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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诈骗罪可以想象竞合吗:法律问题

2024-08-19 02:0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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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法律问题

法律问题 (一)

法律问题

最佳答案想象竞合犯 广义的想象竞合包括狭义的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

1、狭义的想象竞合,典型的如盗窃触犯其他罪名

(1)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例:甲欲杀乙,一天看见乙在大街上,于是,用炸药包当场将乙炸死,同时将旁边的一辆公共汽车炸毁,十几名乘客受伤。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故意损毁财物罪。

(2)想象竞合犯的处理:从一重罪处罚。

例1:甲骑着摩托车在大街上抢夺,对象是妇女、老人钱包、手提包。甲用力过猛,导致被害的老人倒地身亡。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抢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这属于想象竞合犯。因此,应当按照抢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重罪处罚。

例2:甲想杀妻子,在妻子的食物里投了毒。为防止三岁的儿子吃,甲买了很多孩子喜欢吃的零食并把他送到了幼儿园。后又嘱咐妻子不要去接孩子,说他下班后去接。没想到那天妻子工厂停电,提前下班。她就把孩子接回来,后母子因吃了甲投毒的食物死了。这也属于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就是投放毒物的行为,他杀死妻子直接故意,构成直接故意杀人。杀死孩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所以,他这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一个故意杀人,一个过失致人死亡。

2、法条竞合犯

1、例:法律上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罪,又规定了泄露军事秘密罪,一个人如果泄露了军事秘密,一定也泄露了国家秘密,这既有包容关系,又有交叉关系。还有像法律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跟交通肇事罪也出现了交叉,交通肇事也是过失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部分重合。

2、法条竞合处理有两个原则

第一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例:泄露军事秘密适用特别法,泄露国家秘密适用普通法,一个军人如果泄露了军事秘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定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二是重法优于轻法。

例:法律上有诈骗罪,另有招摇撞骗罪,如果一个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那么,就跟诈骗罪发生交叉,部分重合了,而招摇撞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按诈骗罪来处理。

3、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法条竞合是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存在包容和交叉,而狭义的想象竞合是由于行为引起法律条文发生联系,而客观上法律条文本身没有联系。

(二)牵连犯

1、特征

(1)一定是实施了两个的犯罪行为。如果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不发生牵连犯。注意:自己偷自己去卖的,因为只有一个盗窃行为,不构成牵连犯。

(2)要求有牵连关系,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关系,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关系。

例:为了骗取他人财物,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可能是诈骗,可能是招摇撞骗,这就是方法与目的的牵连;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受贿,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这就是原因和结果的牵连。

(3)判断牵连关系,必须注意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牵连意图。

例:甲为了杀害乙,在公共汽车上看见了一个持有枪支的警察,于是,秘密窃取了该枪支。甲用该枪支谋杀了乙。甲的行为属于牵连犯。

2、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行为对象与客体是否有同一性。 若有,为吸收犯;若无,为牵连犯。(分歧比较大)

3、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实施的行为个数不同。典型的如:一般盗窃中又涉及其他罪行的为想象竞合犯,而伪造什么用于诈骗的,为牵连犯。

4、牵连犯与连续犯的区别:是否同种罪。

3、对牵连犯的处理:

综观刑法典以及相关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牵连犯的处断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一般情形下牵连犯以“从(择)一重罪论处”为处断原则,典型的如修正后的第399条第4款之规定,这是牵连犯处断的基本准则,尤其是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形,都应如此;

(二)以法定的一罪论处,即虽然仍是以一罪论处,但该“一罪”是立法上的明确规定而不需要我们选择:典型的立法例如;伪造货币并出售、运输的直接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171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直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196条第3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并收受他人财物的直接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229条第2款);邮政工作人员的盗窃罪;购买假币后使用的直接以盗窃罪定罪并从重处罚(253条第2款)等等;

(三)特殊情形下(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要求)——这是牵连犯处断的例外,但也常是考试的重点所在,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下列十余种: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前者可谓方法或手段行为,后者可谓目的行为),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见120条第2款);

2、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11条);

3、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见157条第2款),但要注意第157条第2款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条规定,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即属于前述的包容犯问题,而不实行并罚。

4、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见198条第2款,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目的行为),采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如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行为(方法行为),而该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本身又触犯其他罪名如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的情形下,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实行并罚);

5、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见241条第4款,行为人在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过程之中或其后,又常常伴随的其他犯罪行为,如强行与被收买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行为的,根据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即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6、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见最高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见294条第3款,这一点同上述第一情况完全一致);

8、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见318条第2款);

9、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321条第3款);

10、实施刑法第341条的犯罪行为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第341条之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实行并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1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高法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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