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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纠纷官司案例、宅基地买卖

2025-03-10 16:30 分类:房产纠纷 阅读: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宅基地买卖有3个原则 (一)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宅基地买卖有3个原则

最佳答案农村宅基地转让或者买卖有原则限制,部分人不能购买。宅基地买卖限制大,如果买卖双方不按照政策规定进行买卖,可能造成购买方的损失。

农村宅基地买卖 首先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进行宅基地变更登记,另外,购买方资格限制比较大,购买方一定要注意,要不然损失上几十万是在所难免的。本文先为你提供一个宅基地转让损失60万的案例,然后再为您提供宅基地买卖3个基本原则,希望你在 买卖宅基地 买卖的时候多做注意,别造成个人损失。

案例: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

10年前,何先生以14000元(双方协商)买下仲先生104㎡的二楼二底房屋(宅基地)。但随着城市开发和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钟先生想要将房屋通过经济补偿收回房屋,并申请新的宅基地,但何先生归还房屋,除非对方补偿60万元。由于房子已经破旧不堪,终双方以55000元的价格,双方达成和解。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审批”,所以钟先生想要重新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被允许的。因而农村村民在进行宅基地转手时还是要三思而后行。

农村宅基地买卖3大原则

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证》和《 集体土地 建设用地 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 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 房屋买卖 ,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 产权过户 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 一户一宅 ”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 房屋拆迁 、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房产纠纷怎么处理?房产纠纷案例有哪些? (二)

最佳答案有的朋友以为纠纷只是出现在城市中,其实农村也会有纠纷的,现在基本上农村户口在农村都有房产,虽然农村的发展目前还没有城市好的,但是农村的地是很值钱的,所以农村出现纠纷的情况也是常有的事情,那么如果大家遇到了农村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有的朋友以为纠纷只是出现在城市中,其实农村也会有纠纷的,现在基本上农村户口在农村都有房产,虽然农村的发展目前还没有城市好的,但是农村的地是很值钱的,所以农村出现纠纷的情况也是常有的事情,那么如果大家遇到了农村房产纠纷怎么处理?房产纠纷案例有哪些?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农村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2、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案件受理。

3、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4、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

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房产纠纷案例有哪些?

案情简介:2007年,原告宁某与被告邱某签订合同,原告买入被告的房产一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定金20000元。房产证上载明产权属被告及其妻子。在被告取得红本房产证后,房产全部产权归被告。被告收取定金后,向原告发函,称该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其妻子不同意,因此不想再履行该合同。原告收函之后,便停止了支付购房款。

法院判决认定买卖合同有效,被告违约,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5000元。本案在诉讼中,被告提出三点意见:一是房屋买卖合同违法,则无效合同;二是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若妻子不同意出售,则买卖合同不成立;三是原告未按期支付首期款,则视为违约。这三点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中容易出现的典型问题。

就是农村房产纠纷怎么处理?房产纠纷案例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大家在了解房产的时候都应该顺带了解一下纠纷的案例以及处理这些纠纷的解决方案,这些地市相关的,虽然也有可能不会出现在自己身上,但是不怕万一就怕一万呢,这里讲到的内容大家也多了解下。

明白宅基地买卖纠纷官司案例、宅基地买卖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酷斯法的其他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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