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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与数罪—一罪的划分标准

2024-11-05 07:30 分类:公司犯罪 阅读:
 

一罪的划分标准 (一)

一罪的划分标准

最佳答案一罪与数罪,在一般情况下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但一些特殊的犯罪形态,诸如一行为产生数结果,或者数行为产生数罪,或者数行为按一罪论处等情况,如何确定其罪数呢?对此,国内外学者争议颇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客观标准说。主张此说者认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应以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已经表现的事实个数来计算。由于对“事实”的认定不同,客观说中又具体存在着以下几种标准:

(1)行为标准说。该学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只有犯意不能构成犯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也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因而,区分罪数的标准应当是行为的单复数,即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的为一罪;实施数个行为的为数罪。

(2)结果标准说。主此说者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危害性,犯罪总要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结果。当然,这里的危害结果是广义的,不专指有形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因此,应当以犯罪危害结果个数来作为划分罪数的标准。不论行为人实施一行为还是数行为,只要危害结果只有一个,就是一罪;危害结果有数个,则为数罪。

(3)法益标准说,又叫结果标准说。此说认为,一切犯罪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或可能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即法益,这是犯罪的本质所在。所以,划分罪数的标准应当是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个数,侵犯一个法益的为一罪;侵犯数个法益的为数罪。

2.主观标准说,又称为犯意标准说、意思标准说。该学说主张,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犯意则是刑事责任的根据,行为和结果都不过是犯意的表现形式而已,犯意才是犯罪的本质。因而,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意的个数,而不是行为、结果、法益的个数。即,行为人的行为基于一个犯意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意的为数罪。

3.犯罪构成标准说。该学说认为,犯罪构成既是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同时也是区分罪数的标准。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4.综合标准说。该学说认为,几种学说都有各自的片面性,区分罪数的标准,应当主要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并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为基础,综合考虑犯意发动的时间、场所等各方面的情况而决定。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要件和刑法分则的特别要件的,就是犯罪。一次符合就算犯了一个罪;数次符合就算犯了数个罪。

上述几种学说,孰优孰劣?主观说的谬误显而易见,因为它只以主观犯意个数来确定犯罪个数,忽视了客观方面的情况,必然导致惩治“思想犯”,造成主观犯罪,从而违背刑法中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客观说则要么只根据客观上实施的行为,要么只根据客观上发生的结果,要么只根据客观上侵犯的法益个数来决定犯罪个数,但无论哪种标准,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缺陷,即它们都忽视了主观方面的情况,又必然会滑入客观归罪的泥潭,同样与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和精神相悖。综合标准说显然是一种折衷主义的观点,对于罪数的确定,并无什么实质性的创见。而犯罪构成要件说,以犯罪构成要件作为区分罪数的标准,既克服了上述几种观点各自的缺陷和片面性,从而坚持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又与我国刑法学关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相一致,因此,以犯罪构成要件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已成为当代我国刑法学界大多数人的共识。

然而,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一般之中蕴藏着特殊,我们认为,犯罪构成要件说也并不是确定罪数的“万能钥匙”。某些特殊的犯罪形态,如惯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表面上都符合数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说,这些犯罪形态都应当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并罚。但是,不管对罪数区分标准持何观点,大家普遍认为,这些犯罪形态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因何在?以牵连犯为例,牵连犯显然是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的目的只有一个,是基于同一“概括故意”而实施的数行为,并且,数行为之间有着牵连关系,故不是数罪。尽管如此,这毕竟是与区分罪数的标准——犯罪构成说相矛盾的,无论如何,犯罪构成标准说在这里表现出了自身的局限性,遇到了难以逾越的障碍。那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克服犯罪构成说确定罪数标准的局限呢?

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上寻找突破口。刑事立法不仅是刑事司法实践的指导和准则,也是刑法理论研究的基本依据。显然,上述问题的出现,也是刑法理论研究的基本依据。显然,上述问题的出现,固然有其他原因,但我国刑事立法在这方面的疏漏却是重要原因之一。

以想像竟合犯为例。所谓想像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却触犯两个罪名的犯罪。想像竞合犯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想像的数罪。想像竞合犯只成立一罪,因而不适用数罪并罚。世界上许多国家也都把这种犯罪作为一罪处罚,并明确规定在刑法条文中。例如,日本刑法第54条中明文规定:“同一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按照其最重刑判处。”我国近代法律,包括国民党时期的法律,也都在条文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如《大清新刑律》中规定:“凡一行为而触犯数次罪名……从其最重之一罪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却没有采用这种作法。

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在全面修改和完善刑事立法时;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确定罪数的标准以及不适用数罪并罚的犯罪形态,即继续犯、想像竞合犯、惯犯、结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和结果加重犯,引入这些犯罪形态的概念并规定具体的处罚原则。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一罪与数罪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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