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借钱的规定—国有企业借款给民营企业是否违规
- 1、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向职工借款吗? 国有企业向职工借款还以前单位欠下银行的贷款现在允许这种行为吗?
- 2、国有企业可以用什么办法借钱给另一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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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向职工借款吗? 国有企业向职工借款还以前单位欠下银行的贷款现在允许这种行为吗? (一)
贡献者回答应当不允许向职工借钱这种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的。
因此,两者之间的界限在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对于非法集资案,处罚是比较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国有企业可以用什么办法借钱给另一个企业? (二)
贡献者回答国有企业可以用资金拆借的办法借钱给另一个企业。在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经过批准国有企业之间可以进行资金拆借,收取同期金融企业的相同资金成本,收益部分计入财务费用(负数),借款企业计入融资借贷科目,支出财务费用。不同所有制企业目前不得从事金融产品的经营,不能出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利益转移的行为。
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拆借资金就是合法的。
拓展资料:
哪些情况国有企业对外拆借资金不合法?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7.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国有企业借款的限制:
1.国有企业不得借款给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或自然人(下级政府或管委会国有企业除外);
2.国有企业不得借款给无控制权的投资企业;
3.国有企业不得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
4.国有企业不得假借经营活动名义为其他企业、自然人提供融资,也不得通过合作贸易、代理业务等形式为其他企业、自然人垫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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