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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是刑诉法多少条.取保候审期限满解除多久撤销案件

2025-03-01 11:45 分类:取保候审 阅读:
 

取保候审是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强制措施,源自古代的“保释”制度。在现代法治体系中,取保候审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取保候审的目的是降低羁押率,使犯罪嫌疑人能在一定程度上继续正常生活和工作。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直至案件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也就是说,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十二个月。但是,有些案件因为较为复杂、证据收集困难、司法程序拖延等,往往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间超过了十二个月。那么,在现实中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本文中岳强律师将结合丰富的办案经验进行解读。

一、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即将届满,通常会做如下处理

1、移送案件的机关通知受案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移送案件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

2、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3、如遇取保候审自动解除的情形,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4、执行机关立即执行: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5、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1)如果依法解除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被释放,但前提是他们的行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且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无需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依法被变更为适用监视居住、拘留等其他强制措施。

6、被取保候审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银行如数退还被取保候审人交纳的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采取保证金方式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自己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将退还的保证金转账至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注意:无论是解除取保候审还是变更强制措施,都会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等相关人员,以便他们了解最新的情况。

二、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无任何新的进展,可能有以下原因

1、案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如果侦查阶段未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指控,或者证据存在疑问,可能导致无法启动刑事追诉。

2、不构成犯罪或情节显著轻微:如果经过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行为虽有违法,但未达到犯罪标准,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能不会进行刑事追诉。

3、司法机关的“疑案从挂”:在一些情况下,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司法机关可能会暂时搁置,等待新的证据出现。

4、其他司法程序延误:如检察官审查起诉时间较长,或者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其他延误,都可能导致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没有新的处理决定。

5、法律适用问题:有时可能是由于法律适用、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案件处理有所延迟。

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被取保候审人或其家属、辩护人应该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具体原因,并根据法律规定寻求必要的法律援助。

三、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长时间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案件进展的消息,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联系办案机关:需要主动联系当初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了解案件的最新状态。询问是否有新的调查结果、是否需要继续侦查、是否已经结案或者做出其他处理决定。

2、要求解除取保候审:如果得知案件已经结束或者不需要继续调查,可以正式向相关部门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要求,并询问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的具体处理意见。

3、申请刑事立案监督:如果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请求检察院介入调查,查明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或者执法不当的问题。

4、法律救济:如果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受到侵害,如被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确实符合国家赔偿条件,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如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等。

5、法律咨询:在整个过程中,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是非常重要的,专业人士能帮助被取保候审人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这个问题,确保被取保候审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保持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了解法律程序是关键,同时也要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在实际操作中,取保候审期限并非固定不变,它与案件调查、证据收集、侦查进展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等因素密切相关。同时,律师在此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他们可以协助犯罪嫌疑人理解法律动态,合理规划后续行动。

附: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修订)

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二十四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五条 采取保证金方式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自己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将退还的保证金转账至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

受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对继续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受案机关变更的强制措施开始执行后,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原取保候审决定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执行机关应当依法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移送案件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

明白了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是刑诉法多少条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酷斯法的其他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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