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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规定三个月必须做笔录吗__取保候审3个月必须录笔录吗

2025-02-02 19:00 分类:取保候审 阅读:
 

在本系列关于公安侦查阶段涉刑当事人及家属须知的前三期中,我们分别介绍了涉刑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带前后的注意事项刑事诉讼中的5种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如何争取取保候审等话题。

本期作为公安侦查阶段涉刑当事人及家属须知的最后一期,小律将重点为大家介绍公安侦查阶段当事人笔录录制的相关注意事项,以及针对公安机关的9种侦查手段涉刑当事人和家属需要重点注意的事项

去公安机关录笔录,有什么要注意的事项吗?

笔录录制要注意什么也是涉刑当事人及家属的高频问题,但同时也是辩护人最难把握的工作之一,稍有不慎就会“被认为”是引诱当事人做虚假的供述。

必须要说明的是,录笔录一定要如实供述。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需要面对多次的讯问,如果做出不实供述,且不说是否与会其他在案的证据有冲突,单是在被多次讯问下,一般人也很难始终把一个谎话圆上。如果被认定有虚假的供述,轻则被认为不配合调查,自首、坦白等情节无法认定,重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大前提下,如何如实供述就很关键,小律认为有几点值得注意:

首先,就办案机关讯问的问题,自己的答案有产生不利解释的可能性时,一定要谨慎、完整地表达,并注意是否被完整地记录到笔录内。

办案机关的“入罪思维”导向决定了他们在讯问前,已经将案件立案定罪所“必须”的口供部分,以问题的形式做了充分准备,当事人的供述就是他们建立起整个大厦的一块块重要的拼图。

因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办案机关就一个关键问题变着法地反复问,其实就是他没有得到“想要”的答案。在这个时候当事人一定要坚持自己的真实表达,不要被“带着跑”。就这类问话,在实践中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侦查技巧,并不作为“诱供”处理,特别是后续当事人又有多份重复的笔录,将相关的情况固定下来的话,这样对当事人是非常不利的。

其次,对于自己有利的供述,一定要要求记录下来。要明白一点,没有记录就等于没说。如果确实没有记录,在最后核对笔录时要坚持手写加入。

再次,在讯问过程中,尽量记住办案机关讯问的问题和重点,自己回答的内容,讯问的次数、地点和时长等,事后及时记录下来并告知律师,以便判断案件的走势和办案机关的侦查方向,也请律师协助判断办案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讯问的情况。

最后,在笔录签字前一定要认真核对。如果受到恐吓或其他原因,经当事人要求,办案机关不愿意修改或补正不实的笔录内容,建议当事人可以手写加上“笔录我已看过,以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为准”。

在此提示一点,在初次讯问时,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的相关内容,其中就有是否要聘请律师的告知事项。

在小律经手的案件中,经常看到初次笔录里通常记录的回答是“暂时不需要”,而实际的情况是办案机关把这部分当做笔录开头部分的模板,甚至没有宣读,最后要求当事人与其他权利义务告知书一起签字。

在实践中我们遇到过的情况是,当事人想找律师,但是在外的家属年迈,接到家人被拘留的通知后一时手足无措,或多个家属之间就是否聘请律师发生争议,耽误了尽早聘请律师协助的机会。

小律建议,当事人尽量在笔录中声明自己要求聘请律师,请办案机关转告家属为自己聘请律师。这样的话,公安机关是有义务在通知家属时把这个要求转达家属的。

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对于公安机关的其他侦查手段,我们要注意些什么呢?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9种侦查手段,分别是:(一)询问,(二)讯问,(三)勘验、检查,(四)搜查,(五)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六)鉴定,(七)辨认,(八)通缉,(九)技术侦查。

9类侦查手段,最终形成的证据又可以分为8类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别是(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9种侦查手段,以及8类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特别是在律师的阅卷、质证、形成核心辩护思路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内容比较专业,鉴于本系列的初衷,小律在此仅简单介绍在面对公安机关9类侦查手段时,当事人和家属需要了解的事项。

关于询问,本系列之前的内容已经提过,是针对包括证人、受害人等所有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手段,相关规定与讯问有一定区别,但这部分仅需要辩护律师在质证时区分判断即可,涉刑当事人和家属不需要了解太细。

关于讯问,关于录制笔录的相关注意事项部分应该进行了详细介绍,在此补充提示,讯问过程需要有2名的侦查人员进行,对于羁押中的当事人只能在看守所接受讯问,而未被羁押的当事人,可以在住处、现场、办案地点等接受讯问。

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是被羁押的情况下,要警惕被讯问的地点,例如被带出看守所进行讯问而形成的口供是程序违法的,可以申请排除,有被带出看守所接受讯问的还有可能伴随着刑讯逼供等情况。

关于搜查,要注意需要2名侦查人员组织进行,并出具搜查证,同时要有见证人见证和签字,以确保搜查过程的程序正当。只有在办案机关执行拘留、逮捕时,因情况紧急进行搜查的,经合理说明搜查证可以后补。搜查后查获的物品要制作扣押清单,均需要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字确认。

关于辨认,是指根据侦查需要,要求当事人对特定的人、物、场所等进行辩护人。辨认活动也需要有2名侦查人员组织进行,并有见证人见证。辨认要遵循对象混杂原则,所谓“7人5物10照片”的规定,即需要提供“干扰项”用于辨认。对于特殊情况,如具有唯一性的尸体、案发场所等,可以不适用混杂原则。

这里还要注意,如果当事人提前见到过被辨认对象,或有被办案人员暗示的情况,进而形成的辨认笔录等结果是需要排除的。

关于技术侦查,例如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电子监视、秘密拍照录像、秘密获取物证,包括卧底侦查等,一般需要经过办案机关内部严格的批准手续才能进行。

按照相关规定,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范围也有严格限制,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时可以适用;对于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涉及利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时可以适用;对于监察委调查的案件,涉及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可以适用。技术侦查的期限为3个月,经审批可以延长,且延长没有进一步的时间限制。

关于通缉,是指对于应当逮捕但在逃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通过张贴、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公开的方式公布通缉信息,将嫌疑人追捕归案。

实践中还有一种挂“网逃”,是指公安内部的一种协作查找在逃嫌疑人的方式,追逃信息不对外公开,一般只在公安机关的内部系统可以查询,而该系统通常是与一些特殊场所有联网机制,如酒店、机场、车站等。简言之,通缉的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嫌疑人,一般已经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挂“网逃”的对象是有犯罪嫌疑,并不一定符合逮捕条件,其适用程序也更加宽松。

除了介绍的侦查手段外,其他的包括鉴定在内的侦查手段其实对于律师辩护而言都非常重要,但是这部分过于专业,涉刑当事人和家属也无需了解太多,在这个系列里就不过多介绍了。

就是本系列关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涉刑当事人及家属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我们用了四期的时间,重点介绍了涉刑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带前后的注意事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5种刑事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如何争取取保候审,以及围绕公安机关9种侦查手段,当事人和家属需要重点注意的包括如何录笔录等问题。

从下一期开始,我们将继续为大家介绍,在刑事案件进入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涉刑当事人及家属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欢迎持续关注。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取保候审规定三个月必须做笔录吗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酷斯法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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