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施工安全规范。土建安全规范有哪些
浅谈土建结构工程设计规范的安全设置水准? (一)

贡献者回答文章提出解决我国土建结构工程的安全性与耐久性,是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求,适应我国经济转型后面向市场经济的需求。
一、土建结构工程的安全性
结构安全性是结构防止破坏倒塌的能力,是结构工程最重要的质量指标。结构工程的安全性主要决定于结构的设计与施工水准,也与结构的正确使用(维护、检测)有关,而这些又与土建工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条例等)的合理设置及运用相关联。
1.我国结构设计规范的安全设置水准。对结构工程的设计来说,结构的安全性主要体现在结构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结构的整体牢固性与结构的耐久性等几个方面。
2.调整结构安全设置水准。我国结构设计规范的安全设置水准较低。现在提出要重新审视结构的安全设置水准,主要是基于客观形势的变化,是由于我们现在从事的基础设施建设要为今后的现代化奠定基础,要满足今后几十年、上百年内人们生产生活水平发展的需要,有些土建结构如商品房屋则更要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具备商品属性的需要。对工程技术人员来说,结构的安全度用可靠指标和虚假的失效概率表达后变得更加不可揣摩和模糊不清,不如安全系数那样从安全储备出发的度量方法更为直观和便于处理具体工程的安全问题;现行设计规范中的可靠度方法很不成熟,存在不少根本缺陷;他们认为半概率的多安全系数方法更适用于规范,也不排斥可靠度分析的结果可以作为一种参考,在综合判断安全系数的合理取值时予以考虑。
二、土建结构工程的耐久性
土建结构工程的耐久性与工程的使用寿命相联系,是使用期内结构保持正常功能的能力,这一正常功能包括结构的安全性和结构的适用性,而且更多地体现在适用性上。
结构耐久性和使用寿命的概念,与使用阶段的检测、维护和修理不能分割,对处于露天和恶劣环境下的基础设施工程来说尤其如此。为了保证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一些工程在建成后的使用过程中,应该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我国有结构工程的设计规范与施工规范,但没有如何使用的规范。如果有定期的检测要求,有些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我国由于施工管理水平和事故操作人员的素质相对较差,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制度不够健全,规范对结构安全与耐久性的设置水准又相对较低,已建的工程中往往存在较多隐患,所以更有必要从法制上确定土建工程的正常使用和定期检测的要求。对于土建结构工程的安全质量,虽然政府已作出了设计与施工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需对其“终身负责”的规定,但是这种要求执行起来缺乏可操作性。要将结构安全质量事故减少到最低程度,还应以预防为主,通过例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
现在国内有大量土建工程因步入老化期需要诊治,也有大量已建的违章工程需要评估,更有许多工程发生病害需要诊断和加固,各地已涌现了不少从事土建工程诊断、治理与加固的队伍,并有蓬勃发展成为一种新兴行业的趋势。出现问题和病害以后再来治理固然重要,但是我们应该更加强调预防。对于在役土建工程的检测和评估,要建立相应的法规和标准,要有从业人员的注册和从业机构的资质认证制度,在管理体制上予以规范。
从国家对公共工程建设的投资和对工程设计的要求来看,需要有工程整个使用期限即全寿命费用支出的论证。只注意工程项目建设的一次投资支出,很少考虑工程建成后需要正常维护与修理的长期费用,不但可能损害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使用功能,而且经济上算总账会很不合算。我国虽是发展中国家,现在正大兴土木,可是过去建成的大量工程已经或过早老化。加上进入90年代以后交通量猛增,超载严重,以往的设计标准又低,路、桥的维修问题十分突出。由于养护维修费用得不到保证,造成工程安全隐患并在以后需要支出更多的大修费用。
三、技术规范的作用与管理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们往往视技术规范为法,将规范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等同于法律条文来对待。技术规范或规程,与各种技术条例、技术要求、工法、指南等技术文件一样都是技术标准,本身不具有法律作用,只当工程各方(业主、设计、施工企业)认同作为设计与施工的依据并在契约的基础上,才能作为法律仲裁的依据。将技术问题法制化并强制执行,不利于技术进步和创造性的发挥,反而容易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当然,政府部门从国家和公众的整体利益出发,需要在安全、环保等重大原则上对土建工程的设计施工提出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并制定相应的法规,但法规一般并不需要提供如何达到这些要求的具体技术途径和方法,后者是技术标准的任务。政府也可以原则认可或批准某些重要的技术规范或其中某些内容使用。
土建工程有着强烈的个性,需要工程技术人员针对具体特点去解决设计与施工问题。所以规范作为技术标准宜强调其指导性而不是强制性。如果规范条文看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条文,就有可能束缚设计施工人员的主动创造性并阻碍新技术的应用。我国土建工程在结构设计上与国外相比的最大差距就在于方案与技术上的创新,这与以往过分强调规范的法律地位从而形成所谓“结构设计就是规范加计算”的倾向不无关联。我国的技术规范在编写风格上也有模仿法律的倾向,极少提及使用者需要注意规范可能存在的某些不足之处或允许并鼓励使用者在某些问题上可以另辟蹊径。如果在设计施工中要取代规范中已经落后过时甚至有害的技术规定,则无异于违法行为。相反,只要墨守规范,即使出了事故,就可不负法律责任。这样就在客观上降低了对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要求与职责要求,不利于提高我国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以及参与今后的国际竞争。
为了消除这些负面影响并杜绝钻规范条文的空子进行偷工减料,应有必要建立这样的共识并作出规定,即遵守了规范条文并不意味着就可免除法律责任。国外有些规范就是这样规定的。企图不断加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来解决屡禁不止的工程事故,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现在,有关主管部门将建筑结构设计规范中的部分条文抽出来,明确列为强制性条文,同时规定各个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须通过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委任的其他企事业设计单位的审查,而审查的主要内容就在于对照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其任务已类似于执法;这种做法是否明智似可商榷。
我国土建工程事故频繁的原因,主要在于管理不善,特别是管理环节上的腐败;其次是施工操作人员素质低,又难以短期解决;过分强调规范的地位与作用,未能建立与规范配套的完整标准体系,比如缺乏指南、工法等更为详尽具体的技术文件,可以用来指导和规范设计与施工的各个具体环节,也有一定的关系。从设计角度看,出现事故主要不是由于没有按照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而是方案性的错误或忽略主要的设计条件;也有一些工程则因过去的设计标准过低,耐久性不足,在使用过程中又缺乏应有的例行检测而导致失效。其实,要做到设计规范强制条文的要求最为容易,为此请专业人士审查似无必要。重要的工程设计应规定请专业单位全面审核,其要点也应在结构方案、构造方法与计算分析的原则上。从结构设计的国家规范中抽出的强制性条文不免支离破碎,个别条文的规定也不一定适合某些地区和某些工程的具体特点,反而造成麻烦。
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技术力量悬殊,环境条件各异,客观上要求规范能给设计人员更多灵活性,少一些强制性,这样才能更好地在规范的指导下,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去解决问题。总之,在规范标准上,要摆脱计划经济年代遗留下来的过分强求统一、较少考虑个性和缺乏实事求是灵活性的倾向。要提倡和鼓励各省市编制地方性规范,在工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标准上,可有不同的设置水准。比如上海、北京、广州这些大城市应该高些,在抗震防灾要求上,更应区别对待。全国性的规范订得愈详细,其适用性可能变得愈差,造成的混乱也可能愈多;特别像岩土工程那样的规范更是如此。
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越多,也意味着政府有关部门在具体技术问题上需要承担的责任越重,而这些本来不该是政府部门的职责。规范中的要求是最低要求,在安全设置水准上,政府需要干预的也应是保证公众安全的最低要求。对于土建结构的抗震设计,政府有关部门至今仍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抗震的设防标准(抗586号文件)。事实上,如将商品房的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抗震能力可提高约1倍,而增加的房屋造价相当有限,在众多城市中可能仅及居民用于室内装修费用的几分之一。政府的这一规定无异于限制居民只能购置抗震安全质量标准最低的房屋,如果发生地震造成损害,有关部门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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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注意事项? (二)
贡献者回答土建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注意事项是非常重要的,注意事项要在施工前就了然于胸,才能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做到临危不惧,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安全。中达咨询就土建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注意事项和大家说明一下。
1、作业区域车间负责施工单位二级安全教育,并对施工危险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作业人员按规定佩带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
3、厂区新建、改建、扩建等土建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
施工图纸,编制好工作组织和工程施工方案。有关用火、用电、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破土(断路)作业报公司相关部门,按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施工现场在开工前,施工队应将施工作业工棚、办公室、临时休息室、仓库、搅拌机以及大型机械的位置报工程部。
5、施工现场内危险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红色信号灯。
6、施工现场道路保持畅通,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持行车安全要求,雨季设置排水沟。
7、施工现场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规程。
8、工地材料、机具、设备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模板、角手工具、边度材料等要及时清除。
9、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立专人保管,并按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执行。
10、大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11、土石方工程:
(1)挖土应自上而下,禁止采用挖空低角的方法挖土。
(2)挖土施工必须按土质情况留有一定边坡(坡度视土质情况由工程部而定)。
(3)挖土的土方距沟边至少0.8米,堆坡高度不能大于1.5米。
(4)使用机械挖土时,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5)在雨季或土质松软时,必须设固壁支撑,支撑应有足够强度,拆除支撑时必须按回填顺序自下而上进行。
12、拆除工程:
(1)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落实安全措施,经工程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人员在施工前要学习工程拆除安全操作规定等。
(2)拆除工程应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分应保持稳固。
(3)拆除物件不准自上而下抛掷,要采取递运或顺槽流放方案,并及时清理运出。
13、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1)机械设备的传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2)电气设备必须保持接线正确,接地良好,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认真检查。
(3)各种机械必须设置专人管理,按机械本身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
14、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四川中海金象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安全规程和土建施工安全防护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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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土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三)
贡献者回答1.施工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方面的法规、法律、规程、规章制度以及龙电公司的安全文明管理规定和制度,接受龙电公司安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龙电项目部)现场“安全保障和安全监督”两个体系,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管理人员,不断完善现场以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全员全方位过程地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和措施,安全档案、资料齐全归档及时。自身安全管理工作运转正常,并接受龙电公司安全监察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现场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负责;对由于承包责任区内安全防护不到位、不完善、不可靠等问题导致的其他单位人员伤害负责,承担事故后果一切的费用及处理事务。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每一项工作开工前必须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应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防护知识,提高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提醒他人不被伤害”安全意识。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相关安全规程、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考试成绩应计入档案。
4.每一项临时工程开工前,都应制定整个工程的安全保证措施,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序,应制定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甲方审批后遵照执行,所有安全措施应在现场张贴公布。
5.涉及非电力生产区域有地下运行管线的施工,制定方案办理手续,做好安全保护措施,须经龙电生产技术部认可后方可施工;进入电力生产区域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定,办理“工作票”,落实安全监护和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则承担造成后果的损失。
6.施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定期检查、检验,确保使用安全。
7.进场使用的特种设备报审和备案,符合法规安全规定要求方可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8.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9.现场负责人(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龙电安全监察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坚决执行龙电公司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指令。
10. 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必须接受龙电安全监察部的监管、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龙电安全监察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同时按政府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及组织救援、调查、分析和处理。
11. 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必须做到文明施工:通过“五牌一图” 、标语、围栏、各种安全警示牌、现场的清洁、物料放置整齐、场地降尘等,确保施工区域的环境安全及文明,废料、废渣、废物等垃圾及时清理,运到指定位置,防止二次污染环境。
12. 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所属人员(包括民工)的身份证明负责,严禁使用“无有效身份证明”人员,到保卫部门办理治安管理手续;并对其非施工期的治安管理及人身安全教育负责。承包方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13.设置消防保卫管理人员,配备满足要求的消防器具设施和人员,确保防火防盗管理满足现场需要。
14.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系挂牢固且应高挂低用,现场使用的安全器具、电动工具完好无损且均在检验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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