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收监几率是多少。取保后收监是什么程序
终于迎来了这个相对比较轻松的话题。出所,是家属的期盼,也是律师的心愿,本文主要介绍出所的类型和相关流程,也是看守所系列的完结篇。
出所一般分为三大类型,即临时出所、转移出所、释放出所。
一、 临时出所
临时出所,意味着还要还押,是附条件、暂时性的出所。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出庭
在押人员出庭也分别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民事出庭,一种是刑事出庭。
(1)民事出庭,是特指看守所在押人员因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必须出庭的,比如诉讼离婚,因实务中不是很常见,仅简要介绍,在此也不再过多展开。
在押人员确需参加民事诉讼的,应当经办案机关以及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
因在押人员民事出庭需要办案机关或看守所民警押解,考虑到安全、责任等现实因素,实务中批准的难度比较大。
出所时以及还押时,看守所都必须严格执行核对身份、出所登记、人身检查等流程。
还有留所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情形与此类似。
(2)刑事出庭,即本案程序到了审判阶段,法院开庭审判,在押人员即被告人需要出庭。至于异地或者他罪的情况,因移交管辖合并起诉,也可以称为本案。
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传票送达在押人员。实务中,法院工作人员会前往看守所分批统一现场送达。开庭当日,法院的法警凭提押票、工作证件等凭证前往法院提押。
看守所工作人员进行核对身份、人身检查之后,法警也会逐个核对身份,并进行人身检查。提押后给被告人戴上戒具,一般是戴手铐,押上专用囚车出所。
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均应分车提押;重大案件的被告人一般一人一车。当然,实务中条件有限的,也有变通同车提押的,即戴上头套防止串供即可。
2.辨认、起赃
辨认、起赃在侦查阶段就比较常见了,属于法定的出所原因。
办案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提解在押人员出所辨认、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的报告,批示中必须明确标注“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这一法定原因,同时凭加盖提讯专用章的《提讯、提解证》提解出所。
对提解出所的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询问和体表检查,并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医生、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四方签字确认。还押时程序如上。
在押人员被提解出所期间,由提解的办案机关负责其安全和健康。
另外,实务中经常出现,办案机关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这样是违法的。当然,出所辨认,依法制作辨认笔录是没问题的。
3.就医
一般情况下,看守所配备的医疗条件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会出所就医,因此,需要出所就医的,基本上是紧急或者重大疾病了。
在押人员须出所就医的,凭看守所领导书面批准办理出所手续。同时,看守所应当按民警与患病在押人员2:1的比例配备押解看管警力,必要时,由看守干警带领武警执行。
4.探视
如果说出所就医属于家属十分不希望发生的情形,那么探视更是如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所服刑罪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时,看守所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的书面证明,以及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或办案机关的书面批准手续办理出所。
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批准,一般是指县级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而且,也不是说有上述情形,就会批准,比如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一般不准探视。因为,探视的应当由二名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至于出所和还押的核对身份、人身检查、出所登记等程序同上。
5.拘役期间回家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申请回家的,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临时出所手续。被批准的,看守所应当发给其《拘役罪犯回家证明书》。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回家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凭地市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决定办理出所手续。
二、转移出所
1.临时寄押出所
临时寄押,一般指异地抓捕被通缉、网上追逃人员,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需要送抓获地看守所临时羁押的情形。
网上追逃以及异地羁押的相关知识,感兴趣的可以参考往期文章《网上追逃知多少?》《异地执行拘留期限怎么算?》
办案单位把临时寄押于异地的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办案地的,寄押地看守所除经过身份核验、出所登记、人身检查等程序外,还要办理财物交接手续,并提供临时在押人员入所法律文书、健康检查表、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档案材料等。
因临时寄押出所,流程相对比较全,共同之处在此说明后,下文不再重复。
(1) 核对身份,一般要核对出所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基本案情等信息,留所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的还应核对刑满释放日期,防止错放同名同姓人员。
(2) 出所登记,主要登记出所人员出所原因、出所时间及去向等。
(3) 出所检查,主要是对出所人员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看守所发现为其他在押人员捎带书信或者物品的,一律扣留;发现帮助其他在押人员串供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依法处理。女性出所人员出所时,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人身检查。
(4) 财物交接, 看守所工作人员和出所人员当面核对清点代为保管的财物,如数交还出所人员,并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接收财物登记》(存根)上签字或者捺印,看守所会收回其保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接收财物登记》和其他收据。
2.下监
下监,意味着判决生效且刑期较长,不符合留所服刑的条件,要转移到监狱服刑。一般先转移至新收监监狱,学习监狱的规则制度,然后分配至各监狱服刑,类似看守所的过渡监室制度。
下监的情形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剩余刑期在3个月的有期徒刑的3种情形。实务中,因各种原因,可能出现剩余刑期超过3个月,仍然留在看守所服刑的情形。
下监出所,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和临时寄押出所一样,下监,即意味着和看守所脱离关系,除遵守出所一般流程外,还需办理档案材料移交手续,主要是下监人员的收押法律文书、收押登记、照片及底片、健康检查、财物保管登记、羁押期间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记录、出所凭证等
提到财物移交,下监人员的财物移交特殊之处在于,由下监人员本人核对签字后交押解人员代为转交接收机关。
对未成年犯下监,应移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下监出所,实行武装押解。
三、 释放出所
释放出所,根据刑事诉讼的程序,可大致分为4类,即侦查阶段的释放,审查起诉阶段的释放、审判阶段的释放,执行阶段的释放。流程均可参考上文临时寄押出所流程。
1.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的释放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无罪释放,一种是变更强制措施释放。无罪释放和变更强制措施释放流程一致,只是变更强制措施释放后会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无罪,即经过侦查,在押人员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连违法都不构成,后者仅构成行政违法。
变更强制措施,或因为认定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或者构成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逮捕必要,或者逮捕后出现新的情况,不适宜继续羁押的。
侦查阶段的释放,办案机关凭释放通知书通知看守所释放,看守所给释放出所人员发放释放证明书。
2.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释放,包括因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释放、免予起诉释放、不起诉释放3种,由检察院负责释放工作。
3.审判阶段
除判决前的变更强制措施释放外,还包括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的释放、免于刑事处罚的释放、宣告缓刑的释放、判处管制的释放,以及实报实销的释放。
严格来讲,宣告无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实报实销都属于判决后的执行,为了与后续执行过程中的释放区分开来,且均属于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的情形,故,归为审判阶段的释放。
实报实销,其实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含义是对于已经羁押的被告人,羁押多久就判决多久,比如宣判当日已经羁押7个月,就判有期徒刑7个月,宣判后立即释放,这是一种特殊的有罪判决。
宣判后立即释放,即俗称的当庭释放,很多人有个误解,以为当庭释放,就是宣判后,被告人就直接在法院被释放了,其实不然。
为什么不是直接在法院释放呢?上文提到出庭出所,法警提押并办理了一些列手续,被告人的财物并没有交接,而且释放看守所要发放释放证明等等。如果在法院直接释放,在程序上存在漏洞,一些问题还无法解决。
真正的立即释放的流程,是宣判后,法警押解被告人至看守所还押,然后看守所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放释放证明,当天释放出所。
此处的判决书不是指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即使是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也应当已立即释放。
4.执行阶段
执行阶段的释放,即留所服刑期间的释放,包括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刑满释放。
(1)假释。被假释的,看守所凭人民法院决定假释的刑事裁定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自罪犯被假释之日起3日内,将人民法院判决书、假释裁定书复印件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2)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看守所凭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在其刑期届满前10日内,通知其按期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3)刑满释放。刑期满的,看守所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
刑满释放的,一般在刑期届满前30日内,看守所会制作《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说明罪犯在看守所的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满释放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等,通知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释放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留所服刑罪犯刑满释放时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对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将其接回,当然这只是规定,实务中一般都是自力更生。
对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届满前10日内,制作《外国籍罪犯附加驱逐出境通知书》,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取保收监几率是多少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