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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欠条敲诈--伪造欠条敲诈犯法吗

2024-12-26 18:35 分类:民间借贷 阅读:
 

伪造欠条敲诈--伪造欠条敲诈犯法吗

“本人自作聪明,当庭说谎,并提供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妄图钻法律空子,触碰了法律红线。现在,我清楚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请法庭予以谅解,我自愿接受处罚……”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收到一封检讨书,这是在女子梅某诉男子苏某的离婚纠纷案中,被告苏某和证人明某亲笔书写的。

最终,法院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苏某、明某二人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并再次进行了训诫。

案 情

伪造借条虚构债务

在原告梅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苏某向法庭提交了大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条及赊购单据,以此证明其负担了巨额债务,且该债务系其与梅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苏某还向法庭申请证人明某等人到庭做证。

由于苏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交了大量所谓的借条和货物购买凭证,明某也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梅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情绪十分激动,提出许多异议。

两人的行为导致法庭花费了大量时间,多次开庭对梅某与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情况予以审查核实。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依法对明某等人释明了证人的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明某等人也当庭签署了如实陈述保证书。

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明某仍未如实向法庭陈述苏某向其借款的金额,并已部分还款的事实;明某在法庭审理中向法庭提交的部分借条系其本人书写,部分借条系其表哥代书后自己签名;明某所提交的借条并非案外债权人留存的借条。

另外,苏某向法庭提交了某汽配公司的19份售货凭证,以此证明欠付货款28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但经法庭查证,苏某实际仅欠付该公司货款7600元。

处 罚

被告和证人均被罚款

针对明某、苏某自相矛盾的前后陈述,法庭认定案件事实存在诸多疑问的情况。承办法官多次通知苏某、明某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释明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在承办法官的普法教育下,面对法院核实的证据材料,苏某、明某均认识到虚假陈述案件事实、制造提供虚假证据的错误行为,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并做出检讨,承诺今后必将遵纪守法,诚信做人。

鉴于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认错态度诚恳,并亲笔书写了检讨书,法院依法分别对苏某、明某处以罚款1000元、500元的处罚。该案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的矛盾至此圆满化解。

释 法

伪造证据妨碍案件审理

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诚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实陈述客观事实、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是每一名诉讼参与人的诉讼义务。进行虚假陈述、提供伪造的证据,不仅妨碍案件正常审理,更损害他人诉讼权利,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

法官提醒,若在法庭上“扯谎”,轻则训诫、罚款、写检讨书,重则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每一名公民都应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法律红线切不可触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遵守法庭规则。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欠条敲诈,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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