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取保候审条件。上海取保候审难不难
- 1、新《取保候审规定》新规有哪些变化以及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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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取保候审规定》新规有哪些变化以及亮点? (一)
答1、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新《规定》明确,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是“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如何理解“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条件,是否与《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有本质不同?其实,新《规定》所明确的取保候审条件与《刑诉法》相关规定本质保持了一致,均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同时没有再犯等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
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之前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需要采取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方式。就上海地区而言,因为外来人口较多,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非上海户籍且在上海没有亲属的,一般是提供保证金;特殊情况,可以提供保证人。保证人,可以是近亲属;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的人员或社工。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情况,没有明文规定。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很难对其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可喜的是,新《规定》对此空白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情况下,仍有可能采取非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下列“特定的活动”。
在此之前,因为没有三个“不得”的明文规定,一些被采取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容易忽视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而被再次羁押。
新《规定》的三个“不得”充分约束了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有效降低犯罪嫌疑人可能再犯的风险,有效制止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或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有效预防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违法改变言词证据等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等。新《规定》的三个“不得”给司法机关以较为明确的标准、易于衡量的原则,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取保候审相关人员实现有效管理;同时,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视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相关规定,避免因违规被再次羁押。
4、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
新《规定》的这一内容,无疑为取保候审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极大的工作便利与生活便利。相较于之前,对取保候审相关人员实施的相对“静止”的管理,该项新内容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兼顾了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生活与工作需要;在坚持“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原则的前提下,不仅在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环节进行了简化,而且实现了有经常性跨市、县活动需要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可以正常的工作与生活。
新《规定》,让“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从难以实现的梦想变为现实,大大便利了有相关需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利于其今后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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