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退钱还要坐牢吗、诈骗200万退赃已判刑案例
2020年5月12日,舟山中院对陈元杰等人诈骗、偷越国境、掩饰、隐瞒犯罪一案公开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元杰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相关涉案物品和银行卡冻结资金依法处理,继续追缴各被告人未退出的赃款和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起,被告人吴城辉受洪珠全(在逃)指使,招募被告人周连友搭建诈骗平台。吴城辉负责租赁服务器、购买域名、包装平台二维码等,并按洪珠全要求指使周连友对诈骗平台进行代码修改及维护平台正常运行。至2018年6月12日,吴城辉、周连友共搭建及维护运行永利一、永利二、永利三、金沙、云联惠等诈骗平台,并伪装成“腾讯竞彩”等赌博平台。
2018年2月下旬,为到缅甸实施上述诈骗活动,被告人陈元杰、陈亨辉、苏合成伙同郭宁宁、陈柳坤等人(均另案处理)驾车从福建省出发前往云南省,后从云南省国境处非法偷越至缅甸木姐市。
2018年4月,被告人郑邦禄为谋取好处费,明知洪珠全等人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了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犯罪所得并帮助取现,且指使被告人郑帮海、王猛、齐文许提供本人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并帮助取现。被告人郑帮海、王猛、齐文许为谋取好处费,明知卡内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帮助郑邦禄实施上述行为。至2018年6月12日,郑邦禄为洪珠全等人提供银行卡共计16张,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63.098万元,其中,郑帮海为郑邦禄提供银行卡4张,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105.19万元,王猛为郑邦禄提供其本人银行卡1张,并介绍齐文许提供其本人银行卡2张,王猛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95.908万元,齐文许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89.90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元杰伙同被告人吴城辉、周连友、陈亨辉、官文富、邓振安、詹聪敏、苏合成、邓加坤等人,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组成固定的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共同骗取他人财物,除邓加坤诈骗数额巨大外其余成员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郑邦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帮助,参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十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且陈元杰、吴城辉、周连友、陈亨辉、官文富、邓振安、詹聪敏、苏合成、邓加坤属于犯罪集团成员。此外,被告人陈元杰、陈亨辉、苏合成又伙同他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又构成偷越国境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郑帮海、王猛、齐文许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自首、退赃等情节,及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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