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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逃亡10年怎么判——经济犯在逃人员多少年销案

2024-08-13 18:4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请举例说明? (一)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请举例说明?

优质回答1、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经审查不认为是犯罪的。有的人分不清什么是刑事处罚什么是行政处罚,以为只要是不对的事情就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法律中对刑事责任的认定显然不是这样。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比如说,初犯偷了辆普通自行车,情节是不至于直接判坐牢的。

2、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的,时效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后不予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经特赦的罪犯,他人不得就原犯罪事实再予追究刑事责任。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受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也就是“不告不理”案例,有一些犯罪事实已经达到判刑标准,但由于受害人没有上诉的意愿,因此罪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比如说: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就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并非完全是指没有犯罪事实,还可以是指当事人未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比如说虐待罪,大家都知道这是明显的犯罪行为,但如果受害人以为判刑是理所当然的,就不提出申请的话,就只能得到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

案例

孙鸿桂早年迁居香港,1994年回乡探亲时出资27500元委托其侄子孙才恩在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开发区购地建房。孙才恩接受委托后,在霍邱县岔路镇开发区购地建门面房两间、后小房两间及院落。房屋建成后,经孙鸿桂许可,由孙才恩一家居住。其后,当孙鸿桂打算回乡养老居住时,孙才恩拒绝将房屋交还,双方因产权问题发生争议。2007年8月,孙鸿桂为此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1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孙才恩将房屋及院落交付孙鸿桂。判决生效后,孙才恩拒绝履行交付义务,孙鸿桂遂向霍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霍邱县人民法院发出公告,责令孙才恩在2012年6月30日前迁出房屋,但孙才恩不仅不履行,还威胁执行人员,使得案件执行陷入僵局。2014年年初,孙才恩竟擅自将房屋拆除,在原址上重新建房,导致执行标的物灭失,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因孙才恩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2015年1月8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对孙才恩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孙才恩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应交付他人的房屋拆除,致使执行标的物灭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李仁良潜逃澳大利亚十八年落网 相关新闻报道 (二)

优质回答是“谢仁良”

商人骗上海财政局下属公司9千万元 外逃18年落网

原标题:商人骗上海财政局下属公司9千万元 外逃18年落网

从2014年7月以来,“猎狐”行动已经进行两轮。2015年4月,“天网”行动拉开序幕。

这两个以海外追逃追赃为目的的行动,到现在已将近1000犯罪嫌疑人“猎”回国内。如何捕猎?这其中有何故事和背景?未来如何?

故事——

潜逃异国他乡

狐狸终究落网

外逃的“狐狸”犯的事儿可能具有类似之处,但他们落网的方式却各有不同。

今年3月,一名潜逃18年之久的犯罪嫌疑人在上海落网,而网住他靠的是新技术:人脸识别与大数据。

1997年,一个名为“谢仁良”的商人携9000多万元的巨款潜逃。资金的来源则是骗取上海市财政局下属证券公司所得。案发两天后,上海警方即立案侦查并开始网上追逃,但多年始终无果。

18年后的3月2日,上海警方得到边检部门通报,一个名叫“张健平”的澳大利亚籍华裔近期入境,入住浙江省杭州市一酒店。经人脸识别和大数据分析,此人的面部特征和其他相关信息均与谢仁良高度吻合。虽然此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失忆”为名抵赖,但通过核查随身物品、DNA生物物证比对等,侦查员确认他就是潜逃18年之久的谢仁良。

与此相类似的是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营业部原总经理、“红色通缉令”上的戴学民。在2001年涉嫌贪污1100万元出境潜逃后,成功“漂白”身份,取得英国国籍。4月25日,变换身份潜回境内的他在安徽被抓获,警方透露,其原因也是技术识别。

更多惊心动魄的抓捕发生在境外。

3月25日,潜逃老挝4个多月的天津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原局长庞顺喜、天津港保税区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安慧民向中国驻老挝使馆自首。让他们幻想破灭的,正是缉捕工作组布下的天罗地网。

为了抓捕二人,公安部经侦局、天津市纪委、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派出了4人的精干团队。3月18日赴老挝之前,他们就筛选出了嫌疑人的可能藏匿地,并与外交部、使馆取得联系。老挝方面也积极合作,指派警察总局刑侦局一名副局长挂帅,抽调警员专门配合此次行动。

数日蹲守,一无所获。嫌疑人在老挝的宽广人脉,为他们藏身匿迹提供了保护。

但是,功夫不负有心人。3月23日,此案的一名重要关系人在老挝到越南的公路上被捕。消息传出,2名嫌犯“慌了”——4个月里频繁换手机、每天盯着国内新闻看、日夜担心“国内派人来抓我们”,2人明白,“这事躲不开,迟早会被抓住”,不如主动投案。

于是,就有了25日下午的那一幕。

还有的外逃“狐狸”被以“遣返”或者“异地追诉”的方式追捕。

比如,红色通缉令上的“二号人物”、“亿元股长”李华波,虽然在新加坡“投资移民”,但由于中方提供的证据确凿,2011年,新加坡检方以“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指控李华波,并将其判处监禁;期满之后,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4年前,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储粮)周口直属仓库原主任乔建军及其前妻赵世兰骗取国家粮食款7亿多元,携款数亿潜逃美国。目前,他们正面临着“异地追诉”:赵世兰已被美国警方拘捕,并被控以移民欺诈、洗黑钱等罪名。2人用于洗钱的资金,则被控与其侵吞的公款有关。

无论自投罗网还是异地抓捕,无论被遣返还是异地追诉,方式的不同根据的是嫌犯所在国的法律和条件不同。相同的只有一点:无论天涯海角,都要被追回来。

面纱——

“猎人”团队

到底什么样

2014年,公安部的“猎狐”专项行动共抓获680名外逃经济犯罪人员。其中,公安部“猎狐办”派出的60多个海外抓捕团队“无一失手”,均有捷报传回。

究竟是一支怎样的团队,才能取得这样的傲人记录?又是怎样的攻势,让外逃异国他乡的“狐狸”们在见到“猎人”时由衷而无奈地说出“你们可来了”?

“猎狐2015”专项行动办公室主任、经侦局副局长刘冬介绍说,从2014年到2015年,猎狐行动的专项行动组已经轮换过人马。不过,这支20多人组成的队伍依然保持着平均年龄30岁左右的人员构成,甚至吸收进了“90后”的新鲜血液。他们有的是公安部经侦局缉捕侦查队的队员,有的则从重点省市选拔而来。

成为“猎人”需要什么样的素质?刘冬说,得有“三懂”,还得有“三高”。

所谓“三懂”,指的是懂侦查、懂法律、懂外语——不仅有公安经验、熟悉案件办理,而且精通国内外法律、有国际执法合作经历,并且熟悉外语,可以在国外与人交流。事实上,这支专业的团队知识背景非常广阔,很多是硕士学历,同时具备金融、经济、外语、法律、计算机、企业管理、刑侦等多学科背景。

而“三高”,则指高智商、高情商、高逆商:智商用来应对狡猾的“狐狸”,情商用来与相关国家地区执法部门协作,“逆商”则用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和艰难险境。

“当然,还要有说走就走的体力,扛得住熬夜,经得住颠簸。”刘冬说。

最后这条要求非常符合实际——2014年,“猎狐”专项行动组半年之内执行了70多次任务,经常是回国没几个小时又有新任务,得出发;三四天往返半个地球,也是常事。“随时接到电话拎包就去赶国际航班”,是他们的“常态”。

艰苦行程的背后,是如好莱坞大片一般的抓捕。

比如,在抓捕潜逃尼日利亚8年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时,正值尼日利亚爆发埃博拉疫情。行动组到达后,确实有一名队员开始发高烧。所幸的是经过诊断,他所患的是疟疾而非埃博拉。为了不掉队,患病队员一直在房间楼道里跑步发汗,一天喝掉20瓶矿泉水,两天后退烧,跟上大部队。

另一次则发生在战乱国家,犯罪嫌疑人藏匿的地点正是反政府武装控制的区域。据刘冬回忆,当时调开周边人员、将嫌疑人押上警车之后,嫌疑人还很有信心地说“你们带不走我”,因为他和当地反政府武装的一些头头关系很好。果然,在返回政府控制区的途中,后面不停地有“追兵”尾随。虽然最终成功摆脱,但回想起那个场景,刘冬依然感到惊心动魄,如果被追上,“后果不堪设想”。

除了公安部的精锐猎人组,省级的追逃办现在也已全部成立,抽调当地各方的精锐力量。这支自上而下的队伍的组建,正在为中国在全世界范围内搭建追逃反贪“天网”作出贡献。

组织——

“猎人联盟”

反映国家意志

2014年,公安部宣布开战“猎狐”行动;2015年,“天网”行动拉开序幕。二者之间有何关系,又有何区别?

如果说“猎狐”针对的是精准的“点对点”,建立在掌握明确清晰证据的基础上的话,那么“天网”更多地就是在“布局”和“撒网”,切断外逃分子的一切后路。

如果从组织架构上看的话,这种区别就更加明显:相对于以纪委、公安、检察机关为主体的“猎狐”行动,“天网”的组成部门更广——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领导下,中组部、最高检、公安部、人民银行等部门都参与进来,综合运用警务、检务、外交、金融等手段,“抓捕一批腐败分子,清理一批违规证照,打击一批地下钱庄,追缴一批涉案资产,劝返一批外逃人员”。

换句话说,这一“猎人联盟”的成立反映了中国打击腐败的坚定决心——不仅有打击力度,更有预防和制度性的手段保障。

为什么要如此不遗余力地海外追逃追赃?就是因为长期以来,由于国家间存在的司法差异,境外成为一些贪官的“法外仙境”。倘若不能将这些外逃贪官绳之以法,就意味着中国法律在外逃人员身上失去效力,境外成为法律规制的“后门”。

“‘猎狐’强调针对业已发生的犯罪的有目标性打击,‘天网’则更强调国际立体性的制度化努力,由点到面,不留死角。你一旦有贪污犯罪的行为,必会撞到网上。”中纪委监察部特邀监察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淑真说。

如果说国内的“猎人联盟”来自部门间的通力协作,那么国际上的“猎人联盟”则体现更深层次的国际合作。

专家表示,中国的外逃人员有很大一部分是逃亡北美、欧洲、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但中国与这些国家地区之间大多尚未签署引渡协议,很多时候只能通过个案推动,效率很低。但中国目前的做法则是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性条例入手,以更加务实的方式推动案件进展。

确实,2014年以来,中国的动作频繁: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成立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在亚太地区加大追逃追赃等合作;通过《2015-2016年G20反腐败行动计划》,要求建设反腐败合作网络,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避罪港,让全球反腐败合作更加深入;发出“红色通缉令”,向世界昭示中国决心……

这样的做法正在赢得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作为中国贪官外逃重要目的地的澳大利亚,已明确表示将协助中国追逃追赃;美国也传递出越来越强的合作信号,其司法部对乔建军发出通缉令;加拿大、新加坡、新西兰等国同样纷纷表态,拒绝为腐败分子提供避罪天堂。

“重点突破外逃贪官所谓的‘避罪天堂’,对于形成追逃追赃的常态化、高压网络起到了纲举目张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说。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经济犯罪逃亡10年怎么判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酷斯法希望你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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