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规定二个月传唤一次——取保候审二个月后传唤
案情
程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某区公安局A派出所立案侦查,后由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新犯盗窃罪。该区公安局B派出所根据特情线索得知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为程某,经电话通知传唤,程某到案,如实供述盗窃事实。
分歧
程某新犯盗窃罪是否成立自首?
一种观点认为,B派出所并未采取类似诱骗的侦查措施使程某到案,而是直接电话通知其协助调查。程某接到电话通知时,明知盗窃罪行已为办案机关掌握,客观上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是自动投案。到案后,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主动供述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而非在办案机关出示相关证据无法回避的情形下认罪。因此,程某盗窃罪成立自首。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其中包括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程某接到B派出所电话通知要求协助调查,并到案配合调查只是履行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随传随到义务,不能视为自动投案。因此,程某盗窃罪不构成自首。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即程某新犯盗窃罪不构成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由此可见,认定自首需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基本要件。本案盗窃罪是否认定自首的分歧点在于对到自动投案中自动性的理解。犯罪嫌疑人投案的自动性,指的是在明知投案的法律后果的前提下,自愿将自己置身于司法机关或者他人的控制之下,强调的是在自由意志支配下做出的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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