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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帮信罪怎么判--帮电信诈骗取钱判刑多少年吗?

2024-09-15 05:2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取钱的行为人处于犯罪团伙最末端、最底层,他们往往是接受上线指示,且是单线联系,一般是在赃款到账后的几分钟内将诈骗的钱款取出,然后迅速转移,给案件的侦查和被害人挽回损失带来极大的困难。所以,虽然他们在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只起到帮助作用,但这种帮助作用却是诈骗分子取得赃款的重要环节,没有取款人积极的提供帮助行为,电信网络诈骗也不会发展的如此猖獗。

对于这些负责银行取现的不法分子应当如何定罪,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同时,该《意见》第四条(三)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综上,《意见》的规定有重复之处。对于这一行为,既规定可以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罪,又规定可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就造成了审判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断,各地法院对此类犯罪罪名的认定存在差异。从法院最终认定的罪名来看,主要集中在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种。

笔者认为,区分此罪与彼罪,关键看行为人是否与其上线事前通谋。有事前通谋的,以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论处,没有事前通谋的,各行为主体之间不存在共谋或犯意联络,则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在覃某某、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被告人覃某某接受杨某(另案处理)的安排,用杨某提供的40余张银行卡,对转账至银行卡内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赃款进行取现,并按照取现金额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酬。后覃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三人一起帮助电信诈骗团伙提取诈骗赃款,在取现时均采取戴帽子和口罩的手段进行伪装。

本案中,根据三名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可以推定为明知:一是被告人取款时均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二是获利较高,且取现时间要求高,当日内甚至是几分钟内银行卡内的现金均全部取出,足以推定取钱者对钱款来源的犯罪所得属性有概况的认识;三是取现的时间大多为晚上甚至是凌晨。此时,至少可以推定三人主观明知,认定三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继续分析看是否与电信网络诈骗的实施者构成共同犯罪。三名负责取现的人与上线杨某(另案处理)之间不通身份信息,互不认识,只有覃某某和杨某二人单线联系,然后按比例收取提成(甚至还有一些案件中的取现人是领取固定工资的)。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电信诈骗的实施者与取现人事前通谋的情况下,按照《意见》的规定,本案应当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

对于不仅负责取现,还为电信网络犯罪集团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人,《意见》第四条(三)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 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此类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和实施诈骗,但是明知道对方实施诈骗行为,仍然积极帮助提供银行卡和取现,应当以共同犯罪论。

去年开始,国家开展严厉打击两卡行动,切记不要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出租、出借,以免被不法分子用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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