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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后出车祸赔偿案例!借车出事怎么办

2025-02-02 15:45 分类:民间借贷 阅读:
 

借车出事怎么办 (一)

借车出事怎么办

优质回答以你个人真实资料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在发生交通意外时,不论你是自己驾驶该机动车辆,还是将该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裁决,你都将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当时在该机动车辆上人员的伤亡赔偿。

特别提醒的是不论你是助人为乐还是商业运输。

案例1:本单位有一员工将自己的一部小轿车借给同事,该同事驾驶该车辆搭乘女友及女友父母亲、女友姐姐出游。在高速公路该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该机动车辆驾驶员及女友姐姐轻伤,女友父母亲重伤,女友高位截瘫(任职高薪行业,容貌在单位内属于十佳之列)。交警部门裁决,该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负责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及伤者日后按照交通法规定的生活所需费用。目前,事故的医疗费用已经高达50余万元RMB,该车驾驶员已经无力承担全部费用,交警部门已经通过法律程序要求车主继续支付医疗费余额,保险公司已经按照保险合同支付车上乘员座位险应承担的每人一万元,共计5万元保险费用。其余医疗费用和后续治疗及生活费用,都将要该机动车辆车主和该机动车辆驾驶员共同承担。估计两人最终承担此次该机动车辆事故的全部金额将在100万元RMB左右。

案例2:借来花车撞了车

2004年2月9日,26岁的小廖结婚了,他向朋友林某借了一辆“农夫车”做花车,邻居陈某当起了司机。中午,正在酒家里苦等亲友来喝喜酒的新郎小廖突然接到陈某的电话,说他在途中与一辆无牌无证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黄某受伤,由于陈某在行驶时超越了黄线,交警判司机陈某负全部责任。

接下来,小廖一家有如度日如年:一叠叠人民币换来一张张医疗费用单。

新郎被判担主责

出事后,小廖与司机陈某商量,伤者的医疗费用和损失赔偿两人各出一半,就不用好心借车给自己的车主林某出钱了,但未能达成协议。后来,伤者将小廖告上法庭,一审判决结果是:司机陈某没有责任,小廖承担主要责任,车主林某负连带责任。小廖倍感委屈:“我摆酒只花了一万多元,现在医疗费、官司费已经出了12万多元。车不是我开的,我也不在现场,为何肇事司机反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小廖提起上诉,要求陈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久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追加肇事司机陈某承担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受益人确有责任

对于此案,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的王炜洲律师解释道:车主的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补充性责任,车主林某借车给他人而发生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侵害,说明车主对其借出车辆行为本身有所失察或对车辆的使用监督不力,因此需要承担对受伤害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既非司机又非车主的小廖为何要承担主要责任呢?王炜洲律师认为,小廖作为实际受益人,他与陈某其实是构成了一种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由于被帮工人实际上是帮工行为的受益者,法律出于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目的,只要帮工人不是出于严重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对其在帮工过程中本人受到的伤害和对第三人的伤害,被帮工人均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希望提醒各位车主对自己以及他人负责任。

借别人的车出事故,保险公司的三责险是怎么赔付的 (二)

优质回答借来的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第三者责任险。车主质疑说:“难道老公买的车老婆开,出事后保险公司也不赔吗?”

据了解,近年来保险公司遇到非车主肇事的理赔申请不少。对此,保险公司的总体原则是区别对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通常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能赔,只能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予赔偿。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借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据法官介绍,此类案件频频发生,对此,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分歧不断。针对这一争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法庭上展开了激辩。

目前,亲友间借用车辆、车主和司机并非同一人的情况很常见。因此,借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这一争议无疑涉及众多投保人利益。

保险公司拒赔第三者责任险

龙岩武平县农民李老汉已经年过五旬。去年,一个猝不及防的灾难,不但意外地夺走了他的健康,还让他不得不对簿公堂。

2010年1月13日17时55分左右,李老汉正骑着一辆自行车在武平县中堡镇街上往上济村方向正常行驶,没有想到,身后一辆同方向的厦门牌照的轿车突然加速,准备超越他,就在超车的过程中,自行车与小轿车发生了碰撞。

碰撞后,李老汉受伤,他躺在病床上37天不能动弹,经医院诊断,他左颞顶部血肿、左颞顶骨骨折,还有牙外伤性缺失。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李老汉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认定他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经交通事故认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于肇事者汪司机,李老汉无责任。但是,肇事者汪司机不愿承担全部责任。对此,汪司机解释说,是保险公司不给赔偿。而保险公司说:“肇事者汪司机并非车主本人,因此不能赔。”

无奈之下,受害者李老汉,只好把肇事者汪司机、车主陈女士和保险公司都告上法庭。据了解,肇事者汪司机确实并非车主,轿车的真正主人是汪司机的同事陈女士,事发当天汪司机借用了陈女士的车子。

依据相关法律,法庭作出判决:被告陈女士无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额度内赔偿李老汉28071元。

事情看似圆满结束,但随后,又出现了新的争端:车主陈女士一纸诉状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厦门财保公司在其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额度内赔偿14771元给第三人汪司机。

原来,除了交强险外,之前她还为其车辆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保险公司以事故肇事者并非车主本人为由拒绝赔偿。

陈女士认为,汪司机是她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理应按照交强险涵盖经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要求赔偿。

非车主肇事索赔通常被拒绝

据了解,近年来保险公司遇到此类非车主肇事的理赔申请不少。对此,保险公司的总体原则是区别对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通常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能赔,只能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予赔偿。

一位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工作人员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因此认为,上述规定表明,车辆所有人出租、出借车辆,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无过错,则无需负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那么,当被保险人作为车辆出租人、出借人,在租赁和借用过程中无过错时,根据侵权责任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交锋

车主无过错保险不赔偿

一位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表示,通常只有在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商业第三者险才给予赔偿。

而车辆所有人的过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对借用人、承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驾驶资质进行合理审查;未对机动车是否适用于安全运行状态进行检验;未对车辆进行合理的维护,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未妥善保管车辆,履行注意义务,致使车辆被盗。

因此,根据保险公司的观点,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使用车辆:车辆使用人使用车辆通常均得到所有人的允许,发生事故时,车辆使用人是赔偿责任人,车主(被保险人)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同理,依据商业险条款,在投保的车主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依法不应赔偿。

另外,建议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使用车辆,使用人与车主(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的,如果法院判决仅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可以提供其与使用人的家庭关系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商业险,保险公司可从家庭经济共同体这一角度予以确认。

借车出事故保险也要赔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我认为,借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

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不能以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主要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但我认为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处理交通事故,最大保护生命权,而该条款并没有明确保险公司无需对车辆使用人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对象是车辆。而目前的实际情况,被保险人、车辆驾驶员不是同一个人是很常见的,在交通事故中,真正需要承担对第三者赔偿责任的往往不是投保人或车主。

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形式限定了第三者责任险适用范围即将借用车辆情形排除在外,从而导致部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这违反了公平原则。这有可能导致一种情形:两个朋友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这两个人将车辆借给对方开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两个人都没办法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这不符合车主的缔约目的,对车主来说是不公平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我认为车主可以据此主张该条款无效。

专家说法

增设特别约定填补赔偿空白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出借人并非控制机动车的一方,因此,借用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出借人仅承担过错责任。

在商业第三者险无法涵盖受害者损失的情形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对此,我建议,在投保人投保商业第三者险时,增加一条特别约定条款:“本保单下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扩展为共同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投保时,由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自行填写共同被保险人的名称。

此外,通过开发责任险的附加险,即驾驶人员个人责任保险条款,责任限额也可以与商业第三者险限额一致,以填补这一损害赔偿空白。当然,这也可能增加投保人的费用支出。

焦点

投保对象是车,还是人?

保险公司认为,拒绝赔付是有依据的。因为,肇事司机不是被保险人,没有与保险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无权主张赔偿。而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4条列明,对于造成第三者损失的,只有被保险人本人,即陈女士需要承担责任的才给予赔偿。

对此,陈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对象“是车,并非人”。原告投保的目的在于保障车辆事故时能得到赔偿。但是,保险公司的条款将车辆限定于“投保人本人”,这是对投保人保险利益的限定,不符合新保险法的宗旨。

“那如果夫妻之间借用车辆发生事故,难道保险公司也不赔?”陈女士反问。她认为,这是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单方面限制了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不符合保险法的目的,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导致大量事故不能得到理赔。因此,应依据保险法第19条认定无效。

但是,保险公司答辩说,根据保险法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承保的是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而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风险,而不是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更不是车辆本身。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不是车主开车能理赔吗?车借给别人出了事故保险赔吗 (三)

优质回答;     相信很多车主都有过借车经历,但是你们有没有想到过车借给别人后,要是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会不会赔偿呢?可能没有多少人意识到这种风险,实际上借车给他人,如果有过错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车险跟车不跟人

      上路行驶的车辆,都购买了交强险,除此之外车主还会相应购买了商业险,所以把车借给别人出了事故后,如果借车是得到车主允许的,那么只要符合理赔范围的车辆就可以得到保险理赔。

      

      根据交通法规定,如果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导致交通事故,车主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明知借车人饮酒、吸毒却还是将车借给借车人的,车主需要承担责任;

      2、借车人在借到车后饮酒或吸毒的,车主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3、明知自己的车有故障却仍将车借出的,车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4、将车辆借给没有相应驾驶资质的人,车主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某地,黄某和周某等人饮酒聚餐,聚餐后黄某驾驶周某的汽车离开,当车辆行驶到十字路口时,黄某闯红灯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其中摩托车驾驶人当场身亡。经检测,事发时周某属于醉酒驾驶。

      最终该起案件中,周某由于交通肇事罪,被判了有期徒刑;而黄某在明知周某喝了酒的情况下,仍然借车给周某驾驶,需要向被害人赔偿一定的赔款。

      提醒各位车主,为了防范借车风险,不要随意借车给他人,除非有特别需求,借车前应确认接车人资质、是否饮酒、是否吸毒史等情况,确认车辆本身安全没有故障后才能借车。

对于借车后出车祸赔偿,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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