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斯法律师网,一个集结国内知名律师的法律咨询网,为各地法律提供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不在担心找不到好的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划拨土地资产评估 划拨土地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024-11-27 08:20 分类:房产纠纷 阅读:
 

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申办程序 (一)

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申办程序

优质回答企业改革(包括国有企业、城市集体企业、乡镇、民营企业等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和出售、兼并、破产等)土地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土地评估立项。改革企业持下列有关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评估立项:

①经企业职代会或其它有权机关批准的企业改革总体方案;

②有关部门对企业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意见;

③改革企业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改革形式和内容以及土地使用权状况编制拟定的土地使用权处置草案(该草案应包括拟处置的土地范围、数量、使用现状及权属,以及改革后土地利用方向等)。

④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及其它必备资料。

2、土地评估立项批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批准权限根据改革企业的评估申请,审查所提供的资料文件,作出土地评估立项批复,确定土地评估范围、用途以及对不同用途、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要求。

3、委托土地评估。改革企业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资产评估立项批复、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及其它有关资料,委托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4、土地估价报告确认。改革企业持估价机构作出的企业改革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报告,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估价报告,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企业改革中资产处置的依据。

5、编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改革企业在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企业改革总体方案、有关部门批准意见、经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企业的具体情况,正式编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并将方案报企业职代会或其它有权机关审议批准。

6、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审批。改革企业持下列文件资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下达批复意见,确认土地范围、数量、方式等。

①经批准的企业改革总体方案;

②有关部门对企业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意见;

③土地评估立项批复;

④土地评估报告确认书;

⑤土地评估报告;

⑥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⑦土地权属证明书;

⑧其它必备文件。

7、实施处置和办理土地登记。根据批准的处置方案及处置方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新的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或者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售被改革企业的,在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参与招标、拍卖方式的研究,确定底价。拍卖成功后,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与新的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

上述程序中涉及的有关文书格式,按市里统一规范式样执行。

划拨土地能评估增值入账吗,划拨土地能评估增值入账吗 (二)

优质回答公司并没发生改组,分立,合并等事项,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如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则需做账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额。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税法上,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如果视同公允价值销售的所得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作为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对依法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结转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二、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按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资产评估,在会计上,对评估增值的资产,一方面增加相应的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也就是说,会计上对评估增值部分不确认为企业的收益。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企业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

在税法上:公司对资产评估增值既不属他人的捐赠,也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应税收入。因此,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不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折旧、费用的摊销上,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法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也就是说,只有在企业改组活动中,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和分配两项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情况下,资产的计税成本可以按评估价确认,由此计提折旧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除此之外,都应当遵照历史成本原则,即依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

三、企业改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合并、兼并、分立一般是按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被合并、分立方入账价值;合并、分立方的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的依据。

在企业所得税上,原则上应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方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但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二)款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但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支付现金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账面价值20%的,也可以按评估价值入账并可在税前扣除。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此重新规定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如此调整,是因为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划拨土地资产评估,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农村宅基地赔偿找什么部门投诉.农村宅基地问题找哪些部门投诉

土地出让年限 土地出让年限是什么意思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