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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愿接受戒毒的人员应该怎么处理

2025-03-16 17:55 分类:毒品犯罪 阅读:
 

河南省禁毒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戒毒工作应当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心理矫治、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

动态管控期间的吸毒人员在下列岗位工作的,公安机关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调离:

(一)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航空器等运载工具的驾驶、信号、指挥等岗位;

(二)电力、燃气、供热、供水、石油、化工、仓储等行业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

(三)操作重要生产设备的岗位;

(四)高空作业等危险工作的岗位;(五)从事医疗、教育、科研的岗位;

(六)其他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取消动态管控,更新登记信息:

(一)自愿戒毒人员,自公安机关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二)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并且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三)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并且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但是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除外;

(四)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自解除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吸毒人员自行戒毒。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治疗。

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同步刊登在《河南法制报》2022年5月23日09版)

(河南法制报记者 张杰 )⑪

本文来自【河南法制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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