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装专利侵权怎么判定--外包装专利侵权的定义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简晓莉 林芊羽)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有过这样的经历,本打算购买某个知名品牌的商品,仔细一看却和正品有着细小的差别。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云法院”)公布一起不正当竞争案,判决生产经营与他人商品高度相似包装药品的公司构成侵权,须赔偿30万元。
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山光华公司”)是白云山(禾穗牌)小柴胡颗粒商品的权利人,1993年获得包装盒及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并持续使用该外观设计作为小柴胡颗粒药品的包装、装潢。
2022年1月,白云山光华公司发现益某药店在销售由张某春公司生产的与其商品包装装潢极其近似的小柴胡颗粒。白云山光华公司认为,张某春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且具有影响力的商品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益某药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应共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春公司、益某药店与白云山光华公司经营内容存在高度重合,具有同业竞争关系,张某春公司对于白云山光华公司在同类商品上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应当知晓。而双龙出海小柴胡颗粒商品在整体色彩的搭配、元素的选择,及各标识和信息的位置布局上与白云山光华公司权利商品高度相似。相关公众不易区分,容易造成误认或混淆,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益某药店立即停止销售与白云山光华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白云山(禾穗牌)小柴胡颗粒商品装潢相近似的双龙出海小柴胡颗粒;张某春公司赔偿白云山光华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含合理费用);驳回白云山光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编:蒋灵茜
二审: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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