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可以对抗的四种人
- 1、超级价款优先权四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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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价款优先权四种形式 (一)
优质回答超级价款优先权四种形式是:
第一是狭义的超级优先权:该特定动产在流入时设立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债权就是买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即该特定动产为自身的交易价款进行抵押担保。这是成立超级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故又名购买价金担保权。出卖人为抵押权人;买受人为抵押人,同时也是浮动抵押的抵押人。
第二是一般的动产抵押设定后的价款超级优先权:该特定动产在流入后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就具有了超级优先权,即使其设立和登记时间在后,也享有最优先的顺位。
第三是售后回租中的出租人应当不享有超级优先权:该超级优先权的优先顺位是指它可以对抗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包括但不限于浮动抵押的抵押权人。
第四在先担保的类型为动产浮动抵押的优先权:如该特定动产被留置权人留置,则该超级优先权不能对抗留置权人。因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是约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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