未成年人行使相关权利。明确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求。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设定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访问权限、开展个人信息合规审计。明确加强未成年人私密信息保护。
四、促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
明确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要求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强化学校、监护人网络素养教育责任,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上网管理制度。
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功能要求。规定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
板报“ 心理健康”有关内容 (三)
答名词解释
个体能够适应发展着的环境,具有完善的个性特征;且其认知,情绪反应,意志行为处于积极状态,并能保持正常的调控能力。 生活实践中,能够正确认识自我,自觉控制自己,正确对待外界影响,使心理保持平衡协调,就已具备了心理健康的基本特征。
英语翻译更倾向于翻译为 psychological health
心理健康是现代人的健康不可分割的重要方面,那么什么是人的心理健康呢
人的生理健康是有标准的,一个人的心理健康也是有标准的。不过人的心理健康的标准不及人的生理健康的标准具体与客观。了解与掌握心理健康的定义对于增强与维护人们的健康有很大的意义。人们掌握了人的健康标准,以此为依据对照自己,进行心理健康的自我诊断。发现自己的心理状况某个或某几个方面与心理健康标准有一定距离,就有针对性地加强心理锻炼,以期达到心理健康水平。如果发现自己的心理状态严重地偏离心理健康标准,就要及时地求医,以便早期诊断与早期治疗.
心理健康包括
现在对心理健康的标准是这样定义的:
一、具有充分的适应力;
二、能充分地了解自己,并对自己的能力做出适度的评价;
三、生活的目标切合实际;
四、不脱离现实环境;
五、能保持人格的完整与和谐;
六、善于从经验中学习;
七、能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八、能适度地发泄情绪和控制情绪;
九、在不违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能有限度地发挥个性;
十、在不违背社会规范的前提下,能恰当地满足个人的基本需求。
心理健康与生理健康的关系
世界卫生组织给健康下的定义为:"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适应上的完好状态,而不是没有疾病及虚弱现象。"从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的定义中可以看 出,与我们传统的理解有明显区别的是:它包涵了三个基本要素:⑴躯体健康;⑵心理健康;⑶具有社会适应能力。具有社会适应能力是国际上公认的心理健康首要 标准,全面健康包括躯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大部分,两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无法分割。这是健康概念的精髓。
不少人认为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是两个没有关系的概念。实际上,这是不正确的。在现实生活中,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心理健康每时每刻都在影响人的生理健康。如果一个人性格孤僻,心理长期处于一种抑郁状态,就会影响内激素分泌,使人的抵抗力降低,疾病就会乘虚而入。一个原本身体健康的人,如果老是怀疑自己得了什么疾病,就会整天郁郁寡欢,最后导致真的一病不起。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一方面应该注意合理饮食和身体锻炼,另一方面更要陶冶自己的情操,开阔自己的心胸,避免长时间处在紧张的情绪状态中。如果感到自己的心情持续不快时,要及时进行心理自我调试,必要时到心理门诊或心理咨询中心接受帮助,以确保心理和生理的全面健康。
随着自然科学的飞速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我们所处的社会也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工业化、现代化、社会化、一体化程度在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节奏不断加快,时间越来越宝贵,人越来越为效益所趋使;自主的、创造性的劳动和高级的智力劳动越来越多;人们的活动范围在不断拓展,人与人的交往越来越多,处理微妙复杂的人际关系为每个人所不可避免;各种各样的竞争强度也越来越巨大,人与人之间的收入、社会地位等差异越来越显著。
在现实生活中,所谓的正常人有许多人整天愁眉苦脸、心烦意乱、以安眠药渡日,长期在苦闷绝望中挣扎、煎熬,甚至走向自杀的绝路;有许多人终日以酒为伴、沾酒就醉,打人骂人;有许多人与人敌对、冲突、诉讼、犯罪;有许多人常常感冒,患高血压、关节炎等非器质性疾病,甚至身患绝症、早亡;有许多人无能、失意、潦倒、贫穷;有许多人学生学习不好;有许多人苦恼于性问题;有许多人不能和人正常的交往融洽相处,整日疑神疑鬼;许多家庭因成员的精神病而搞的苦恼万分;许多夫妻不和、争吵、打闹、离婚……。
我们每一个人本应心理健康如上所述,但由于我们在生命历程中所受到的心理伤害。生活中的所谓正常人,其实并不在人的最佳状态,只是处于人的最佳状态与疾病之间的亚健康状态。我们实际离自然赋予我们的能力有很大的差距。
生活在这样一个纷繁复杂和扑朔迷离的大环境里,就要求人必须具备较高的心理素质来适应时代与社会的要求。现在人们已经开始意识到了心理健康的重要性,越来越关注自己及与自己朝夕相处的亲友的心理健康状态。
让我们运用心理科学保持我们自己和亲戚朋友的心理健康,以较好的身心状态工作、生活,享受人生。
心理健康的标准是什么?
(1)智力标准。智力正常是人正常生活的最基本的心理健康条件,良好的智力水平是一切社会人学业成功、事业有成的心理基础。用IQ值来表示。智商≥90为正常,上不封顶,下<70为智力落后。智力不正常的人心理不可能健康,但是IQ不能说明一个人的成就,IQ高也不能保证心理健康。因此,IQ高的人不要幸灾乐祸。
(2)情绪标准。情绪是指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需要所产生的一种主观体验。情绪稳定,而且还得心情愉快才是情绪健康的标志,且情绪的变化应由适当的原因引起,还要与情绪反应的程度相适宜。
(3)意志标准:是指人自觉地确定活动目标,支配自己行动,克服重重困难,以实现预定的目标的心理过程。意志是成功做任何事情的阶梯,如果做事过于优柔寡断、徘徊不前、思前想后,或不计后果、草率等都是意志不健康的表现。
(4)社会适应标准:较好的社会适应性主要包括①具有较好适应自然环境的能力;②能建立积极而和谐的人际关系,能适应周围的人际关系。人际关系既治病也致病,所以,和谐的人际关系是身心健康之必须;③处理和应付家庭、学校和社会生活的能力。如作出决定、解决问题、批判性思维、情绪控制、心理换位、人际沟通等能力。
(5)“理想的我”与“现实的我”基本相符。研究证明,不能有效地面对现实、处理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是导致心理障碍、心理疾病的重要原因。所以要面对现实、把握现实,主动适应现实。
(6)心理活动特点应符合年龄、性别特点。人的一生要经历各个不同年龄阶段,每个年龄阶段都有该年龄阶段的特点。
(7)注意力集中度。注意力是一切活动取得成功的心理保证。如果一个人缺乏注意集中和保持稳定的能力,就不能很好完成有目的的活动,如儿童多动症,成人的焦虑抑郁症等都会存在注意力问题。一般5~7岁可连续注意时间约为15分钟;7~10岁为20分钟;10~12岁为25分钟;12岁为30分钟,甚至更多。
(8)人格健全。心理健康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保持人格的完整性。健康人格就是宽容、悦纳、善待他人,不斤斤计较、怨天尤人、百般挑剔,而是要有自知知明,能正确评价自我。即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9)在不违背大家的利益的前提下,有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独特的个性特征。
(10)在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和法规的情况下,对个人的基本需求能作恰当的满足。
我国青少年心理健康
有专家预测:21世纪心理疾病将严重危及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世界卫生组织近年来对许多国家的调查研究证明, 在全世界的人口中,每时每刻都有1/3左右的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心理问题。在我国,最新一次全国4~16岁少年儿童心理健康调查发现,我国儿童的心理和行为 问题的发生率高达13.9%。有关部门还对中、小学生做了一次抽样调查,结果发现,中学生中有2/5左右的孩子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这些数据表明,青少 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心理疾病较成人更为严重。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变革必然冲击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方方面面,而种种社会矛盾、人际关 系的矛盾、成人社会的诸多心理冲突等,必然突出地从青少年的心理状态中反映出来。稚嫩的心灵承受着几代人给予的压力,社会变革中的断层和种种羁绊,束缚着 孩子们的心灵和手脚,这一切不能不让人为之担忧。然而,只要我们及早加以重视和预防,现在开始努力也不迟,重要的是为父母、为师长者要切实了解我们的孩 子他们走出心灵的"迷津"。
心理健康的标准(中学生)
一个人的健康不仅包括身体健康,还包括心理健康,那么心理健康的标准是什么呢?
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MASLOW)和密特尔曼(MITTELMAN)曾提出人的心理是否健康的10条标准:
1、是否有充分的安全感。
2、是否对自己有较充分的了解,并能恰当地评价自己的行为。
3、自己的生活理想和目标能否切合实际。
4、能否与周围环境事物保持良好的的接触。
5、能否保持自我人格的完整与和谐。
6、能否具备从经验中学习的能力。
7、能否保持适当和良好的人际关系。
8、能否适度地表达和控制自己的情绪。
9、能否在集体允许的前提下,有限地发挥自己的个性。
10、能否在社会规范的范围内,适当地满足个人的基本要求。
中国大陆的学者王登峰等根据各方面的研究结果,归纳起来,提出了有关心理健康的几条指标:
1、了解自我、悦纳自我。
一个心理健康的人能体验到自己的存在价值,既能了解自己,又能接受自己,具有自知之明,即对自己的能力、性格、情绪和优缺点能做出恰当、客观的评价,对 自己不会提出苛刻的非份期望与要求;对自己的生活目标和理想也能定得切合实际,因而对自己总是满意的,同时,努力发展自身的潜能、即使对自己无法补救的缺 陷,也能安然处之。一个心理不健康的人则缺乏自识之明,并且总是对自己不满意,由于所定的目标和理想不切实际,主观和客观的距离相差太远而总是自责、自 卑;总是要求自己十全十美,而自己却又总是无法做得完美无缺,于是就总是和自己过不去,结果是使自己的心理状态永远无法平衡,也无法摆脱自己感到将会面临 的心理危机。
2、接受他人,善与人处。
心理健康的人乐于与人交往,不仅能接受自我、也能接受他人,悦纳他人,能认 可别人存在的重要性作用。他能为他人所理解。为他人和集体所接受,能与他人相互沟通和交往,人际关系协调和谐,在生活小集体中能融为一体,乐群性强,既能 在与挚友间相聚之时共欢乐,也能在独处沉思之时而无孤独之感。在与人相处时,积极的态度(如同情、友善、信任、尊敬等)总是多于消极的态度(如猜疑、嫉 妒、敌视等),因而在社会生活中是较强的适应能力和较充足的安全感。一个心理不健康的人,总是自别于集体,与周围的环境和人们格格不入。
3、热爱生活,乐于工作和学习。
心理健康的人珍惜和热爱生活,积极投身于生活,在生活中尽情享受人生的乐趣。他们在工作中尽可能地发挥自己的个性和聪明才智,并从工作的成果中获得满足 和激励,把工作看作是乐趣而不是负担。他能把工作中积累的各种有用的信息,知识和技能贮存起来,便于随时提取使用,以解决可能遇到的新问题,能够克服各种 困难,使自己的行为更有效率,工作更有成效。
4、 心理健康的人能够面对现实、接受现实,并能够主动地去适应现实,进一步地改造现实,而不是逃避现实。
对周围事物和环境能作出客观的认识和评价并能与现实环境保持良好的接触,既有高于现实的理想,又不会沉湎于不切实际的幻想与奢望。他对自己的能力有充分 的信心,对生活、学习、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挑战都能妥善处理,心理不健康的人往往以幻想代替现实,不敢面对现实,没有足够的勇气去接受现实的挑战,总是抱 怨自己"生不逢时",或者责备社会环境对自己不公而怨天忧人,因而无法适应现实环境。
5、 能协调与控制情绪,心境良好。
心理健康的人愉快、乐观、开朗、满意等积极情绪状态总是占据优势的,虽然也会有悲、忧、愁、怒等消极的情绪体验,但一般不会长久。他能适当地表达和控制 自己的情绪,喜不狂、忧不绝、胜不骄、败不馁、谦逊不卑,自尊自重,在社会交往中既不妄也不畏缩恐惧,对于无法得到的东西不过于贪求,争取在社会规范允许 范围内满足自己的各种需求,对于自己能得到的一切感到满意,心情总是开朗的、乐观的。
6、 人格和谐完整。
心理健康的人、其人格结构包括气质、能力、性格和理想、信念、动机、兴趣、人生观等各方面能平衡发展,人格在人的整体的精神面貌中能够完整、协调、和谐地表 现出来。思考问题的方式是适中和合理的,待人接物能采取恰当灵活的态度,对外界刺激不会有偏颇的情绪和行为反应,能够与社会的步调合拍,也能与集体融为一 体。
7、 智力正常。
智力正常是人正常生活最基本的心理条件,是心理健康的重要标准,智力是人的观察力、记忆力、想象力、思考力、操作能力的综合。一个人智力低下的话,也不能算心理健康。
8、 心理行为符合年龄特征。
在人的生命发展的不同年龄阶段,都有相对应的不同的心理行为表现,从而形成不同年龄独特的心理行为模式。心理健康的人应具有与同年龄段大多数人相符合的心理行为特征。如果一个人的心理行为经常严重偏离自己的年龄特征,一般都是心理不健康的表现。
一般而言我们可参照上述标准检视自己的心理健康状况。严格意义上的心理健康则要求助于临床心理学家的测查与诊断,不能随意给自己和他人胡乱下结论。
关于心理健康标准,各国专家有不同的理论依据和具体标准,而我国根据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最新国内的研究结果,我们认为心理健康的主要特征应包括以下相互联系的八个方面:
一、 智力正常
能正确、客观地认识自然和社会,头脑清醒,能以积极正确的态度面对现实的问题、困难和矛盾,既不回避也不空想。智力包括观察力、记忆力、注意力、思维与想象力以及各种操作能力等等。
二、情绪反应适度
情感表现乐观而稳定,心胸开阔,对一切充满了希望,既不为琐事耿耿于怀,也不冲动莽撞,能保持平常心,以愉悦的情绪去感染人。
三、意志品质健全
对自己的言行举止表现出有一定的自觉性,独立性和自制力,既不刚愎自用,也不盲从寡 断;在实践中注意培养自己的果断与力,经得起挫折与磨难的考验。
四、自我意识正确,
有自知之明 在集体中自信、自尊、自重,少有自卑之心,也不傲视他人;对自己的优缺点有正确的评价与要求;在实践中不断开发自己的潜力以实现自己的理想与人生价值。
五、个性结构日趋完善
个性是一个人经常的、本质的和别人相区别的心理特点的总和。它包括心理倾向性如需要、 动机、兴趣、 意志、人生观等),个性心理特征(如能力、气质、性格等)。人的生活条件、 受文化教育影响、从事的生产与社会实践越是优越、丰富、完善,人的个性结构的日益完善也就有了保证。目前整个教育系统都在进行着全面的改(革),重视把青少年从以往的应试教育转向全面的素质教育,这就为人的个性结构的日趋完善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六、良好的人际交往
乐于和善于与人交往,能和大多数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重视友谊也不拒绝别人的关心与帮助。与人相处时积极态度(如热情、坦诚、尊重、信任、宽容、融洽)多于消极态度(如忌妒、冷漠、怀疑、小性、计较);在新环境中能很快地适应,与他人打成一片。
七、行为得体,
生活态度积极 珍惜一切学习与工作的机会,行为上表现出独立自主,不以他人的好恶作为个人行为的依据,既不盲从,也不受诱 惑,能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八、反应适度
对外界事物的反应和活动效率是积极、主动而富有成效。不冲动、毛躁、也不敷衍塞责[1]。
异常心理
心理异常的实质,就是异常心理的原因、机理和心理结构问题。心理异常是大脑的结构或机能失调或者人对客观现实反映的紊乱和歪曲,既反映了个人自我概念和某些能力的异常,也反映为社会人际关系和个人生活上的适应障碍。
但是要清晰地判别正常心理和异常心理,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目前最常用的区分标准主要有如下几种:
自我评价标准:如果自己认为有心理问题,这个人的心理当然不会完全正常,但一般不可能存在大问题。心理基本上正常的人,完全可以察觉到自己心理活动和自己以前的差别、自己的心理表现和别人的差别等等。这种自我评价在精神科叫自知力。
心理测验标准:心理测验通过有代表性的取样、成立常模样本、检测信度、检测效度和方法的标准化,才能形成测评量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专家的主观看法,但是,心理测验也存在误差,目前并不能代替医生的诊断。
病因病理学分类标准:这种标准最客观,是将心理问题当作躯体疾病一样看待的医学标准。如果一个人身上表现的某种心理现象或行为可以找到病理解剖或病理生理变化的依据,则认为此人有精神疾病。其心理表现则被视为疾病的症状,其产生原因则归结为脑功能失调。
外部评价标准:人的心理活动总是表现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果大家都认为某个人有问题,一般就是正确的。即使旁边人没有看出来,专业人员也可以通过各种表现判断当事人是不是有问题。
社会适应性标准:在正常情况下,人体维持着生理心理的平衡状态,人能依照社会生活的需要适应环境和改造环境。因此,正常人的行为符合社会的准则,能根据社会要求和道德规范行事,亦即其行为符合社会常模,是适应性行为。如果由于器质的或功能的缺陷使得个体能力受损,不能按照社会认可的方式行事,致使其行为后果对本人或社会是不适应的时候,则认为此人有心理异常
1 忧郁 由于种种原因,青少年会出现闷闷不乐,愁眉苦脸,沉默寡言的现象。 如果长时期地处于这种状态,就应当予以充分重视。
2 陕隘 即斤斤计较,心胸太狭窄,不能容人也不理解别人。对小事也耿耿于怀,爱钻牛角尖。
3 嫉妒 当别人比自己好时,表现出不自然、不舒服甚至怀有敌意,更有甚者竟用打击、中伤手段来发泄内心的嫉妒。 --成长中七种不健康心理
4 惊恐 对环境和事物有恐怖感,如怕针、怕暗、怕鬼怪。轻者心跳厉害、手发抖,重者睡不着觉、失眠、梦中惊叫等。
5 残暴 有点小事自己不快,便向别人发泄,摔摔打打骂骂咧咧,有的则以戏弄别人为自己开心,对别人冷嘲热讽,没有温暖之心。
6 敏感 即神经过敏,多疑,常常把别人无意中的话,不相干的动作当做对自己的轻视或嘲笑,为此而喜怒无常,情绪变化很大。
7 自卑 对自己缺乏信心,以为在各方面都不如人家,无论在学习上,还是在生活中,总把自己看得比别人低一等,抬不起头来。这种自卑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情绪,对自己都缺乏情趣,压抑感太强。
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球每年自杀未遂的达1000万人;造成功能残缺最大的前10位疾病中有五个属于精神障碍;推算中国神经精神疾病负担到2020年将上升至疾病总负担的四分之一。 在中国,目前保守估计,大概有有1.9亿人在一生中需要接受专业的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据调查, 13亿人口中有各种精神障碍和心理障碍患者达1600多万,1.5亿青少年人群中受情绪和压力困扰的青少年就有3000万。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吴瑞华研究员认为,缺乏从事心理咨询的专业人才是造成我国自杀率相对较高的原因之一。心理咨询与压力管理专家郝滨老师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当您遇到生活中的困扰,准备选择一位心理咨询师走入咨询室时,应选择具有心理学、医学或教育学等相关教育背景、接受过专业训练,有长期丰富的心理咨询与治疗经验,阅历比较丰富,得到专业心理治疗协会或社会认可的心理咨询师。
心理咨询与治疗行业中有着众多的流派,其中最常见的有“精神分析疗法”、“心理动力学疗法”、“来访者中心疗法”、“现实疗法”、“行为疗法”、“交互疗法”、“格式塔疗法”及“理性情绪疗法”等。据美国心理咨询协会的统计,现已记录在册的心理咨询与治疗的疗法已有300种之多,而且还在不断增加。美国心理学家朗敦(Perry Landon)认为,所有这些疗法可大抵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认知领悟”(insights)疗法,旨在通过改变提高人的认知方式来缓解其心理困惑和障碍。另一类是“行为矫正”(behavioral modification)疗法,旨在以建立新的条件反射来矫正人的不良行为方式。其实,在具体实践中,人们常常是两者兼用,互为补充的。
我国政府为青少年所做努力
为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配合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我单位在总结北京市西城区、东城区等全国部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验区(实验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北京师范大学和首都师范大学心理系专家教授的指导下,在北京市西城区教委心理咨询室的大力支持下,本着解决中学生心理问题,维护中学生心理健康,为学校和家庭分担心理健康教育压力,营造健康、和谐的学校、家庭和社会氛围的拍摄宗旨,针对时下中学生中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采用电视手段,组织拍摄了18集电视系列片《放飞心灵青少年心理健康透视》。
为适应学校教学周期(实际授课时间约为15周)和授课时间(45分钟),本套电视片分为18集(含3集教师心理健康指导),每集25分钟。该片对应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每周播出一集,每集播出后可留出20分钟作为课堂提问和讨论时间。
根据A.C.尼尔森和央视索福瑞做出的最新收视调查报告显示,在同类型节目中,中央电视台《心理访谈》和北京电视台的《生活广角》栏目在收视率与受众评价方面居于领先地位。根据对其节目形式和内容的研究,结合当今观众特别是中学生的收视习惯,本片在拍摄形式上以案例为核心,由主持人和专家针对事件进行访谈,做到事件与评论并存,感性与理性并重,同时配合相关资料和情景再现,以最大限度保证节目收视效果和传播效果。
《放飞心灵--青少年心理健康透视》电视片VCD光盘由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指导,学苑音像出版社出版。
第1集 《我的翅膀长硬了?》学生如何处理和父母之间的关系
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孩子和家长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重要,学生需要家长了解自己对于一个事件的感受和想法,家长也需要对孩子在生活和学习上进行指导。而在现实生活中,学生和家长之间普遍存在沟通困难现象。本片通过再现一个家长的心路历程,从中使孩子知道父母的心声和不易,再通过专家的点评,让学生和家长了解并掌握双方有效沟通的技巧。
第2集 《老师为什么不喜欢我》学生如何处理和学校老师之间的关系
一般情形下,学生若喜欢哪个老师,通常就喜欢上他的课,成绩因此也比较好,否则反之。针对此现象,本片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展开和分析,力求解决学生和老师之间在相处中出现的问题。
第3集 《主动伸出友谊之手》学生如何处理同学之间的人际关系
通过短片的内容和专家的点评,引导学生学会如何在陌生环境中和他人相处,指导学生如何在熟识环境下和他人交往,从而树立学生正确的交际观和友谊观。
第4集 《我的假期我做主》学生如何安排假期生活
什么样的假期才算是有意义的假期?如何合理的安排自己的假期生活?如何兑现自己的假期计划?本片通过事例和专家的讲解将给出答案。
待续
通过上文关于综上所述,家庭暴力的定义明确了其违法性与危害性,而分类则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的相关信息,酷斯法相信你已经得到许多的启发,也明白类似这种问题的应当如何解决了,假如你要了解其它的相关信息,请点击酷斯法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