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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取保候审、什么叫取保候审保证金多少

2024-12-10 17:00 分类:取保候审 阅读:
 

一提到保证金,大家应该都不陌生,但能聊得细致透彻的,估计也不太多。比如,保证金数额怎么定的?怎么退还?被暂扣了怎么办?被没收了怎么办?……接下来,就由法律的搬运工来给大家分享一下保证金的那些事儿。

01 交多少?

保证金交多少和交保证金的目的以及标准有关。

交保证金的目的,是要让被取保候审人顾忌保证金被没收,而不得不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证随传随到,从而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要实现保证金的约束功能,标准要合适。然而,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居民收入差异巨大,对保证金的承受能力也大有不同。所以,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保证金的起点数额及确定保证金数额的依据,而不是具体数额。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如果规定的太低,就不能起到相应的约束作用;如果过高,而当事人无力交纳,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取保候审的适用。而且,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标准不一样。

成年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1000元,未成年人的起点是500元。

决定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在无适合保证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保证金保证,而且因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保证金数额不宜过高。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还应当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及其可能被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经济状况等因素,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

基本原则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较好,案件的性质、情节比较恶劣,社会危险性大的,收取的保证金就可以多一些;反之,就应当少一些。

实务中,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完全凭承办人的判断,以至于会出现讨价还价的情况,比如办案机关要求保证金10000元,结果家属只能提供8000元,有可能最后保证金就是8000元。虽然,保证金数额后续需要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但是,一般都会同意办案部门的意见,因此,仍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02 交给谁?

保证金交给银行。

交给银行?哪家银行?不应该是交给公安局吗?对,也不对。

准确的说,保证金应该交至取保候审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设立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均不得不得直接经手保证金的收取和保管,而是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

这样做,主要是为了贯彻“决定和收取相分离”的原则,加强对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防止出现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的情况。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不仅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等也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只是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保证金是交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账户。

03 怎么交?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的形式交纳,可以现金,也可以转账,但没有分期付款一说,应当一次性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

提供保证金的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亲友、单位等。交保证金时持办案机关提供的《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以及提供的账户凭证前往指定的银行办理即可。

银行按照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要求的数额收取保证金,并存入公安机关设立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然后填写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交给交款人,交款人再将回执交给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回执联存入诉讼卷。

实务中,也有将保证金交给办案机关,办案机关代为交纳的情况,代为缴纳的,应当将银行收款凭证交给当事人或家属。

代为缴纳的原因,是实务中防止当事人不去交保证金,这个问题延伸出来的乱象,因涉及到执行,后续再另行分享。

04 退还吗?

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应当遵守的义务,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经侦查应当撤销案件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办案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以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退还保证金的时间节点,是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实务中,经常遇到解除取保候审,但保证金无故拖延退还的情形,当事人不得不到办案机关去讨要,办案机关这种做法是违法违规的。

如果真的遇到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实务中,被取保候审人凭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及回执、现金支票、本人身份证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办好退还手续后,银行填写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并盖章,转交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再转交办案机关附卷。

当然,被取保候审人无法前往领取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领取。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开具的支票是委托人即领取人的名字。

退还的保证金数额,即交的保证金本金,是不含利息的。

实务中,还有另外一种退还的方式,即被告人被判处罚金的,罚金数额大于保证金的数额,法院可以出具相关手续,将被告人交纳的保证金由保证金专管账户转到罚金专管账户,即将保证金冲交罚金,相当于免去了退还保证金,再交罚金的中间环节。

05 暂扣了?

当事人没有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有关判决作出处理。

既然是涉嫌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也就意味着是否构成犯罪尚无法给出结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此时的被取保候审人在法律意义上就是无罪的。因此,公安机关并不能直接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最稳妥也是最正确的做法是暂扣保证金,等到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依据判决作出处理。

根据生效判决,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06 没收了?

既然有退还的情形,就有不退还的情形,即没收的情形。

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这里主要分享一下没收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提出没收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5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银行。

决定没收50000元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严格审核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办案部门受利益驱动,随意没收保证金。同时,应当根据被取保候审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确定没收保证金的数额,不能不区分情况,一律全额没收。

但,实务中,如果没收保证金,基本上都会全部没收,因为部分没收、没收多少,依据很难说得清楚,实务中,为了方便或者减少责任,基本上都是全部没收。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执行机关应当在3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 告知其没收保证金的原因、法律依据、数额等,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审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的,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宣布,由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公安机关应、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并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到场见证,对公安机关的这一执法行为进行观察和监督,并由见证人当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

公安机关在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如果对反保证金的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未在此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公安机关就可以认为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没有异议。申请复议期限已过,被取保候审人没有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依法没收其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不得推诿。

复议和符合的结果,维持原决定的,应当没收保证金;撤销原没收保证金决定的,应当退还保证金;变更原决定的,只能减少而不得提高没收保证金的数额。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复议、复核后维持原决定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数额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当将没收保证金通知书正本和回执联送达收取保证金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银行填写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退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转交决定机关附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 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执行后3日以内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检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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