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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查封与刑事查封顺序:民事查封与刑事查封的效力

2024-10-17 20:10 分类:刑事合规 阅读:
 

查封、冻结、扣押是民事执行中最常见的执行措施,了解查封的效力有利于保护权益。

一、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的实务要点

法院的查封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查封的效力及于从物、天然孳息、财产替代物、赔偿款;查封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建筑物使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在查封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孳息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人;第三人对查封财产实施的有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或职权解除占有或排除妨碍。

二、关于查封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20条】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21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22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23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完成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完成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24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案例分析

【李剑滕、何恒久等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2021)湘10执复130号

(一)基本案情

何恒久就其与矿业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向北湖区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北湖区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送达(2018)湘1002执保625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矿业公司的采矿许可证,查封期限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对何恒久与矿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湘10民终624号终审判决,判决矿业公司向何恒久支付投资本金和转包违约赔偿金2199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昱成矿业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还款义务,何恒久向北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湖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湘1002执3780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矿业公司的存款246136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5月11日,何恒久向北湖区法院申请依法拍卖矿业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连南县坪头岭铅锌矿的相关财产及采矿权。2020年6月4日,北湖区法院向昱成矿业公司发出查封公告、通知,责令昱成矿业公司十日内履行案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北湖区法院将依法对该公司寨岗镇坪头岭铅锌矿采矿权进行评估、拍卖。

异议人李剑滕向北湖区法院提交一份《连南瑶族自治县昱成矿业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甲方为“连南瑶族自治县昱成矿业有限公司”,乙方为“连南瑶族自治县昱成矿业有限公司开采部,负责人李剑滕”,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

李剑滕认为:李剑滕与矿业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还在继续履行,且李剑滕承包矿业公司的采矿隆道前提为,采矿许可证登记在矿业公司名下。若将矿业公司的采矿权进行拍卖,会导致李剑滕与矿业公司所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无法履行,将造成李剑滕在矿业公司采矿隆道的投资及期待利益严重损失。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李剑滕提交的《内部承包合同》显示,矿业公司与矿业公司开采部于2020年7月15日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而北湖区法院已于2018年8月15日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送达(2018)湘1002执保625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昱成矿业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其后转为执行查封并一直查封至今。李剑滕据以提出异议的《内部承包合同》不能排除本案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李剑滕的复议申请。

(三)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本案中,即便李剑滕主张《内部承包合同》仍在继续履行,但因案涉矿业公司的采矿许可证被查封在前,矿业公司与昱成矿业公司开采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行为在后,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李剑滕据以提出异议的《内部承包合同》不能排除本案执行。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民事查封与刑事查封顺序,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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