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和非法集资的区别——诈骗跟非法集资的区别
#为什么说传销是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类案件频发, 组织传销罪与集资诈骗罪两罪常常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其在实际表现形式上,确实存在诸多相似之处,都涉及发展人员、吸纳资金,然两罪如何区分在实务中却让人一头雾水。今天,我们从律师的视角出发,通过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两者的区别,并总结办案要点。
典型案例
1、“善心汇”--组织传销案件
2013 年 5 月,张天明注册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3 月起,他以 “扶贫互助” 为幌子,以缴纳 300 元购买 “善种子” 获取加入资格,按照特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在全国范围发展会员。截至案发,参与 “善心汇” 传销活动的人员多达 598 万余人,涉案金额高达 1046 亿余元。2018 年 12 月 14 日,双牌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天明等 10 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公开宣判,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2、“e 租宝”--集资诈骗案件
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 12 月间,丁宁等人掌控的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助 “e 租宝” 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不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情况下,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与个人债权项目。他们以高额利息为诱惑,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借新还旧、自我担保,非法吸收公众资金。“e 租宝” 实际吸收资金 500 余亿元,大部分集资款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运营支出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2017 年 9 月 12 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丁宁、丁甸等人以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判处相应刑罚,同年 11 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实务痛点
在实际办案中,组织传销与集资诈骗的界限难以区分。两者都涉及发展人员、吸纳资金,从表面上看具有相似性。然而,准确区分两罪对于案件定性、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至关重要。
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返利模式方面,传销的返利和集资诈骗的资金回报方式看似都具有诱惑性;人员关系上,两者涉及的人员架构都较为复杂;承担刑事责任主体的界定也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罪名认定错误。
办案要点
1.返利模式审查
在组织传销活动中,依据《刑法》中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返利来源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缴纳的费用,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形成金字塔式向上返利模式。律师在审查时,要重点关注资金是否在组织内部循环,是否存在上线从下线缴纳费用中获取返利的情况。例如在 “善心汇” 案件中,新会员缴纳的费用,部分会作为返利传递给上线,这符合传销返利模式特征。
集资诈骗罪则是以 “高额收益,保本保利息” 吸引投资后,采取以新还旧模式维系犯罪活动。集资款被实际控制人支配,并不会像传销返利那样向上流动。律师需审查集资款的去向,是否用于真实的投资项目,还是主要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利息等。如 “e 租宝”,用新投资者的钱支付老投资者利息,一旦资金链断裂,骗局就会暴露,这明显属于集资诈骗的返利特征。
2. 人员关系梳理
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除了组织者领导者,其他传销参与人员之间有严密的上下线层级关系,分为多种层级。每个参与人员既有上线,也有自己发展的下线,下线又能不断发展新下线,形成一个庞大的层级网络。集资诈骗罪中,发起人、策划人等参与人员可能会有各种身份和头衔,如总经理、经理等,但他们相互之间并无上下线层级关系。广大投资者之间更是各自独立,不存在这种层级联系。律师在办案时,要审查人员之间的沟通记录、合作协议等,判断是否存在层级关系特征。如果没有体现出像传销那样的层级管理、利益分配等关系,则更倾向于集资诈骗的人员关系模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酷斯法希望诈骗案和非法集资的区别——诈骗跟非法集资的区别,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