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斯法律师网,一个集结国内知名律师的法律咨询网,为各地法律提供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不在担心找不到好的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在全球范围内,类似的生育政策有哪些成功或失败的案例可以借鉴? 在亚马逊公司工作是怎样的一番体验?

2024-10-02 11:45 分类:民间借贷 阅读:
 

在亚马逊公司工作是怎样的一番体验? (一)

在亚马逊公司工作是怎样的一番体验?

最佳答案亚马逊是一家全球性的科技巨头,拥有广泛的业务范围,从在线零售到云计算,再到物流和娱乐等领域。在亚马逊工作的体验因工作岗位和团队而异,以下是一些可能的体验:

1.高强度的工作:亚马逊对员工的要求非常高,通常要求员工在工作中保持高度专注和高效率。因此,员工可能会感受到工作强度比较大,需要承受较大的工作压力。

2.文化的注重:亚马逊注重建立一种创新和积极主动的文化,鼓励员工提出想法并将其实现。这意味着员工需要在工作中表现出极高的自我驱动力和自我管理能力。

3.团队合作:亚马逊非常注重团队合作,员工需要积极参与并在团队中发挥自己的作用。亚马逊通常采用一种分布式团队的工作方式,员工需要和来自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同事合作。

4.机会与挑战:由于亚马逊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员工有机会接触到各种不同类型的项目和挑战。同时,亚马逊对员工的期望也很高,员工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变化,以应对新的业务挑战。

总的来说,在亚马逊工作需要有高度的自我驱动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同时也需要与团队合作并承受工作压力。在亚马逊工作的体验可能会因个人和团队而异,但亚马逊的文化和挑战性的工作机会可能会吸引许多人。

2022年两会中哪些提案你很赞同? (二)

最佳答案2022年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在北京召开。全国的人大代表都会齐聚北京,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法治等各个方面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议。为全国人民更好的生活、和国家的长远发展建设出谋划策。这些提案有些非常关注人民的日常生活,可以说如果真的实施对我们每个人都有极大的影响。下面列举几个我十分赞同的提案。

珠海格力集团董事长董明珠今年两会一共带来了7份建议,其中的二份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有很大关系,也是我最赞同的二个提案。分别为《关于提高个税起征点、加大非工资性收入个税征管力度的建议》、《关于允许企业弹性安排法定节假日的建议》

一、提高个税起征点、加大非工资性收入个税征管力度的建议

董明珠指出:“较低的个税起征点使企业涨薪时普通员工获利的部分远少于企业支出的成本,降低员工获得感且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她认为,资本性所得等征管相对较松,且存在部分高净值人群通过在不同收入类型个税之间、个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进行税收筹划或偷税漏税。

关于提高个税起征点的问题,在我的记忆当中董大姐已经不是第一次提出了,现在每月5000元的起征点真的太低了,想想北上广深等大城市月薪上月的比比皆是,但是实际可以支配的收入并不多,他们还是每月要为房贷、车贷、医疗、教育等支入所拖累、过者十分节俭,但是每月每光的生活,降低个税确实可以为他们减少一部分负担,增中工资收入,同时通过个税的缴纳来平衡贫富之间的差距,让富人在获得更多财富的同时多交一些税。同时加大非工资收入的缴税额,这些都可以保证财政开支的基础上还可以有让利于民。如果真的施行,每月省下的几百块钱,又可以给自己多加几个鸡腿了。

二、允许企业弹性安排法定节假日的建议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目前仍呈现多点散发态势,允许企业弹性安排法定节假日有利于推动错峰过节,减少疫情传播风险,疏解社会运行压力。”董明珠建议她建议逐步放开企业对法定节假日安排的自主权,允许企业根据地方政府的指导,结合不同工种特点,在取得员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灵活制定具体的调休政策,并制定相应的约束措施和监督机制,避免部分企业滥用政策的灵活性,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看董大姐就是干实业的,所以特别了解现在的企业情况,确实由于疫情的因素把企业的法定假日把打乱了,其实是对于我这个外地工作的感觉更加的明显,以前法定假日回家过节。但是由于疫情已经二个假期不能回家过节,只能在单位或宿舍独自中度过自己的假期时候。就这样白白浪费于家人团聚的时间。而且像我这样的外地打工人群不在少数,如果企业可以自行安排假期,我们就可以申请错开体假,就可以完美地解决这个问题。同样作为一名技术支持人员,由于假期企业中的技术人员休息,我们的技术支持电话是最忙碌的。如果可以调配,我们还真的希望休假时间和正常的企业错开,这样不影响我们的工作,还可以给我们一个相对轻松的休假时间。

三、关于拐卖妇女、儿童实行买卖同罪的建议

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将在今年两会期间发出提议,收买与拐卖同罪,最高可判死刑,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每次看到一幕幕母子相隔十几年再重逢、被拐女子受尽凌辱,被公安人员解救的的画面,作为一名旁观者也是眼眶湿润。建立健全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大打击力度势在必行。这件事表面上和大多数人没有关系,但是谁也保不定就成了这个偶然事实的受害者。不能冷眼旁观,积极发声,关注和推进事件的进展也是我们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规范相互冲突的例子 (三)

最佳答案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浪潮,我国正式确认了“法治”的目标,高速完成了多层次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设。然而,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法治的发展水平和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并不是一种和谐的正比例关系。相反,随着大规模立法活动的开展,法律条文越来越多,社会秩序却并不尽如人意。我们面临着一个“法律越多而秩序越少”的困境。①其间,最直接、最显著的表现就是:面对不同等级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人们对法律效力产生前所未有的质疑,对整个社会的秩序感和安全感下降,各种越轨行为大量发生。因此,本文对当代中国多元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与互动展开分析,进而对我国转型期的社会控制进行一种法社会学探究。

一、社会规范的多元化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②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子道:“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③这里,卢梭所说的束缚人们社会行为的“枷锁”与荀子所言的指引人们欲望的“度量分界”就是社会规范。“规范”一词,古希腊文为nomos,包含法律、伦理习惯、宗教礼仪等意义;拉丁文为norma,英文为norm,包含准则,标准、模范、模型、典型等意义。在古罗马,“规范”还曾是丈量土地的工具的名称。在汉语里,“规范”最初是指作为测量仪器的规矩,后引申为法、法度。④美国法学家罗斯科�9�9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实现正义,它意味着一种制度,意味着那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⑤在法社会学的视野中,调整社会秩序、规制社会行为的社会规范可以统称为“法”。

在学界,关于法与法律的界分始终存在于法学家尤其是法哲学家的话题论争之中,法律结构也从狭义与广义两个层面划分为“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观点:一元论认为,法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在国家法以外,根本不存在其他类型的法;二元论认为,法是调整社会的一切规范,而法律只是法的反映,在国家制定出法律之前,法就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之中,并以一种隐性的形式指导着人们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社会关系置身于不同的场域之中,具备固有属性的各种社会规范从不同层面分配着人们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决定了人们所认可或必须遵守的规范以及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程序选择是多元的,也使得法律结构的“二元论”在学理和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正如梁治平所言:“法社会学家们发现,即使在当代最发达的国家,国家法也不是唯一的法律,在所谓的正式法律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正式法律。”⑥因此,无论是社会秩序的多元互动还是社会控制的路径选择,法律多元理论(legal pluralism theory)都是一个有力的分析框架。

“法律多元”的概念源于法律人类学,是指“两种或多种法律制度在同一社会中共存的一种状况”⑦。“在每个社会都存在与群体多样性相适应的法律结构的多样性,它们是相互独立的、相互依赖的、相互渗透的或者三者都存在。”⑧法律多元理论实际上是对“法律中心主义”“国家实证主义”的一种颠覆,它对法律的论述抛弃了法与阶级性、国家强制力、统治者意识形态相联系的观点,直接或间接地承认了多元文化载体下社会规范的多元化与多样性。国内学者对法律多元理论的研究通常是在“国家法”与“非国家法”的基础上,运用“国家法”与“民间法”⑨的二元结构划分展开研究。

波斯皮舍尔认为,“任何人类社会――都不具有单个一致的法律制度,有多少发挥作用的从属集团,便有多少种法律制度。反过来讲,社会中每个发挥作用的从属集团都以其特有的法律制度调整其成员的关系,在不同的从属集团中,各自的法律至少在某些方面是存在着必要的差异的”⑩。在中国传统社会,社会成员高度同质性、社会空间高度封闭性等现实条件使得基于血缘、地缘等先赋性因素产生的初级群体构成了整个社会的基础,儒家伦理教条构成了整个社会的主导性价值体系。“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二元结构划分也基本上符合我国传统社会的法律现实。然而,在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不但瓦解了旧有的礼法秩序和等级体系,也催生出一系列以科层制为基础的,大型的、专业化的、非个人的次级组织(如单位、公司、学校、机关等),这些摆脱血缘、地缘因素限制的职业群体成为现代社会联结国家与个人的中间环节。正如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指出的:“事实上,法人团体却是我们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在我们这个时代的群众组织里,如果不存在有任何一种行业制度,那么剩下的便只能是一个真空,这是任何语言都无法形容的。”从这个角度讲,在现代社会,职业日趋成为社会成员最重要的社会属性,独立于国家法、民间法的规范载体已经形成。在这种社会背景中,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角度将“非国家法”单纯定义为“民间法”而建立起来的概念框架不仅抹杀了我国现阶段规范载体的多元现实,也有悖于“体系化”的理论预设,从而容易得出千篇一律的理论解释。 因此,针对“国家法”与“民间法”二元结构划分的理论偏颇,我们从社会规范的正当性基础和效力范围两个角度扩展法的概念范围,将基于法人职业团体内部章程而建立的行业规范定义为“团体法”,进而将我国的多元社会规范界定为“国家法”“团体法”“民间法”的三元结构框架。

二、多元社会规范的位阶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结构中,多元社会规范因效力等级和适用顺序上的差异呈现阶梯状,也即规范位阶。从法理上讲,规范位阶首先表现为社会权力的等级性,各种社会权力因规制社会关系、调控社会秩序的差异呈现一种权力架构上的层级结构,不同等级的社会规范居于其权限相称的位置上;其次,规范位阶表现为社会关系的包容性,处于高位阶的社会规范对社会事实的容纳量更大、抽象程度更高,低位阶则相反;最后,规范位阶表现为多元规范实效的交叉性,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不同等级的社会规范同时调控一个社会事实,特别是在转型社会中,规范位阶与规范实效之间并不呈现实然的对应关系。基于此,我们对“国家法”“团体法”“民间法”进行位阶界定,进而对当前我国多元社会规范的内涵予以阐释。

1.国家法

所谓国家法,一般可以理解为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采行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国家法是一种被称作国家的政治体的官方法,它本身是国家公权力的政治产品。在昂格尔的话语体系里,国家法就是官僚法或规则性法律,这种法律具有公共性和实在性,由一个具有政府特征的组织所确立和强制的公开规则组成,从而专属于中央集权的统治者和他们的专业助手的活动领域。因此,严格地说,国家法是由一个国家中央机关制定和认可、由国家权威作为强制力后盾推行、由具体机构负责普遍实施的一整套格式化概念,其表现为对一系列社会事实的明确表达和成文规范,更多地对社会结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并随着社会的变迁不断修正。

从历史典章来看,国家法与其说是对万民的律令,不如说是对官吏的指南,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巩固政权、道德教化以及必要的社会管理上。从法律实效性上讲,在我国传统社会,“国家律例”的直接统治止于州县,用马克斯�9�9韦伯的话说,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史乃是一部“皇权试图将其统辖势力不断扩展到城外地区的历史”,国家法“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推延至今,伴随着现代化的浪潮,我国的国家法更多地来自西方法律的移植,其正当性最强、法律位阶最高,也在总体上满足了社会一般正义的要求。但是,国家法作为公权力外部强加的、程序严密的社会规范对人们来说缺少一种亲情上的联系,从而影响了其效力实施的范围,也直接造成了民众对国家法的质疑与抗拒。

2.团体法

法律社会学家指出:“在每个社会中都有一些组成该社会的次群体,如宗教、社区和政治联盟等这样一些社会单元。每一次群体都有其类法律秩序,尽管许多类法律制度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它们却常常模仿国家法律的机构和符号形式,还有些法律形式的规范式惯例。”较之于国家法,团体法的出现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在初级群体解体、社会组织高度发育、社会成员高度分化的条件下,团体法衍生于社会次级群体内部,并作为“非国家法”的一种规范类型丰富着我国的法律多元理论。

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初级关系的建立主要以血缘、地缘等先赋性因素为缘由,从而衍生出一些基于业缘(基于成员之职业联系而形成)和趣缘(基于成员之间共同的兴趣、爱好而形成)的次级关系,初级群体及相应的次级群体就成为这种社会规范的载体与合成。基于此,我国传统社会也产生了一些类似“团体法”的社会规范,如“行会法”“帮会法”“会社法”等等。然而,我国的传统社会远未能形成独立于国家法、民间法的规范载体,这些具有“团体法”雏形的社会规范只是民间法、习惯法的一种成文类型而缺乏独立施效的空间。

当代中国,多元的社会分工形成了多元的职业分类,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出于良性运行的需要对组织内部成员进行约束、调解和指导。“实际上,经济体制总是在不断运行,各种人员都会通过相互协作来促进这种运作。对每一个职业来说,都要制定一系列规范,来确定所需要的工作量,对各种人员所付的适当报酬,他对共同体应负的责任,以及彼此应负的责任等等。”因此,针对某个职业、某个群体、某个次级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也就形成了现代社会多元的团体法类型。其中,既包括与国家法关系密切、血统接近的国企内部的“单位规章”,也包括与民间法更为接近的“团体法令”,更涵盖了私营、外资等各种企业内部的“职业规范”。从性质上讲,团体法作为介于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一种独立的、特殊的规范分类,其正当性基础、法律位阶也处于两者之间,在具体的行业领域内,团体法的实效性往往最为直接,但效力范围却最小。

3.民间法

在中国话语体系中,与“官府”相对的就是“民间”,“民间法”也就成为“国家法”之外最重要的概念范畴。从广义上讲,民间法的产生与国家的产生相分离,是在“官方制定法”之外、未经过国家正式或非正式“授权”而广泛存在的一切社会规则的统称。从狭义上讲,民间法是在长期历史实践过程中,经由风俗习惯、价值信念、伦理道德和文化传统演变而来的一套行为规范。因此,国内很多学者将“民间法”等同于“习惯法”,对“民间法”的研究也更多地从“实践性规范来源”“自发性权威基础”“模糊性规范形式”“地方性知识体系”等角度进行。我们认为,民间法的产生源于人们的社会需要,它是人们适应自然环境、维持生存的文化模式,欠缺成文法规,无完整明确的条文体系。民间法产生后,主要通过口头、行为、心理进行传播和继承,不像国家法那样有严格的制定程序和文字表现形式。

在传统社会中,面对“无讼”“抑讼”“和为贵”“皇权不下县”等法律现实,民间法作为指导人们日常生活实践的基础性规范,扮演着最重要的社会控制角色。正如埃尔曼所说:“习惯是一种不仅最古老而且也最普遍的法律渊源:它规定了因为经常的遵守而成为‘习惯性’的行为,并宣布对背离行为的制裁。”同时,民间法的产生往往基于地缘、血缘等初级社会关系,同一种民间法规可能限于一村一地,也可能及于一省数省,即所谓“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这其中尤以少数民族习惯法最为典型。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面对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分化的加剧,民间法保留了其核心构成但却被视为一种过时、落后的规范,它的正当性最弱、法律位阶最低。与此同时,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人们更多地将民间法作为一种最常用的生活实践规范,“对普通人的行为方式的规定和人际关系的调整仍延续了大传统,传统的民间规范依旧以一种模糊的方式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这也赋予了民间法最广泛的实效性与稳定性。 今天,我们处在一个多孔的法制或法制的多孔性的时代,一个迫使我们不断地转变和渗入的法律秩序的多重网络时代。我们的法律生活是由不同的法律秩序相互交叉即法制间(interlegarity)而建构的,法制间是法律多元主义的现象对应物。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法、民间法、团体法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更多地呈现出相互交叉的特点。同时,基于三种法律规范在效力范围上的差异,我们以图形将它们区别,如图1所示。

图1多元社会规范的交叉示意图

需要指出的是,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中,社会规范作为一种应然的“规定性命题”,其核心意义在于,作为行为的指针和判准,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指引作用,并在行动符合/未符合其设定的标准时发生相应的积极/消极效果。但是,社会规范并不会对一个社会中全部的社会事实进行调节,在社会规范之外,总会有一些“真空区域”,这些“真空区域”中的行为已不再属于社会行为而完全成为个体行为(如个人的家庭陈设、睡觉姿势、饮食习惯、阅读爱好,等等)。如果将图1的圆形空间理解为社会全部的行为空间A的话,那么图中“国家法”B、“团体法”C、“民间法”D表示各自的效力范围,三者之外的空间就属于“规范之外”的“自由”领域。同时,伴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人类行为的种类和范围在不断扩张,“国家法”“团体法”“民间法”各自的效力范围也在不断外延,因此,图1只是一个静态的宏观表达。

三、多元社会规范的冲突与互动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明确指出:“法有各种不同的体系,人类理想所谓伟大崇高,在于它能够很好地认识到法律所要规定的事物应该和哪一个体系发生主要的关系,而不致搅乱了那些应该支配人类的原则。”国家法作为具有原则性、普遍性、强制性的法律形式,不仅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内涵,也满足了最广泛的社会利益诉求;团体法作为并列于国家法、民间法的规则体系,成为现代社会缔结国家与个人、公共权威与个人权利的重要纽带;民间法作为一种传承、积淀、整合了数千年法律文化的规范类型,它代表和满足了一定区域、一定关系网络中社会成员的需要。在法律多元的理论架构中,“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法、团体法、民间法分属不同的知识体系,在各自的规范领域中承载不同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从而在调整具体的社会关系上存在“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当这三种社会规范在规制社会行为、调解社会关系的方向和方式不相一致甚至相悖时,它们之间表现出规范的冲突与对立;当这三种社会规范在规制社会行为、调解社会关系的方向和方式相一致时,它们之间则呈现出规范的互动与融合。从宏观的角度讲,国家法、团体法、民间法的冲突与互动,是观念与实践的冲突与互动,是现代与传统的冲突与互动,更是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与互动。因此,我们将三者之间的交互关系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与互动

我国传统的民间法主要集中在“户婚田土钱债”一类事务,按照现代法律的归类,这些都属于民法的范畴。在现代社会,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冲突,也集中表现在民事范围内。例如,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民间法以罚物、肉刑、当众游街等方式执行规范程序,从而表现出损害名誉、人身伤害、累及无辜等特点,与国家制定法的处罚方式截然不同。因此,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直接表现为观念与实践之间的冲突。

同时,在传统社会中,在国家法不屑、同时事实上又无力规范的范围里,民间法不仅对封闭的乡土社会起到定纷止争、权利分配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重构着国家法的规范理念,这种“援礼入法,融法于俗,浑然无外,包罗万有”的礼法结构同样延续到现代社会之中。比如,不久前,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完成修订,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并强调子女对老人的“精神慰藉”,随即引发了关于亲情回归的民间讨论。此间,国家法与弘扬伦理道德、维护礼仪纲常的民间法之间实现了契合。

2.国家法与团体法的冲突与互动

社会规范实际上是社会权力的一种表征,不同的社会环境下衍生出不同的社会权力关系,也造就了不同的社会规范类型与规范实施效果。迈克尔�9�9曼(Michael Mann)曾将权力划分为“权威型权力”与“弥散型权力”两种类型,以此来对应封闭固化的集权社会和自由多元的现代社会中的权力关系。团体法,也正是在“弥散型权力”成为主导社会权力关系的情况下才得以形成的,其更多地表现为以工具理性为指导的、具有多元利益诉求的规范体系。同时,团体法作为一种成文规范,其与国家法的冲突也是基于规范价值取向的差异而存在。比如,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加班待遇乃至产假都给予了严格规定,但面临市场化的日益发展,现代性的竞争关系使得团体法与国家法在具体的规范要求上产生严重的冲突。

同时,团体法作为职业法团内部的社会规范,在涉及国家基本政策、社会根本秩序的问题上,团体法趋近于国家法的社会控制功能,也更加体现出两者之间的互动。比如,在国家新近出台的“单独二孩”政策(即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以及关乎国家主权的领土问题上,团体法与国家法表现出高度一致。在当代中国,最能体现国家法与团体法契合的莫过于既充分体现国家主义、又彰显现代法团概念的“单位规章”了,它甚至被视为一种“实施细则”在单位内部推行,完善着国家法。

3.民间法与团体法的冲突与互动

从规范来源上讲,团体法在现代社会趋近于国家法,但在传统社会却寄生于民间法,同时,现代社会多元的社会关系表现为多元的团体类型,有些甚至就是民间组织的法团表征。在这种背景下,民间法与团体法的冲突与互动也就更为自然。

就两者的冲突而言,在具体的社会规范场域中,民间法捍卫着传统的法则,而团体法则推行现代伦理,两者之间表现出传统与现代、实践与观念之间的矛盾。比如,在资源丰富的林地、矿山、牧场的开发中,团体法基于自身利益往往强势地将人们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一套规制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民间法视为陋习甚至流弊。特别是在文化资源丰富的民族地区,团体法坚持商业化的运营机制,却遭到民间法的强烈抵制,以致各种群体性抗争事件层出不穷。又如,一些职业法团内部关于休假的规定往往与我国清明、端午乃至春节等传统节日相冲突,甚至刻意回避民间法对传统文化的规定,从而加剧了两者之间的冲突。 就两者的互动而言,在多元的社团类型中,有很多非政府的团体实际上就是基于血缘、业缘、趣缘关系建立起来的现代意义的“行会”“会社”“帮会”,甚或是具有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团体。在这种组织类型上产生的团体法,往往与民间法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我国著名的晋商、徽商、闽商通过公众募捐、各省公立起来的行帮组织仍旧沿用流传上百年的内部约法,以保证自身团体的稳定与发展。再如,为了传承经典文艺资源而流行于各地的票友俱乐部,其内部规范仍旧以民间方式推行。在这些社团组织内部,团体法与民间法之间呈现一种传统与现代之间的传递与交融。

4.国家法、团体法、民间法三者的冲突与互动

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社会形态下的规范制定都旨在稳定社会关系,但是社会关系本身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规范的冲突实际上反映了法律稳定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冲突。如果说列举出来的国家法、团体法、民间法两两之间的冲突与互动,存在交互类型偏颇的话,那么,在时间、空间和逻辑上体现位阶差异的国家法、民间法、团体法三者之间的交互关系(在图1中体现为B、C、D三个区域的交集),即同一个社会事实、同一类社会关系被国家法、民间法、团体法三者共同指涉,三种规范的法效果不同且互不兼容、甚或三者法效果一致且彼此相衬的情形,才真正体现出多元规范在社会变迁中的现实意义。

首先,在我国社会结构变迁中,国家法、民间法、团体法均不能独立、有效地完成社会秩序的维持与社会行为的规制,这种现象就是“规范真空”。实际上,“真空”状态并不是没有规范,而是社会没有为其成员提供清晰的规范,多种规范杂然并存,而且互相冲突。人们在“真空”状态中,可以遵循原有的规范,也可以遵循新的规范,还可以遵循自己创造的规范,而无论遵循哪一种规范,其结果都会受到其他规范的排斥甚至制裁。在日常生活中,这种规范盲区往往以社会规范之间隐性冲突的方式普遍存在。以我国民间借贷为例,国家法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则视为高利贷,且对借贷时间、书面合同等都有严格规定;然而,从事借贷的团体往往以超额的回报利率进行融资与放贷,交易多数发生在基于血缘、地缘、业缘构成的熟人关系网络中;同时,民间法对债权关系的界定建立在传统互助的基础之上,且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规定了事后保护的细则。在这种规范冲突的环境中,民间借贷乱象频频发生,人们在面对纠纷时无法真正通过任何一种方式有效地完成利益诉求。因此,在社会转型期,国家法、民间法、团体法三者之间的冲突使得游离于三种规范之外的“潜规则”大行其道,人们以社会未认可的规范来实现自身认可的利益,从而出现“越轨泛化”的乱象。

其次,就三者之间的契合而言,诸如杀人、抢劫、吸毒、性关系混乱等违背社会根本正义原则的社会行为会同时受到国家法、民间法和团体法的制约。并且,由于它们的规范空间和施效领域存在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实际上面临来自国家强制制裁、民间舆论惩罚及单位规章的三重压力。所以,当这三种社会规范在规制社会行为、调解社会关系上方向一致的时候,往往是社会控制效果最佳的规范环境,也最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四、小结与讨论

从我国转型期多元规范的研究视野出发,我们运用“法律多元理论”作为分析框架,从社会规范的正当性基础与效力范围两个维度拓展“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传统概念划分,将我国现阶段社会规范的多元化界定为“国家法”“团体法”“民间法”的三元结构框架。其中,“团体法”是本文的一个创新点,表现为现代社会介于“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独立的规范类型。

在借鉴“位阶”与“效力”的法学概念分析方法的基础之上,我们依据社会规范的效力等级和适用顺序,确定“国家法”、“团体法”、“民间法”的概念内涵与规范位阶:作为公权力政治产品的国家法位阶最高,形成于现代职业法团内部的团体法位阶次之,彰显“小传统”精神内核的民间法位阶最低。同时,按照“法制间”(interlegarity)的观点,我们用图1显示了多元社会规范的交叉关系。

从规制社会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的方向与方式的角度,我们结合具体案例,系统探讨和分析了三种社会规范的四种互构关系: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与互动、国家法与团体法的冲突与互动、民间法与团体法的冲突与互动,以及国家法、团体法、民间法三者之间的冲突与互动。

伦理学如何定义恶人 (四)

最佳答案医学伦理道德和伦理关系

定义直接关系到生命伦理,医学伦理和生物伦理谁谁可以或两个独立的学科定义?当你准备在1971年写的“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沃伦帝国百科全书”可见,医学伦理学,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的名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丹尼尔·卡拉汉,生物伦理学进入生命伦理,医学伦理和生物伦理学百科全书“第二版的”医德是一门古老的学科,代表范围很窄,只强调医生的道德义务和医患关系,虽然今天它仍然是重要的,但没有足够覆盖所有的问题。“生命伦理学是更广泛的领域,包括生命科学,医学,生物,环境,人口和社会科学,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他部分的主题,生命伦理问题。

国际生物伦理道德纪律的医德百科全书。

不同的看法:医德体验古代医学伦理研究的现代医学伦理(传统的医德医风),生活可以看出,从我们部门的医德,伦理的发展阶段。有的学者认为,今天的医德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人口与健康和道德的阶段。可见,我们的主要生命伦理医德的覆盖面作为舞台。 J.斯图尔特·霍纳在应用伦理学百科全书,这个定义也是如此:医疗伦理和生物伦理经常被混淆,但后者是前者的一个方面,但经过30多年一直占主导地位。道德的定义

英国托马斯·珀西瓦尔于1803年出版了一本“医疗伦理”和“道德”的第一次。他没有从前面的定义医德,但材料可以分析他的医学伦理的概念的理解。他说:“伦理”人类的知识“和”广泛的道德?责任“全面的”,“一般系统医德是在19世纪官方行为或者交易所之间的温和,以诚信为原则的指导下,在医疗领域。”这一观点已被广泛接受。在20世纪20年代,在美国的药理学教授,昌西·利克质疑这一观点。波斯富街“伦理”一词的使用不当.它是由一个专业的管理方式,礼仪,职业生涯成员互相交流。 .然而,真正的道德和礼仪,他说:“礼仪是不同的,你应该明白,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他说:”一个真正的医德理论的基础上,医生和患者,医生和社会在70年代处理20世纪,美国医学伦理KD Clouser数之间的关系的理解,医学伦理的权威舔的角度来看,他的第一个版本的“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每日医学伦理道德的一般无差异没有本质的区别相同的一般规则和道德准则,我们使用的医疗道德的定义:“一般的道德原则,道德,解决的医疗实践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社会和人类之间的关系形成了科学,无论是伦理规范伦理学的一个分支,是医学的一部分。“

在国内和国外在过去过分强调医德,医德规范伦理学是一个应用程序往往容易医德误解,只能被理解为应用规范伦理学学会使用通用的伦理和道德原则来解决具体的问题,不仅不正确,为了维护病人的健康,但也忽视了药物本身的作用一方面的性质和宗旨的药物,治疗本病的医德,我们可以看到该药物本身含有内在的道德 - 患者的利益和许多伦理问题产生的医疗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医疗伦理道德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陈甚至成功“外科正宗先知儒家管理,那么我们就知道,医学科学的原则,说:”两者的结合是中国古代的儒医;欧洲中世纪概念的医德,医德,医生和患者是一个基督教英美医学伦理关系模型导致欧洲南部自治的原则是医患互信关系导向模式的概念,你可以更好的医疗道德因素的作用。简单地说,两个因素的发展,医学伦理的医疗技术和伦理互动是一个重要的线索。对象和内容医德

医生的专业伦理(道德)的医学伦理研究的主要目的,说道德,学习医学伦理为主题的代名词。邱同志的医德和医德,轨道之间的关系,不仅是他们之间的问题有两点不同:医德屠杀学校的含量比一般的道义道德的名称,有没有理论值,而不是证明我们都在谈论古代的医德,科学的,事实上,一个系统的应用伦理学学科,医学伦理是一门研究,因为它是唯一的医生应该遵循道德规范和准则的代码,这项研究只医患关系。系统的学科,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卫生,医疗和社会性能扩展的核心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关系。

整个现代医学伦理研究的同志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医学伦理,临床伦理问题,伦理问题,生物技术和其他高科技应用,卫生政策,道德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健康伦理,医学伦理,基础理论研究,这是典型的医学伦理学的发展阶段的生物伦理学说。

事实上,不管之间强调在“百科全书伦理,医学伦理的术语,它是不是一个长期固定的医德和生物伦理学”,其意义和原则,以及医疗管理的一个行业,医疗保健的资金,要改变文化因素的影响,医学界作为一个整体,

历史发展的医德

希波克拉底学校可能是规范的最早的医学界推荐和医生,但这个想法可以蔓延很久以前,主要是因为基督教思想在某些方面,而不是堕胎的概念,并遵守与他们吗?保密的病人,无论是在古希腊医学界的主流思想。许多学者强调,本病的预后,希波克拉底时期的预后可起到安全的作用,为保险起见,医生知道他能做的和不能做什么,从而保护了医生,以避免治疗失败或拒绝被告的治疗。传统的基督教强调的完整性战胜疾病的一个重要的角色,医生应不顾自己的危险,为了挽救病人的医生举办了慈善理念和价值观?负责为穷人,事实上,早期的基督徒做同样可能并不比医院这个新兴的机构,犹太教和基督教精神的兄弟,病人,老人,无家可归的穷人和无家可归者,许多负责安排会议室板,医疗保健,但良好的的基督教医疗或科学控制以外,一些教会允许看的书,只看到一些的著作希波克拉底和盖伦中世纪黑病夺去了无数人的生命,医生没有很好的治疗,很多医生已经逃离瘟疫,但是,许多教士留在城市里,为逝者祈祷,做精神上的安慰,让那些人我相信上帝,但也很高兴在文艺复兴时期,特别是在科学革命所带来的机械科学,物理学,化学,获得了巨大成功,在医学上也采取了更加坚定的步伐。哈维动力学理论最终取代盖伦的理论血液运动,基于在机械主导理念的解剖和生理学实验医学在18世纪后期的指导下进行的努力已经取得相当大的进步迅速扩大的病理在19世纪,前随着手术技术的全面进步,麻醉,消毒是不可能的,19世纪晚期,手术已经取得真正的进展。最近的实验尊重医生心中的道德哲学,科学,医学的任务最高贵的比延长人的寿命了一系列新的科学的诊断和治疗的结果,医生对病人的同情,现实的科学保护处理疾病,为了减轻病人的痛苦,是最基本的医疗人道救援表现18世纪初,英国的规范,道德的医生很少提到希波克拉底,但要注意礼仪,衣着和行为,主要有四个方面英国绅士和淑女风格现代英国的贡献医疗德比个人:约翰·格雷戈里,发表于1772年,“施舍博士托马斯·吉斯的职责和任职资格,医生不应该削弱基督教的慈善色彩,相信它来建立一个有竞争力的职业生涯,因为他坚信,对财富的欲望是至关重要的;托马斯·贝多斯强调法律手段摆脱河流和湖泊中的应用;托马斯·珀西瓦尔“医德”出版于1803年,主要是为了防止和解决医院内部纠纷的宗教色彩已大大减弱,医德开始了科学和世俗托马斯波斯富街20世纪最伟大的贡献的过程中,道德的代码示例

美国医学协会第一次在1847年,人们已经开始通知,住院费用上升,特别是二战结束后,医院的医疗诊断和治疗土地X射线诊断成像,在1972年问世的计算机已经取得很大的进步本质上认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花了很多钱,医疗设备,在1960年左右,第一批免疫抑制剂的问世,器官移植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当然,在道义和法律上的混乱,器官如何移植到其他问题时, 20世纪,医疗服务和医学研究重大进展,但也可能会导致更多的道德问题,在1946年纽伦堡法典和世界医学协会在1964年,赫尔辛基宣言(2000年最新版)的重要文件,医学研究涉及人类。

在20世纪之前,传统的医德医风主要限于对医生的培训,临床二战结束后的行为道德准则的做法,延长寿命是不是在新的困难医疗道德的不断发展,非医生在20世纪,在20世纪50年代,约瑟夫·弗莱彻和保罗·拉姆齐(包括人均神学)中写了大量文章,让人们开始寻找在药品和医疗科学,技术在社会和道德层面:第一是以前封闭的传统中国医学的哲学家,神学家,律师,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他们的医疗事业之外的独特的视角,这些观点有利于医学发展的人在医疗专业开始接受这些外部视图;第三,范围扩大到医疗道德,并应用到更广阔的领域?社会和伦理问题,如分配正义的社会和卫生服务,等等,因此,在20世纪60年代,医德已开始转移指导临床医生在健康和疾病的社会和道德标准,从原来的行为,和所有关于美国关心的人开始在20世纪70年代专注于病人的自主权,这是今天的一个重要变化医德。

医学伦理病人的利益的性质,但具体与病人的利益是一致的,随着时代的变迁,改变了人们的观念的转变。医学模式表现一般由过去的“医疗“治愈生病的人,在20世纪50年代,延长寿命是一个很好的病人,并在二战结束后,延长寿命是没有的唯一的目标,生活质量非常重要,尊重病人的愿望表现。 BR p>

“的生物伦理学生物伦理学(生命伦理学),这个词的解释:第一句百科全书”第二版有一种说法,在“圣经”中有没有新的在阳光下的东西,但是,自20世纪50年代,20世纪60年代,从生命伦理学的兴起,那么这句话是不正确的。由于新技术的出现,在生命和亡的文化和理念的变化,忍受的痛苦,他们生命权,认为他人和社会的义务,因此一个全新的领域 - 生物伦理的变化,它代表了一种全新的概念,它不仅是开辟一个新的领域(伦理学和生命科学的交叉),代表了一种学术思想,政治因素的影响,生物医药及环境,狭义地讲,生物伦理学仅指新的领域,很大的变化,科学和技术为导向的广义上讲,它已经扩展到法律,政策,文化,历史,学科,大众媒体,哲学,宗教,文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生物伦理学字典条目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这是面对临终病人和医务人员个人的道德混乱,扩展到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公民和立法者在床边在努力,发展到公平的健康或环境政策选择面临的整体利益的公共和社会生活

定义道德

生物伦理学术语用于第一然而,时间,威斯康星州的生物学家和癌症研究人员在大学的的瓦伦蒂诺克莱斯勒波特于1970年,不久的荷兰胚胎华盛顿生理学家和生产的科学家安德烈Hellegers的,,工作,工作与他在1971年在乔治敦大学的约翰·F·建立肯尼迪人类生殖和生物伦理研究所的同事们使用了不同的含义。伦斯勒波特,所谓的“新学科”生物学知识和知识,人的价值体系,这是在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结合中东帧从一个桥梁人类的生存,维持和促进他的同事们狭窄的应用领域的医学和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的全球安德烈Hellegers的文明1971年沃伦帝国,准备写你的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显示的名称,医学伦理学,医学伦理和生物伦理百科全书启动两个不同的概念。广袤的西部医学伦理是传统配方,范围很窄,只强调医生的道德义务和医患关系,它不再是足以覆盖所有问题。据称,从广义的角度来看,生命伦理,医学,生物学,环境科学,人口和社会科学,生命伦理的广泛领域的生命科学的伦理问题,包括传统医药等。

在一定程度上,更全面的Raanan吉隆生物伦理学字典条目。 Raanan吉隆坡生物伦理学条目“应用伦理学百科全书中写道:生命伦理生物实践(包括医疗服务,包括兽药,包括在该领域的其他卫生专业人员的角度来看,从一个单词的含义的伦理问题)学科。广泛除了研究生物科学,包括环境伦理(包括对环境的污染,人与动物和自然之间的关系的其他部分),生殖,遗传和人口研究的伦理问题,伦理,社会,政治和道德问题,如失业,贫困,歧视,犯罪,战争和迫害对人体健康的负面影响。本学科所涉及的人员也很广,除了医生,护士,生命科学家,患者,哲学领域的学术科目,道德神学,法律伦理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历史的学校(三级学科)。

丹尼尔威克勒第三次国际会议的主题是关于生物伦理 - 生命伦理学家和社会责任伦理的主题已经改变,生物伦理学已经历了三个阶段,在第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的过程中,专业代码的诞生显着的行为,如果允许做医疗广告,没有诋毁同行,这个阶段被称为医德阶段,第二阶段,琼森(阿尔伯特R.Jonsen)在他的“生物伦理学的诞生形成,说:”历史学家和他的同事们生命伦理学阶段,在这个阶段,在古代的医疗专业医生从根本上改变家长式的,说实话,公众开始质疑这个阶段生命伦理学学术联盟的权利患者的生命伦理学家需要新的思路和方法,这些新的哲学理论和方法,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行为,也不是传统道德原则来定义一个医生的职业生涯,但社会和政治哲学,尤其是社会正义的分配,第三阶段的生物伦理学家保健政策和卫生经济学,卫生官员在许多国家,政府生物伦理学的许多细节?科学咨询伦理阶段被称为生命伦理学的人口的健康,这是不一样的第二阶段,包括作为传统的医患关系范围之外的行为,卫生保健工作者和公众的专业守则,第三阶段,整个生物学和社会科学,人类和管理科学,也是其自身的特点:高科技医学和应用程序的出现是不是中央的问题,但只有一个不再支付关注到医生的两难推理,可以得到一个难得的卫生资源和其他专注于多种因素影响到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美国社会日益严重的不平等,在视图中的患者,许多患者的痛苦之间共同的健康,有很多信号告诉我们,比大多数的人口,医疗保健局势恶化,而不是改善,我们的目标应该是较大部分的公共医疗系统,为了完成这个任务,我们必须让那些不熟悉的知识领域,如公共卫生,国际医疗保健支出 - 效用分析,医疗保健系统音量,和许多新的领域,新的知识。

生命伦理学的历史背景

生命伦理最早产生于美国,其独特的历史背景生命伦理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从1900年的人数,从20世纪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服务投资的钱,享受到的服务,医务人员和专家,看到医疗服务系统的复杂性和一代的道德问题,科学,技术和其他方面的内容,它的数量可以看出,从三条线索:医院占的角色转变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医学专家的主导地位早在19世纪末期,美国医院的数量已经以很快的增加,并最终成为提供医疗服务,介入的诊断和治疗的医疗设备和技术的主要来源。

集中在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变得更有效,更经济,并能满足1946年希尔 - 伯顿法“,联邦政府的需求,以支持当地的医院,新的国民健康保险往往为医院提供补偿医疗服务,而不是私人诊所或家庭美国医院服务

1900年左右革命奠定了基础医学科学已成为改革和保健医疗实践中,美国医学协会,教育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继续支持政府医学科学,尤其是在战后的二类医疗教育和病人护理,研究和演示。 20世纪50年代,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开始成立并支持临床研究,试图越来越多的病人和健康志愿者,所以涉及到的科目。内

由于医疗科学和技术知识的增加,这么多的医生成为一个越来越窄的范围内,限于AA 1917年专业眼科学会的成立,越来越多的专家协会成立于上半年在20世纪,其他罗丹明逐步改善医生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他们都非常清楚,他们的生活态度和许多患者的生活的方式。

总体而言,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在医院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服务的专业非人化和组织,而被忽略,社会,行为,环境和人性化方面的疾病,过于强调生物和生理方面的疾病,病人主诉,医生已经失去了病人的整体护理,从以前熟悉的变化之间的密切关系,已经成为一个“床边的陌生人。

生物伦理学的产生可能有这样的误解,简单地理解生物伦理学刚刚生成的,因为生物医学高科技,这是一个主要因素,但实际上,生物伦理的产生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除了医疗因素,道德,文化和社会运动参与公共医疗问题的出现也发挥前所未有的作用,增加使用复杂的医疗和人道主义,增加城市化和随之而来的人口分布不均匀获得卫生服务的障碍;更高标准的生活和教育,程度增加在思维之间(病)是更复杂的显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1950的和1960年的造成政府来增加投资于生物医学研究受试者保护问题,聘请人买健康保险在20世纪30年代,由于引进的基本机制显着改善因为过分专注于能力的人购买保险医疗技术服务成本大幅上升减弱,大多数美国人仍然无法获得适当的医疗照顾。此外,最终的消费者权利运动在20世纪60年代(20世纪60年代的抗议不良饮食)开始影响到卫生保健系统,患者的权利运动在20世纪70年代是较大的民事权利的一部分,妇女运动也推出关注关注女性患者,但也影响了生育控制和人工流产,以及家庭和人口政策,在相同的时间周期和平运动和生态运动的增长导致由于战争,环境和污染问题引起国际卫生问题的关注,因为核武器对人类健康的威胁,在整体的社会责任医生反映医疗作用健康和维护世界人口在1971年挑战的社会和文化方面和生物医学科学发展的趋势完整性共同构成了生命伦理学的运动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和的美国国在20世纪80年代,社会和政治危机,总之,生命伦理学,我们知道今天是植根于公众的个人权利,社会正义和环境质量的关怀,一个显着的时代的文化认同。

心脏的移植在1967年,从一个特定的事件后,20世纪60年代,肾透析,器官移植的成功广泛使用,但在透析对象的选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因的标准和哈佛脑亡的医学标准的讨论是非常安全的人工流产,避孕丸,产前诊断, ICU的广泛使用人工呼吸机已经广泛的,但删除呼吸机在昆兰的情况下吸引了广泛的关注和安乐的概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从传统到在家中,在医院;二战生物医学中的应用研究成果,几起案件已被告知在美国患者同意,否则因此造成的人体实验的道德谴责,瑞秋卡森的“寂静春天”,掀起了一股环保,民主权利的运动,在美国出版的,个人主义,女权运动的兴起,但它是一个文化的并行处理,主要的原因是为了跟上这些变化,生物伦理学为何能引起这么大的关注公众和历史背景

>毫无疑问,美国是生物伦理领域中的领先地位,最重要的标志是成立于1969年,更名为黑斯廷斯,成立于1971年,肯尼迪政府学院的报告后,在1971年,但也不能否认欧洲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在1963年,英国成立了研究所的医学伦理和医学伦理学研究所(注:英国的大多数,不说道德,伦理),他于1975年创办“华尔街日报”医学伦理(医学伦理杂志),成立于1985年,医学伦理公告(道德公报)。医德的发展哲学批判在德国,前苏联和南欧天主教传统医德国家本身天主教道德神学,逐渐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医学实践的转变观念,与科学无关。生命伦理学在20世纪9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亚洲和非洲的发展缓慢和渐进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学校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制定了

应该指出,每个国家的政府势必人类生命和健康的政策和相关法规,生物伦理问题领域的宏观调控,这是不是一个问题的发展,在西部,但它是唯一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但在同一时间,发达国家的某些类型的生物伦理问题,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将同样的问题

BR />生命伦理学的理论问题

a>

三个通用生物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中的核心问题:我应该做的,什么样的人要过道德生活和道德正确的决定,我的行动会影响其他人的状态和健康,我的责任是什么和义务,作为社会的一员,我应该为公共利益做?第一个问题,美德,值吗不?的目标应该是强调人的行为和成就,第二个问题,认识,一个人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有一个影响,并试着去了解我们的人民之间的关系 - 我们应该做给别人,我们应该指望别人;第三个问题,我们的社会关系更进了一步,看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

生物伦理前提:尊重自主,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功利的社会正义;四项原则,案例研究,美德伦理学;说明道德;女性主义伦理学的地域和文化的生命伦理学问题

生命伦理学研究:健康之间的关系服务和服务人员;生命和亡的问题,病人的利益,别人分配正义的利益;概念性问题(即,这个词的含义);医学科学实践中的伦理问题 - 纽伦堡生物伦理,科学和面对这些问题,技术,社会,环境伦理,有两个重要的任务,需要加以澄清一个事实与价值?应该可以雕刻出一个明确的界限,区分什么是医疗的问题,什么样的价值观(道德)(医生良好的医疗决策决定并不意味着良好的职业操守);另一项任务是发展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酷斯法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在全球范围内,类似的生育政策有哪些成功或失败的案例可以借鉴?。

必须严惩不贷完整版.严惩不贷是哪个怠

卖外挂获利18万被判几年,卖外挂10万元判几年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