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
在一起涉及商业秘密及代码抄袭的国际纠纷中,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对此进行裁决,支持北京美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字节跳动及其旗下的软件进行的诉讼,要求字节补充音频和视频编辑部分的源代码。
美摄与字节这一段纠纷引起了广泛关注,有关本案的信息也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案件的双方分别为中国企业北京美摄与母公司为中国科技公司的字节跳动,这场法律诉讼涉及到的是商业秘密及代码抄袭的问题,这件事在法律上极具争议性,究竟是美摄利用不可遗失的证据起诉字节还是字节从中钻空子从而导致败诉。
美摄 vs 字节。
2023年2月1日,北京美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对字节跳动及其旗下软件发起的诉讼中再次提交文件,原告美摄指责被告字节跳动未能遵循法庭命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其进行处罚。
美摄指出,被告字节在对其之前进行的发现请求的反应中开始选择性地进行了部分证据提供,这种选择性的证据披露令人怀疑被告试图隐藏或删除材料的意图。
以至于在原告所提供的材料中,除了图像处理部分外,音频和视频编辑部分都没能够明确提供出来。
针对这一情况,中国媒体援引美国法律界人士的话称,这可能是一起违反美国法院 discovery 发现程序的重大事件。
美国司法领域的专家认为,这一事件不仅影响到本案的判决结果,而且还涉及到被告保利证券是否侵犯了原告在美国的软件版权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对此,北京美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回应称,字节此举明显违反了发现程序,美摄有权要求法院对被告进行惩罚。
但是要治疗这方面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这并不容易,但是法院将会很快做出判决。
为了保证案件能够顺利进行下去,北京美摄向法院提供了补充材料,并请求法院对此进行尽快审理。
关于本案自2023年2月1日立案以来经过了超过30天的时间,然而被告字节跳动尚未提供核心的补充材料,这一情况导致案件的审理进度整体推迟。
原告北京美摄根据加州地方法院相关程序要求的针对这一延误,对被告进行“制裁”。
然而这一仲裁事件并不是一帧发生,从这可以看出来,美摄应该早已对字节有所怀疑并调查了好长一段时间。
北京美摄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曾以“短视频软件涉嫌商业秘密侵犯”为由在中国向字节跳动提起诉讼,并主张赔偿金额高达22.74亿元。
令人感到惊讶的是,一年后,该案件获得了胜诉,但字节拒绝赔偿,因此于2020年12月18日,美摄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美国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宣判该案属于管辖范围,因此判处了该案管辖权成立,随后引入了发现程序,该过程类似于调查取证,但可能会涉及更复杂的问题。
北京美摄认为,发现程序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从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加充分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发现程序不仅需要律师组织明确合理的发现请求,而且还需要消耗巨大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
以下是图像处理部分的信息披露,但音频和视频编辑部分缺失的许多信息仍然是一个谜。
因此,美摄通过那些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疑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而且,在两国分别经历了一番纠葛后,美国法庭最终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可能存在异议。
正如比尔·盖茨所说:“中国是一个不确定的世界。”
但是,北京美摄依然表示中国也一样,同时美国的法律始终倡导盛行。
但这一切都是未知的,而案件的推进也尚待时日。
商业秘密纠纷。
要想弄明白这一段复杂的控诉需要好好理清其中的关系。
首先要弄明白商业秘密是什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法定程序确认,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不为公众所知悉,可以采取保密措施使其保持秘密状态,为他人不得实施侵犯行为等,是商业秘密。
第二款内容包括:
1. 产品配方、工艺、方法等技术方案;
2. 生产经营信息或经营决策等商业信息;
3. 营销方法、渠道、客户等客户信息;
4. 其他应予保护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因存在重大缺陷未获得专利申请或者已进行了专利申请或授予的,不作为商业秘密定义进行认定。
其中第五项是核心秘密内容,具体包括了产品设计、产品用途等方面的信息等。
根据相关法规,如果披露行为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任一项,即不构成侵犯:
1. 该信息是被收集方自己研发或者生产;
2. 该信息来自合法途径;
3. 披露行为是基于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在商业秘密中,涉及到计算机软件方面的信息内容也是其中的一部分。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遵循法定程序后,经核准授予著作权,计算机软件本身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如果相关信息披露了,则不能再单独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仅能享有相关知识产权。
因此,由于软件本身属于著作权作品,在此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的数据、数据库以及程序不能够成为计算机软件本身的一部分,而商业秘密也无法再由此包括计算机软件本身的信息内容。
也正是因为这一项条款,保利证券认为此次涉及到的核心秘密内容不属于原告所指出的一项,这对原告举证来说将会更加困难。
此外,由于国外只有外观或产品证明才能申请专利,因此我们对软件提出补救措施需要批准机关进行认定完成后才能主张相关权利,并且在此之前不享有相关权利。
在这件案件中,我们需要弄清楚两家公司的关系,首先是开发主体和最终运行主体,他们分别为北京美摄和抖音短视频。
第二个环节是两家公司的主体关系,即法人主体和实际营业执照,其中都有一定关联性。
抖音短视频主体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成立于2012年3月27日,与其他两家公司相比有一定差距。
2020年5月13日注册成立的一家短视频公司,即北京美拍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关联关系更大,因为它们都拥有股东。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两家商号完全不同且非常接近,因此这可能容易给人造成混淆或误解。
并且,其经营范围上大致相同的情况下,这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商业竞争和侵权行为,因此要格外小心。
这两家公司之间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实现方式和数据来源上存在很大差异。
而且,在此情况下,北京美拍可以说是要远远领先于本站市级,而抖音只是一个山地而已。
因此,北京美拍公司认为他们的平台上形成了一定的数据,这是具有实质意义的数据,将构成相关证据基础,是否能够得到应有的保护和认可,将成为本案重点问题之一。
法院裁决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利用暗中观察手段对相关商业秘密进行获取,其目的在于通过贿赂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从而为实现目的提供方便条件,这是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一种恶性行为。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违反保存义务,有恶意串通获取计算机软件,那就是盗取他人计算机软件的一种行为罪。
原告认为,被控是因为他们没有遵循前述法律,所以想要解决这一诉求,仅仅依靠客观影像从而无法认定指控事实,因此相关证据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被告并不同意原告提出这种客观影像,并反驳称“其他第三方主体”也是相关方,而矛头直指某一位“内部人员”,即美国市场开发部的一位高级经理,从那之后,该名经理被解除职务,而其他三名成员也辞职了,这些行为表明,内部人员已经泄露其商业秘密,并通过其他方式传送给相关人士。
但是,被告坚称不能承认这样的交易行为,也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因为这一事件并非涉及他们之间,而且他们也没有办法进行证明,因此其主要是通过推测来进行说明,这些推测也包含了一些假设条件。
对此,北京美拍公司向法院进行了申诉:被告无法证明客观上其没有参与该案,但主观上却想排除其责任。
因此,它提出撤销被告关于容纳、交通、办公和机械等费用应由原告承担的问题,并要求由被告负担起所有诉讼费用,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北京美拍必须证明其损失是由被告共同造成以及应共同承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索赔,因此这个过程显得异常复杂和繁琐。
横亘在前方的是被告所控制的一切审计线索,而调查线索将由被告方面决定,是主观原因还是真正出于客观因素这就不得而知了,只能在继续调查过程中去寻找可能存在的一切相关线索。在调查过程中,若最终能够得到确凿证明,那么特定的行为模式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2020年8月,抖音短视频推出版本2.0中涉及新的特效功能上线,据美拍创始人所言,这是他们经过长期努力奋斗后所最终获得的一切成果,而自身产品亦随之遭受到重大打击,以至于市场份额被极大压缩。
但是,在此之前,他们也进行了其他工作的收尾,并制定出了一些经验教训以备今后参考,因此对于美拍来说,其实际上是处于长时间的低迷状态中,由此可得出结论,其各项关键指标均大幅下降。
对于本案当地法庭而言,这是一起具有国际特色的案件,它牵涉着国际间涉及知识产权的大量关联问题,如果无法统一,将严重影响国际社会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大降低对其认可度,由此造成极大的影响。
此外,加拿大和日本、欧盟、海湾国家等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均与我国存在不一致之处,如果本案未得到良好的合规解决,对于其它同类型案件处理将带来极大的影响,因此该案件牵涉范围广泛,适用地域也同样较为广泛,因此意义深远。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条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酷斯法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