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36条
一则发生在湖南道县的轮奸案,近日引发舆论关注。
不少网友质疑法院的量刑过轻。目前,这篇文章已经被删除。
四人轮奸未成年少女
随后,被告人骑摩托车购买了两盒避孕套来到房间。据了解,当时熊某正值月经期。被告人陈某林、杨某云、蒋某萱分别与熊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凌晨1时许,唐某平来到房间,在熊某醉酒未醒的状态又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陈某林、杨某云、蒋某萱离开房间后,唐某平与熊某仍留在房间里。31日6时许,熊某将自己被强奸之事告诉朋友,熊某与其朋友来到房间,让唐某平不要走并报警,公安民警在该房间将唐某平抓获归案。
一审判决:四人分别获刑七至十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萱、陈某林、杨某云、唐某平无视国法,趁被害人熊某醉酒状态,违背女性意志先后强行与未成年被害人熊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四被告人轮奸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
最终,被告人陈某林、蒋某萱、杨某云、唐某平犯强奸罪,被判处七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网友:判得太轻了
判决公布后,很多网友认为,犯下如此恶劣的罪行,法院的判决太轻了。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表示,“本案中,目前并没看到被告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处理的法定情形。相反,既是轮奸,且被害人又是未成年人,虽然可能不是幼女,但同样属于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很大的情形,应当在加重情节的量刑范围内偏重量刑。”
二审法院:将严格依法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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