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书
近一段时间以来,笔者接到了十多起关于“取保候审”和“不起诉决定”的电话咨询,笔者每次都耐心的给咨询者详细解答了关于“取保候审”和“不起诉决定”的法律规定,和需要注意的事项。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有关于上述“取保候审”和“不起诉决定”的内容,今天笔者再给朋友们简述一下二者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取保候审”和“不起诉决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同时,二者所处的法律阶段也不相同。
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什么是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是指,在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所作的决定。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两者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定义不同、实施的条件不同外,而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两者所处的阶段和实施主体也是不同的。
在刑事案件中,整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判阶段(法院)。取保候审可以贯穿三个阶段,也就是说每个阶段都可以采取取保候审。而不起诉决定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完成。另外,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可以是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而不起诉决定只能由审查起诉机关作出。
笔者简述希望能帮助到有需求的朋友们,如有更多需求可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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