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的物业费几年过期、拖欠物业费几年失效
- 1、法院引用已废止的法律条款作判决的依据合法吗?
本文目录包含多个相关词条,可直接点击跳转详细解答!
法院引用已废止的法律条款作判决的依据合法吗? (一)

最佳答案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有合法有效、仍未过期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事实上对小区业主提供了服务,这二点均得到了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确认,几年来小区绝大多数业主均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当事业主也是向物业公司缴纳了2年物业费后停止向物业公司缴纳的,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业主应依照物业合同向物业公司缴纳拖欠二年的物业费,当事业主上诉,二审法院引用重庆市物价局1998年398号文件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凡经批准(含经业主委员会协商议定)向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均应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公开、亮证收费,否则,产权人或使用人有权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认为“物业公司未举示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的证据,故#####(当事业主)有权拒交物管费。”终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诉讼请求(要求当事业主缴纳物业费)。但这一条款已经重庆市物价局2001年903号文件废止。
通过上文关于拖欠物业费几年失效的相关信息,酷斯法相信你已经得到许多的启发,也明白类似这种问题的应当如何解决了,假如你要了解其它的相关信息,请点击酷斯法的其他页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