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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被敲诈勒索2万元-敲诈勒索2万怎么判刑

2024-12-30 19:00 分类:刑事合规 阅读:
 

济南一女子陷入桃色陷阱被敲诈,具体有何细节? (一)

济南一女子陷入桃色陷阱被敲诈,具体有何细节?

最佳答案山东济南,一位女子在与网友聊天的过程中,被对方营造的爱情冲昏了头脑,一时糊涂被人骗取了钱财。这是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一位黄姓网友,已经被警方抓捕了,他是一个惯犯,经常在网上寻找猎物。具体的步骤如下:

1、先通过社交软件添加对方好友,一阵嘘寒问暖后就开始试图与对方建立朋友或是情侣关系。

2、接着就会以送对方礼物的方式,跟对方要地址和联系方式。

3、网购价值高昂的礼物,比如新款苹果手机、首饰、包包、化妆品等高价值的礼物。

4、付款成功后截图发给对方,进一步获取对方的信任。

5、当女方被突如其来的惊喜冲昏头脑后,就失去了理性。

6、黄某随即就取消订单,然后跟对方要照片,当女方发了生活照片后;黄某开始不断地试探,要求对方发一些比较暴露的、性感的照片,甚至要求”裸照“。

山东济南这位女子就没有禁得住黄某的软磨硬泡和”礼物攻势“,她沦陷了,她把自己的隐私照片发给了对方,结果噩梦开始了。礼物没收到,还被对方敲诈勒索。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就这样该女子被黄某以持有她的裸体视频相要挟并敲诈自己一万余元。女子终于报警了(其实应该第一时间就报警),黄某也是抓住了受害人不敢启齿的原因,屡屡得手。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警方给力。济南市中区公安分局白马山派出所与刑警大队、网警大队通力合作、精准研判,辗转湖北多地,行程1000余公里,成功抓获“裸聊”敲诈勒索案嫌疑人。

据警方审讯,黄某在网上寻找“猎物”,通常是在加好友后以谈男女朋友为由与对方拉近距离,随后以买礼物赠送并发订单截图的方式来获取对方好感,虽然他不会真的让对方收货,却用这种方式和甜言蜜语打动妇女,让妇女逐渐陷入“爱情”陷阱中,禁不住他的诱惑和软磨硬泡发了“裸聊”视频或照片。黄某最终对多次通过裸聊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行为,如实供述济南、临沂、吉林、安徽、深圳5起案件。

黄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权。

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为,行为人以恶害相通告、对被害人实施恐吓、胁迫或要挟、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于行为人、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这是敲诈勒索罪完整的因果发展进程。

本案中,黄某通过与妇女裸聊的方式,取得妇女裸聊截图或视频,对妇女实施恐吓,如果不给钱就将视频发到网上,妇女基于被恐吓而产生恐惧心理,将财物交付于黄某,黄某取得财物,被害妇女受到财产损失,同时,黄某并不是真正与妇女谈情说爱,而是基于敲诈勒索妇女钱的故意,与妇女裸聊,因此,本案中,黄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奇葩女三年被强奸257次,诱惑数男发生关系要钱,这属于诈骗还是强奸? (二)

最佳答案一位男子邱某报警称,自己和女友段某约会并发生关系后,段某威胁他在空白纸上签名,否则就要报警告其强奸。同时邱先生发现自己价值1万多元的金饰也不见了。民警迅速赶到事发地点进行调查,期间段某坚称自己是被邱先生强奸,但细心的民警从她的言行中发现诸多疑点,并且段某对于事发细节的讲述,每一次也都有所不同。

办案民警在查看相关视频后还发现,邱先生和段某在发生关系后,两人从所住地仍然是手牵手一起走出来,路上还有说有笑的并排行走,而且在较长时间内都有一些亲密暧昧的举动。随后民警将段某带回调查,并从她的包里找到邱先生丢失的金饰。通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2012年至今,段某曾257次报警声称被强奸。

段某主动跟一些男子搭讪

经过2个多月的调查取证,民警查实,今年28岁的段某在3年来主动跟一些男子搭讪,在发生关系后,段某就拿一张白纸让这些男子签字,并以此来要挟这些男子获取财物。如果他们不从,段某就表示自己要打电话报警告其强奸。对于这种行为,大多数男子都是给财物了事。现已经证实至少有10多名男子被段某敲诈,其中有一人被敲诈了2万多元。目前,段某因涉嫌盗窃和敲诈勒索,被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

这是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一起真实案件,路人男子切切实实被女子“强奸”了,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该醉酒女的行为能不能被刑法所评价,女人“强奸”男人的行为,刑法是如何规定的呢?2019年2月28日,一条“威猛的女子,大街上‘强奸’男子”的微博走红网络。一猛女,估计是醉酒,将路边一过路男子按倒后脱掉裤子,猛地坐了上去。男子在反抗了一阵后最终屈服,女子强暴男子后,脸红红地提上裤子,从容离开。

女子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自己决定权。根据刑法规定来看,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强奸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说明在我国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女性“强奸”男性的事件。

实践中并不鲜见,如本案,醉酒女,在睁目睽睽之下,将路人按倒在地,脱掉路人及自己的裤子,强行坐上去,“强奸”路人的行为,在人们看来,不仅仅是有伤风化之事,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即使翻遍现行刑法所有的法律条文,在实行罪行法定,禁止类推的现行刑法原则下,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与该事实相对应,因此,即使此行为再恶,也无法受到刑法的规制。

女子涉嫌强制猥亵罪

猥亵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新修改的一个罪名,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对男性实施性骚扰,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杨某6岁时长得乖巧可爱,深受村子里人喜爱,村子里的小媳妇大姐姐们,每见到杨某都会停留脚步,逗杨某玩一会。杨某也能说会道,在女性面前也挺会装,一次几个大姐姐围着杨某玩,一位大姐姐问杨某,你会修理什么东西?

姐姐们分明是在逗自己玩而已

杨某说什么都会修,姐姐问,玻璃碎了你会修吗?杨某说在碎地方钉上一个钉子就行了,姐姐们说小杨真厉害,什么都会,杨某便更觉得自己厉害。后来,慢慢长大了,杨某每每想起当年姐姐们对自己的表扬就觉得脸红,那是表扬啊,玻璃碎了怎么能钉上一个钉子呀,姐姐们分明是在逗自己玩而已。

13岁那年,杨某已进入初中一年级了,学校离家大约三里路,每天上学放学都是靠步行,虽然只有十三岁,杨某看上去已经是十分英俊潇洒了。放学回家,父母都还在地里干活,杨某一个人一边学习,一边等父母回家做饭。隔壁有个小媳妇,老公常年在外打工,一个人操持着家务,对这个小邻居杨某一直惦念在心。一天,趁杨某一个人在家学习,以帮自已拿点东西为借口,将杨某骗到自已家里,不顾杨某反抗,强行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

结语

这个案件发生在2013年8月份,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本案中,小媳妇不构成任何犯罪,《刑法修正案(九)》是2015年11月1日生效。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因此,妇女强奸男性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而刑法规定的猥亵类犯罪,只有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男性只有不满十四岁时,才是猥亵罪的适格主体。强奸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无法受到刑法评价,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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