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女子相亲当晚强行发生3次性关系,被判刑算不算强奸?
男子与女子相亲当晚强行发生3次性关系,被判刑算不算强奸? (一)
最佳答案男子之间签订的包夜协议,表面看来似乎是一种合同,但并不受合同法约束,系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行为。虽然类似的包夜协议系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是基于男子之间的包夜协议而发生的性关系,一般情况下是妇女放弃自已性的决定权的承诺,这样的承诺有效,阻却强奸罪的成立。
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强奸罪侵犯的法益,也是刑法保护的法益,任何人不得以妇女不同意的方式、时间、地点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因此,虽然男女之间的包夜协议阻却强奸罪的成立,但包夜过程中,女方性的自已决定权仍受刑法保护,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无论男子之间发生多少次性关系,都是包夜协议的内容,但是,违背妇女意志,在妇女不同意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则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包夜并不是无次数,要以妇女的同意为前提。以下讲述的刑法故事,或与此相关,身边的刑法故事,给您讲述发生在身边的刑法事件,在生活中学法,从故事中普法。
王某是某一建筑工地的一位小包工头,白天工作的劳纍并不影响王某晚上在社会软件上的放纵。2020年9月份一天,王某下班后,回到自己的单身宿舍,简单冲了凉,习惯性地拿起手段,摇了起来,不一会,一个心仪的名字及漂亮的头像引起了王某注意,王某发生加为好友的申请。两人东一句西一句无心的聊着,王某从对方聊天中得知,两人住在同一座城市,女方自我介绍姓朱,老人常年驻外工作,一年回家次数有限,越聊越近乎,王某便向朱女士发出约会要求,没想到朱女士也爽快答应了,但朱女士提出,为了证明王某对自已真心,先转帐300元给自已,两人如约在宾馆开房进行了性交易,结果使得王某非常满意。
不久,王某便以1000元与朱女士签订包夜协议,约定可无数次发生关系。当晚,王某与朱女士发生了三次关系,王某欲第四次与朱女士发生关系时,朱女士表示自已纍了,不同意与其发生关系,王某不顾朱女士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朱女士也收到了王某的1000元钱,但仍报警王某强奸自己。
王某与朱女士签订的包夜协议无效
01 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协议受合同法约束
一谈到类似问题,总会有人提出,朱女士违约,王某不构成犯罪,朱女士有错在先,不重合同、不守信用。这样一些回答,表面看起来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本文认为这些观点实际上是将民事行为与合同行为混为一谈,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民事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行为均可以评价为合同行为,从而受合同法约束。
从合同法规定来看,似乎王某与朱女士之间达成的包夜协议,可以找到其无效的理由,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并没有从正面作出合同无效的规,为了保护合同行为,防止合同行为被任意干涉,《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无论从合同法角度还是民法典角度,首先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协议,不是合同行为,不应受《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篇)》约束。
02 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行为不能全部评价为合同行为,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行为如果从合同法角度似乎可以找到无效的理由,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理由过于宽泛,且针对该行为难以找到十分确切的无效根据,而民法典则采依法在立的合同就受法律保护的观点。
本案中,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协议,只是名字上称之为协议,看起来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实际上,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行为系民事行为,不能评价为合同行为,不受合同法约束。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由于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
王某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及幼女的身心健康。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决定权。
前已述,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签订的包夜协议无效,从这一角度来说,朱女士不受无次数的约束,当然有权拒绝王某的第四次要求。退一步讲,即使双方的协议有效,在朱女士明确不同意第四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而王某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仍违背了朱女士的意志,侵犯了朱女士性的自己决定权,涉嫌强奸罪。
朱女士性的自已决定权受公法(刑法)保护,民事行为如果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就要受到刑法规制,前已述,朱女士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是受刑法保护的,朱女士不同意此时此刻与王某再次发生性关系,系朱女士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是受刑法保护的法益,也是强奸罪侵犯的法益。
综上,本案中,王某强行第3次与朱女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男子强行侵犯相亲对象,谎称会负责4天后提分手,后来怎样了? (二)
最佳答案杭州29岁的李女士被朋友介绍相亲。两人相约一起逛商场,但是男方却要求在车里聊聊天,李女士本来没有多想,男方却突然变脸,在车内强行侵害了她。当时李女士非常气愤,已经警告对方这是犯罪,谁知对方安抚说会对她负责。李女士了,可过了仅仅4天,男方就以属相不合提出分手。
李女士意识到,自己可能落入了对方的圈套。从一开始,对方就不是想要相亲,而是打着相亲的名义接近女生,再伺机侵害她们。李女士当即报警,在警察盘问男方的时候,男方却坚称是双方是两厢情愿的。这种说法让取证非常难,李女士的维权之路恐怕不会很顺利。
我们常常在媒体上看到各种骗局,却很少有人想到,相亲都会受骗。大龄青年们在婚恋问题上已经十分焦虑,所以有时候选择相亲对象不会太严格,甚至介绍人也不是真正了解双方。这就给了有心人士可趁之机,屡屡发生靠相亲占便宜的事,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有人利用相亲中关系模糊的情况。
网友小周也曾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医生,对方口才幽默很有学识,双方是有好感的,但是两人并未真正确立恋爱关系。有一次小周去看望值夜班的男方,男方要求在偏僻的地点聊天,却借机强吻了她。
事后小周越想越委屈,她质问男方为什么要这么做,谁知这个厚颜无耻的男人却说,想要做他女朋友,这就是考验。因为不好收集证据,小周没有选择报警,只是拉黑了这位男医生,从此不再见面。
如果不是小周在网络上分享自己的遭遇,不会有人知道这段过往,可想而知,相亲的女生中不知有多少遇过非礼,只是她们没有说出来。这些在相亲中做出龌龊行为的男人,在社会其他人眼里,可能是个一本正经的优秀人才。但是在相亲中,遇到暧昧关系的相亲对象,他们却没能守住自己的底线,明知女方不愿意却强迫对方,这不止是道德低下,更是触犯了法律。
很多女生在相亲中受到侵害,却选择一忍再忍的原因,还是和社会舆论有关。她们不想事情被公开,怕破坏了自己的名声,因此那些男人相亲时就更加大胆。有时候,家庭的压力也让这些相亲女生无所适从。
有一个女孩在和相亲对象的相处中差点被强暴,虽然事后男方极力道歉,但是被吓到的女孩坚持不再见面。没想到这时女孩的父母首先发话,称男方条件不错,女儿不应错过这么好的人,在这些父母看来,女儿嫁不掉的事更严重些。
所以,女孩在相亲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在刚开始接触对方的时候,见面地点不应选在僻静人流少的地方,比如晚上的公园,或者私家车中。不要随便喝对方递来的水,交谈中如果离开了座位,回来后不要再喝刚才的饮料。
防人之心不可无,即使是认识多年的朋友,也可能暴露隐藏的丑恶一面,更何况是刚刚相亲的陌生人呢。相亲的女孩往往年轻而涉世未深,容易轻信对方,多一些提防在心中是有必要的。
如果真的受到侵犯,一定要保留证据,比如验伤单等,并在第一时间报警。虽然社会舆论有时会有些苛刻,但是支持受害女生的言论会更多,会最大程度给这些女生维权的勇气。相亲本来应该是一件好事,却被一些人利用来伤害他人,实在让人唏嘘。希望每一个相亲女孩都能保护好自己,遇到真正美好的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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