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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个别化——刑罚个别化谁提出的

2024-11-18 09:15 分类:刑事合规 阅读:
 

王丽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事检察以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中州学刊》、《法学杂志》、《青少年犯罪问题》、《犯罪研究》等刊物发表文章20余篇,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五项,获得第八届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文书制作优秀奖;第九届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法治宣讲单项奖等业务竞赛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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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珂:《刑法中减轻处罚适用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量刑问题是刑法理论的缩图,司法的公正最终要依靠案件的公正裁决来实现,刑罚裁量结果是民众对公平正义最直观的感受。自“量刑规范化改革”推行后,理论和实务界在量刑程序、量刑裁量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纳入《刑事诉讼法》后,为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和有效性,检察机关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了量刑建议权,要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做到精准量刑,量刑规范问题再次步入理论和实务界的视野。

减轻处罚尤其是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在司法实务中基本上处于边缘地位,但减轻处罚适用中存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正是我国量刑不规范问题中的一个缩影。之前多地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呈现出不同的方案,这些方案中对减轻处罚适用规定的不一致也映射出减轻处罚的司法适用困境。减轻处罚作为量刑情节中重要的从宽情节,应当在厘清减轻处罚的实质维度以及适用规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减轻处罚在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案件的个案公正、恢复受损社会关系等方面的作用。

量刑情节的研究与我国刑事法治发展历程息息相关,随着当前刑事犯罪结构的转变,犯罪治理模式也与时俱进的发生变化。刑罚裁量作为实现刑事法治正义最直接的体现,而减轻处罚作为刑罚裁量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在我国法律中存在已久,但减轻处罚的本质含义究竟为何,是应当从其适用对象还是减轻处罚事由,亦或者是减轻处罚的减轻效果来定义,目前缺乏系统的论述和研究。我国刑法中对于减轻处罚的规定,不论是法定减轻处罚的“本法规定”还是酌定减轻处罚的“案件的特殊情况”都只是抽象出减轻处罚情节的判断依据,将关注点限定在其量刑效果上,既未清晰减轻处罚的具体含义,也未对减轻处罚的情状事由进行细化,更未明确减轻处罚情节的要素结构,缺乏对减轻处罚所应当包括的实质内涵阐释,使得减轻处罚与其他从宽处罚情节的适用关系缺乏理论支撑。在未对减轻处罚的实体要素以及内涵厘定清楚之前,减轻处罚适用的抽象原则与现行的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如何,作为最能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量刑情节,减轻处罚情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都是研究减轻处罚适用中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

理论的研究要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寻找解决路径,减轻处罚的适用不能仅依托司法自由裁量权而缺乏规范的运作机制。不论是减轻处罚的减轻限度还是与其他从宽处罚情节的适用区分,要构建精细化的减轻处罚裁量机制,必须要对减轻处罚的适用中面临的实体以及程序困境进行探索。

本书从三个维度对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展开讨论。第一个维度是减轻处罚的本体情状,从减轻处罚在刑罚裁量中的功效出发,对减轻处罚的概念进行系统的梳理,不仅肯定其作为一种刑罚处罚事由,更重要的是一种裁量方式和量刑情节,为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奠定基础。第二个维度是从减轻处罚在现行刑事政策以及刑事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厘定减轻处罚的适用原则以及其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基于减轻处罚对于量刑规范化的重要意义以及在实现罪刑均衡中的价值,本书主张扩大分则中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范围,肯定部分罪后行为作为减轻处罚情节存在的合理性,契合刑罚轻缓化的趋势。第三个维度是从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入手,从法定与酌定减轻处罚的特征出发,论述其在司法适用中的难题,并提出相应的适用规则。为避免量刑过程中不以功能区分而造成的减轻处罚适用混乱,本文主张通过影响责任刑与预防刑两方面的角度来厘定减轻处罚问题的适用规则,既避免对量刑情节的重复评价又避免对量刑情节的适用偏颇,充分考虑各情节在刑罚裁量中的功能价值,契合量刑规范化的要求,保证刑罚裁量结果的均衡性和合理性,实现刑罚个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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