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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

2024-09-15 12:55 分类:抵押担保 阅读:
 

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担责? (一)

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担责?

最佳答案1,200万存款存到了银行里面,却被银行的职员私自转走了。那像这样子的情况给客户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应该要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按照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来说,是由银行承担两成的责任,由储户承担八成的责任。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件事情是怎么回事。

一.银行职员王某

在2019年,太原那边的一个农商行员工王某,劝说这一位阿姨将他的1,200万存款存到这个银行里面去。阿姨在他持续劝说之下,最终是答应了他。后面定期存款的手续办理完成之后,这个王某就跟这位阿姨说“凭借身份证和转存单可以领取礼品,所以说他就让阿姨把这些东西给他”帮他办理。结果过了几天,阿姨不但没有拿到礼品联系王某也联系不上了。后面去找到银行说理去了。

二.银行诡辩

据说这两个存单都是假的,是王某自己伪造的,并不是银行的。这位阿姨接受不了他这种说法,于是就将他告上了法院。最无耻的是,这个银行既然说王某并不是他们银行的员工,没有去做过假的回单。但是实际情况是,这个王某已经在这一个银行工作了十几年了。银行却说没有这一个员工,这不明显在撒谎吗。而且他们还有公众号发来的一些转存信息,公众号明明就是他们银行的。

三.法院一审判决

但是法院一审的判决认为,这个丁阿姨是因为自己的疏忽,所以说才造成了这种情况。而银行也有一定的工作没有做到位。所以法院一审的判决是储户担任八成责任,银行担任两成责任。但是对于这个判决这个阿姨她是非常不服的,后面应该会继续上诉。网友们也纷纷表示愤怒,就是一个银行职员在骗钱,是公司没做好,却需要他自己来承担,判决十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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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为什么会被判自担责8成? (二)

最佳答案话说我刚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也很惊奇,所以一直在追后续,弄清楚来龙去脉以后,和做律师的朋友讨论了一下,觉得判决没有问题,其实说来简单,就是清徐县法院认为,丁女士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其实此案的争议在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丁女士私自借出证明?还是银行管理出现漏洞?

以下就这两点详细的说一下。

先简单回顾下事件的时间脉络及案件详情:

2019年6月,丁女士拿着身份证去银行查看存款情况,意外发现1200万元“不翼而飞”,其随即报案。

同年,9月,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后其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被判处无期徒刑。

2020年4月,丁女士起诉清徐农商行。根据企查查官网显示,该案于2021年7月6日第一次开庭。

2021年,法院一审判决丁女士担责80%。

2022年10月,丁女士收到二审法院判决书,维持原判。

王某某系丁女士的外甥女婿,2017年初,王某某找到丁女士,说单位有理财任务,希望她能。丁女士先后给王某转去500万元,理财到期后本金和收益共543万元。2019年3月,为帮王某完成任务,丁女士同意将这笔钱转为定期,还另存了200万元活期。

该年4月3日和4月4日,丁女士又在清徐农商行清源支行和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分别存入300万元和200万元定期存款。在最后一笔存钱过后,王某某以大额存款可代领礼品为由在营业厅要走了丁女士的存单和身份证。

然而十几天后,礼品没有送来,丁女士多次索要身份证也未成功。丁女士随即到银行查询,发现先前存的543万元根本没有入账,另外的700万元也被王某某转走了。

经事后调查,在2019年4月3日丁女士存入300万元定期存款后的次日上午,王某某持丁女士的身份证和存款单,并持自己的身份证前往清徐农商行清源支行的柜台办理转账手续。在丁女士存入200万元的当天下午,王某某就到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将钱转走。

为什么储户被判担责八成?

丁女士出于对其丈夫外甥女婿王某某的信任,自愿将其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由王某某保管和使用。丁女士的资金损失是王某某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所致,王某某也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丁女士与王某不仅仅是普通亲戚间的信任关系,有大量证据显示,王某某本人与丁家多人长期存在大额频繁经济往来。

王某某受丁女士委托办理存款和转账业务时,持有丁女士的身份证件、存折、存单、银行卡等,丁女士也将相关密码告知王某某。

为什么银行仅担责二成?

问了做律师的朋友,朋友表示如果丁女士真的给到王某某身份证和密码等重要信息,的确是丁女士的重大过错,其需要承担首要责任。

看了网上披露的判决书,法院认定储户担责的原因是,一般情况下,存款人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前,对个人账户资产情况应当知晓,否则无法办理后续的个人储蓄业务。而丁女士长期将身份证等交给他人,对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对自身财产尽到安全保管的基本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而银行仅仅承担二成责任是由于清徐农商行对涉案的大额款项当天或次日存、取,未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故对丁女士的案涉存款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因此判决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

银行与储户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朋友表示,一般来讲,储户把钱存进银行,银行确有责任确保存款安全,但是此案的具体情况则不同。

如此次案件中储户丁女士向王某某提供存单、身份证、授权书等文件,致使王某某可通过银行正常流程转移存款,存在主动授权行为,故个人储户承担首要责任。

若储户并未主动授权,而是犯罪分子通过伪造、变造手段进行存款转移,则需要判定银行在核验当事人身份等业务办理流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目前对于储户存款损失,银行的担责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基于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农商行或地方性银行的程序不规范通常是其承担纠纷主要风险的原因。

通过目前公开可见的信息来看,此次案件中银行并无明显重大过错,但王某某仍归属于银行职员,因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20%责任,可能更多是从银行对员工管理角度的考虑。

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银行职员为何这么做 (三)

最佳答案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如果触犯刑法的,可能会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例如单位领导人利用主管财务的职务,出纳员利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单位资金,也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所谓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5条的规定,"归个人使用",包括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几种行为: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经手财务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山西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职员有权这么做吗? (四)

最佳答案银行职员当然没有这样的权利,虽然我们会把钱存在银行,但并非钱的使用权都在银行手中。只有用户才有权利决定将钱取出或者转走,如果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职工就将别人的钱转走,该行为已经涉及违法。如果是银行系统出现bug,银行有责任将钱追回,并且给当事人道歉。

这件事的具体经过。

存款人丁阿姨在2019年时去农商银行存了1,200万,其中有500万是定期存款,存完款项之后,办理人员告诉丁阿姨,现在大额存款可以领取奖品,于是拿着丁阿姨的身份证以及存款单代为领取礼品。几天之后丁阿姨并没有拿到礼品,就连存款单也没有拿回,后来又发现自己存在银行卡里面的钱莫名被转走。其中700多万,银行转账有回单却没有入账,500万定期存款转账,并没有收到银行任何提醒。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丁阿姨主动把身份证以及存款单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应该对资产负有注意义务。虽然双方都承认拿着存款单是为了领取礼物,但是都没有提供证据,丁阿姨也没有让银行工作人员在存款单里面备注,仅限于领取礼物的字样。作为一名成年人没有主动预知风险,所以在此案件中单主要责任。而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汇款人名字也填错了,工作人员没有打电话告知,大额存款没有设置密码,认为农商银行存在未尽到足够管理责任的问题,在此案件中犯次要责任。

判决下来,丁阿姨自然不服,现在已经上诉至中级法院,丁阿姨认为工作人员王某利用管理发礼品的职权骗取自己的存单和身份证,属于诈骗行为,并且自己和王某不存在代支取法律关系。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酷斯法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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