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犯会和轻刑犯关一起吗-重刑好还是轻刑好
根据司法部门统计的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目前我国达到8%左右。而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竟达到了70%。我国刑罚惩罚力度这么大,为何还会有着如此高反弹?在采访过一些刑释人员和监狱后,小编认为主要存在这几方面原因。
入狱被执行刑罚
1,
轻刑犯和重刑犯刑满后融入社会时的不同尴尬
刑满释放人员在入狱服刑后,会被根据刑期长短分为轻刑犯和重刑犯,如果罪行较轻,被判处5年甚至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服刑人员,只要努力表现,积极改造,可以获得减刑,脱离社会时间也就是几年左右,经过磨合适应,很快能融入社会,而不会与时代产生较大鸿沟,被边缘化。
重刑犯。尤其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包括无期徒刑或者死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服刑人员,由于罪行严重,很多还会有(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所以在减刑控制上也较为严格,当然一些灰色现象除外。这些人在监狱服刑时间一般会在15年或20年甚至更长。
转监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采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惩罚和改造罪犯,这里咱们不讨论因果报应,只就事论事的说重新犯罪诱因。
我们算一算:20岁时入狱,在他出狱时年近40岁;40岁时入狱,出狱时几近60岁;至于50~60岁罪行严重而入狱的,很有可能会那个。服刑时间越长,受到惩罚越重,心理扭曲变态程度就越高毋庸置疑。这不是最关键的,最关键的和社会脱离如此长时间,巨大的代沟这些人如何跨越?又怎样融入社会?会不会被边缘化?
已服刑28年的老年犯
甘肃监狱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一名80年入监的服刑人员服刑24年(被加过刑),2004年家属来接他回家时问他想吃些什么,这名新生人员说只想喝一瓶汽水。但现在哪有汽水?那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产物啊,但他是不知道的。几乎所有入狱者入狱后思维都会被定格在被捕时那个年代,至于入狱后社会发展成什么样子?他们想不出,也恐惧。
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一位老年犯人由于长期监狱服刑,已经融入了监狱,被释放当天,这个老人选择了用自杀的方式来为自己生命画上了句号。这种现象是真实的,犯罪心理学上叫做"回归恐惧症"。
怕出狱的老年犯人
青海监狱也有过这样案例。一位75岁老年犯人,从大西北回到家乡上海后,因无法适应社会,一个月后又返回了监狱,请求关押。这怎么可能?没有犯罪情况下,监狱没有权利剥夺任何公民人身自由。于是监狱民警大家给老人凑了一些钱,好说歹说,让老人重回上海,但老人回去后就跳江自杀了。
拨打亲情电话
小编也有位朋友,因"贩卖走私野生动物"获刑15年,入监前机灵活泼,口才出众。出来后行为木讷,谈吐迟滞,如今刑满7年了,还是马路不敢过。
此外,被判处15年包括无期死缓的重刑犯,其实从犯罪那天起,现实的说,就已经毁了别人也彻底毁了自己。无论罪犯妻子或丈夫,没有人可以在外面苦苦守盼十几年,二十几年甚至三十几年,熬不起。所以狱内外马上会有一方提出离婚,孩子当然跟服刑人员再没有任何关系了。(据山西一座监狱数据统计,被判15年服刑人员入狱后,离婚率99.97%,第一年提出解除婚约的就达58%),也就是说当一个人,被判了重刑后,他将彻底一无所有,如案件再有出入或受到轻罪重判,那不是一般的压力,后果是很可怕的,出狱后很有可能破罐子破摔。
抓捕罪犯
10余年20余年的监狱生活,出来后曾经掌握的技能和知识都已过时,没有一技之长,又靠什么生存?社会歧视与生存技能缺乏会让这些人举步维艰,甚至吃不上饭。
那么,法学家和犯罪心理学家对此就没有什么合理化建议,国家没有采取相对举措吗?毕竟牵扯到上千万人一种特殊社会群体。
监狱职业技能技术培训
有。针对这一矛盾,司法部针对监狱在押人员开展了刑满释放人员职业技术技能培训活动。在服刑人员即将刑满释放前一年内对其进行社会就业培训,毕业后,颁发劳动部门统一的技术技能结业证书。
但事实上呢?笔者询访过8个监狱30多名服刑人员,全部表示:监狱针对刑满释放人员是有这方面培训:一般为4个班,烹饪班,电焊班,水暖班,其他班。但一个班七八十人,电焊班4台电焊机,一个星期一节课,有些人焊条还没摸,就已经毕业了;烹饪班学员大多一个菜没炒过,三级厨师证已经到手了。
监狱内的成人高考,量化教育改造效果
最让人不解的是,国家专款专用给监狱服刑人员下拨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费,这些钱到哪去了?
2,
改变的社会歧视
毋须违言,社会就业压力本就很大的前提下,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希望找到就业岗位,难度有点大。没有工作下,娶妻生子买房子等想法只能说太奢侈,最基本需求就是一个很难跨过的坎。
犯罪记录。不但影响着新生人员本人,就算是子女,很多岗位政审也过不去。人际中会受到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歧视。至于被释放人员究竟是改好还是没改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犯过罪。
"浪子回头金不换"的美好愿望下,处处被泼冷水,生存、歧视、层层负荷下,人很容易走向极端的,说到底人毕竟是人,是一种受动的动物。
任何善与恶的形成都是量变到质变因果,当希望变成失望,失望又变成绝望时,孤注一掷也就形成了。
而孤注一掷的重新犯罪更可怕,他的可怕在于此时的再犯罪人已经脱胎了激情犯罪的盲目性,升级为了职业犯罪所具备的8个字"心狠手辣,不计后果",对社会和公共资源的杀伤性是很大的。
是人都知道感恩
小编有一个朋友,曾因为打架受到过刑事处分,为人很讲义气。出狱后好不容易挣了点钱,又被非法集资的骗光了。百般追讨无果后在"黑公司"门口拉起了横幅讨要,被警方又以寻衅滋事罪拘了。探望朋友时,有警察竟然对着小编:"你怎么和这种人来往?"小编真想问一句,这种人是什么人?难道犯了一次错,就再也没有改正机会就应该被永远的"论斤称堆"归类?
3,对于小刑期罪犯的惩戒力度太轻,缺乏震慑的作用
小刑期,尤其是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除去看守所羁押时间,和出监队较为宽松的管理,掐头去尾座不了几年就会出来,个别的还可以减刑。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几乎意识不到监狱的苦和刑罚高压性就走出了监狱。心里对法律的漠视很容易导致重新犯罪。因此小编认为,在对该类型犯罪改造中可以加大附加刑包括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使用。
重获新生的女子监狱服刑人员
4,加强对改造场所监管,进一步公平公正刑罚执行生态环境
近期媒体屡有报道,一些经济和政治上既得利益者在进入监狱后,仍然同"住宾馆"一样,减轻受奖等方面更是早有人为其铺好了路。最典型莫过于云南孙小果,和山西的任爱军——不但在单人监舍中开小灶,而且有冰箱手机等监狱中绝对的违禁品,竟然还有多名领导探望。
这种现象,无疑会让其他服刑人员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感到正义的缺失和司法不公,对于在押服刑人员思想教育和价值观矫治危害非常大。
5,细化刑法条款,压缩定罪量刑弹性空间,杜绝冤假错案或"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现象
我国的《刑法》只有452条,由于不够细化,很多定罪量刑会出现3~7年,7~10年,15年~死刑,这样比较模糊的量刑,伸缩性实在过大。3~7年,可以判你三年也可以判你7年,所谓具体根据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结合整个案件构成的补充解释,很笼统。谁来解释?解释权在谁手中?审判机关可以操作的空间太大,有悖于法律严谨。出现量刑方面偏差后,后果却由犯罪嫌疑人来承担。同样的犯罪同样的性质同样的社会影响,却有的3年有的7年;有的15年有的枪毙了,造成冤假错案的空间太大,为罪犯出狱后报复社会,埋下了很大隐患。
欧美法系中,刑法条款可以细致到懂法的罪犯依照法典,就可以自己为自己判刑,偏差很小。
法国里昂监狱
结语:
重新犯罪,是一个危害性很大的社会矛盾。究其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严厉打击也是应该,但很多时候亡羊后是可以补牢的,治标的前提是治本。
作者论鉴@今日头条文化领域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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