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斯法律师网,一个集结国内知名律师的法律咨询网,为各地法律提供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不在担心找不到好的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有毒有害食品案定罪需要物证吗——有毒有害食品案能判缓刑吗

2025-01-26 03:10 分类:毒品犯罪 阅读:
 

从“毒豆芽案”看主观故意/明知的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

从“毒豆芽案”看主观故意/明知的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优质回答 文 |申文波律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是故意犯罪 , 过失不够本罪 。 “ 故意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 明知是有毒 、 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而故意掺入 , 或明知是有毒 、 有害食品而予以销售 。

举凡牵涉本罪的当事人都会辩解主观无故意 ,行为 是过失 。 这种辩解也常常是当事人家属击鼓喊冤寻求律师帮助的重要理由之一 。

但此类辩解常被视为消极抵抗 、 不认罪 、 企图通过狡辩逃避惩罚的控诉理由 , 最后被有司写入判决 , 判词略为简洁 —— 被告人不知道某食品为有毒 、 有害食品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 不予采信 。

刑事案件的家属往往陷入两难的矛盾之间,一方期待公检法能够公正公平的审理案件,还原案件真相,另一方面又期望遇到一位能够法外容情的司法官。无论前后,目的都是尽快使被告人脱离指控,减少诉累。但仅有被告人的单方辩解,显然是行不通的。

“主观明知”作为心理动态无法被人所直接感知,更不可能通过事后口述辩解加以证明论证。

因此,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心态是这类案件常用的思路。以“孙某某销售毒豆芽案”为例证:

原审法院认定:孙某某经营蔬菜批发店,在向供货商索要质检合格证未果后,将绿豆芽销售给他人。经食药监局抽检,发现该批豆芽含有国家禁止用于豆芽生产中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次月,孙某某又通过他人收购豆芽予以销售,食药监局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孙某某明知所收购的豆芽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仍然予以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再审法院认定:孙某某在购进豆芽时虽未获取豆芽的质检合格证,但不能以此认定或直接推定孙某某明知或应当知道豆芽生产者在加工豆芽时添加了“4-氯苯氧乙酸钠”。

孙占奎在购进豆芽后未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其对生产者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不知情,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故意,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豆芽是超市、零售店销售的常见食品,不仅食品生产厂家可以批量生产,普通百姓也可以自己在家生豆芽予以销售。

因此,有无食品检验合格证、有无索要食品检验合格证,不能作为直接推定孙某某明知有毒、有害的食品而予以销售。

对于此类产品,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不等于食品不合格,更不等于是有害食品,从生活常识上将孙某某的违法性认知予以排除。

需要注意的是 ,虽然国家明令禁止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但“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的实质危险性有多大缺少科学验证和实验室数据,不少检察院以此为由决定对案件不起诉,法院以此判决无罪。

实践中,也存在因证据不足,导致主观心态无法准确认定而判决无罪的情形,例如“冯某某销售毒花甲案”,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现有证据难以确定冯某某具有主观故意——在花甲中掺入氯霉素或明知花甲中掺入氯霉素而予以销售:

情节综合排除或无法证实冯某某具有主观故意,进而宣判无罪。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没有列入国务院禁止使用的新型有毒、有害物质,被用于养殖行业,需要及时对养殖产品进行扣押并检测毒物残留情况,否则也会因为核心证据缺失而无罪。

“主观明知”的认定是个系统工程,主要考察的是被告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作为辩护方,常规的路径是以被告人的辩解为基础,综合全案事实及司法案例进行论证,常见的思路如下:

1.  重点考察行为人的年龄、学历、社会经历等情况,知识阅历也影响违法性认知程度的判断;

2. 生产、销售的食品,行为人是否自己也在食用,如果自己及家人正常食用,则很难说对该类食品有毒、有害主观上是明知的;

3.  掺入的非食品原材料,是否属于当地重点宣传禁止使用的材料,有关部门是否以组织培训、宣传进行告知;

4.  是否曾因食品安全问题被谈话、调查、处罚,或被投诉、诉讼,发生过食品安全事件;

5.  进货、销售的价格、渠道、方式是否异常,食品是否有明显区别于其他合格产品的特征,如产品外观粗制滥造、异味、颜色异常等;

6.  接受调查时,是否刻意隐秘进货渠道、销售价格、数量等关键性信息,是否存在销毁物证的情况;

7.   生产方法是否具有当地特色、历史背景,如果当地普遍均是这么做的,自古以来都是这么做的,很难说行为人有违法性认知的可能性;

具言之,综合推定主观是否明知,细节决定辩护成败。本文完。

我知道你   在看   哦

食品制作不卫生的案例 (二)

优质回答一起生产经营有毒有害小黄鱼鲞案发布日期:2007/10/20 19:01:37 阅读次数:6722004年06月21日,某区卫生局对某水产市场的鱼鲞进行抽检,送该区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从市场内业主陶某处采集的小黄鱼鲞样品中残留敌敌畏、敌百虫。在得到检测结果之后,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进行立案。同日区卫生局立即对该摊位的小黄鱼鲞进行了封存,依法作出了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为了查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的情况和同批次的小黄鱼鲞的售出数量以及毒鱼鲞的来源,卫生监督员要求业主提供产品进出货的书面凭证。但业主陶某称其摊位产品都为直接的现金交易,没有书面凭证。

为此,区卫生局根据卫生监督员的合议意见认为:该业主的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且因为没有交易的书面凭证,无法查清该摊位的违法所得数额,于2004年07月05日对该业主实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当事人陶某自愿放弃听证,2004年07月09日,区卫生局作出: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被检出敌敌畏、敌百虫的小黄鱼鲞;2、责令销毁该批小黄鱼鲞150公斤;3、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摊位业主于当日交纳了罚款,并贴出了收回有毒小黄鱼鲞的公告,7月15日在区卫生局卫生监督员的监督下,该摊位业主销毁了被检出敌敌畏、敌百虫的小黄鱼鲞。

案例讨论

从国内的情况来看,近两年在水产品特别是咸鱼、鱼鲞中浸泡、喷洒农药的事件屡有发生,本案则是一起 典型的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我们认为,该案定性准确,程序和实体都把握较好,为后期的行政处罚奠定了基础。

本案的关键点是调查取证、违法所得的认定以及法律法规的适用。

1. 调查取证

本案处理及时,取证充分。在得到检测的结果后,立即对陶某摊位的同批次小黄鱼鲞进行了封存,并对经营场所、实物拍摄了照片,制作了封存涉案标的物的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使得物证和书证齐全,形成了牢固的证据锁链关系,为确定控制食品的数量及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2. 违法所得的认定

在本案中当事人不能提供交易的书面记录,在无法认定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我们依照《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按照没有违法所得查处”,对该案以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以一千五万以下的罚款”,由于出售有毒有害食品是一种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所以我们对其处以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而没有处以最高额度的罚款,并且没有吊销业主的卫生许可证。

3. 法律的适用

本案适用的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额度充分考虑了案件涉及的数量和当事人采取的补救措施,是适中的。对于本案是否构成“以罚代刑”,我们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事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我们可以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要成立该罪,在主观要件上要求有主观故意(“销售明知……”),而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因此本案使用《食品卫生法》不存在“以刑代罚”的问题。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酷斯法关于有毒有害食品案定罪需要物证吗就整理到这了。

戒毒所戒毒要多少钱

禁毒法规定的禁毒工作机制 禁毒期末考试答案10题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