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四十万判几年徒刑、诈骗40万判几年徒刑
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郏县支公司和原支公司负责人于恩恒双双领罚单。其中,于恩恒因在保险从业期间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被终身禁业。
另据裁判文书网显示,于恩恒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私刻公章、虚开保险凭证等手段,以高息为诱饵,合计诈骗40余名被害人共计2408万余元,并将大部分款项用于个人炒股、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构成诈骗罪。最终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人被终身禁业
9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平顶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以及时任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负责人于恩恒被处罚。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内控管理不到位;于恩恒保险从业期间实施诈骗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平顶山监管分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于恩恒禁止进入保险业终身。
诈骗40人共2408万元
被判无期徒刑
基金君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前述被终身禁业的于恩恒出生于1968年,本科文化程度,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经理,2016年7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根据二审刑事裁定书,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于恩恒在担任人寿保险郏县支公司经理及郏县小额人身保险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隐瞒“永泰年金”保险项目已停止销售的事实真相,采用开具虚假凭证、支付2%-3.5%不等高息的手段骗取钱财;期间又以为公司垫支保费完成任务和为开展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垫资为由,通过支付2%-3.5%不等高息、出具加盖其私刻公司印章的单据等手段骗取钱财。
案发时,于恩恒已累计骗取40余名被害人2408.48万元。经司法会计鉴定,于恩恒除将所诈骗款项中少部分资金用于支出“人寿保险郏县支公司”费用、垫支保费未退还外,其余款项均用于个人炒股、归还个人欠款及支付所借款项的利息。且案发后,上述被害人的损失均未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恩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开具虚假凭证、支付高息、出具加盖其私刻公司印章的单据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于恩恒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于恩恒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302.18万元退赔被害人。且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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