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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跟非法经营哪个严重;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数罪并罚吗?

2024-08-01 08:3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集资诈骗和非吸的区别是什么 (一)

集资诈骗和非吸的区别是什么

贡献者回答一、集资诈骗和非吸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 集资诈骗罪 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二、非吸与集资诈骗所处的不同角度 1、在犯罪的客体方面,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同时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则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无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给予行为另一方当事人高额利息或高额回报的承诺,甚至给存款人、投资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行为人投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但是,这种损失与集资诈骗中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而造成损失,是有根本区别的。 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虽然两者有非法集资的共同外在表现形式,但具体的实施方法也有根本的不同。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以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而且行为人通常在吸收存款或者募集资金时,虽有可能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不会遮掩其盈利的主观意图。 3、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虽然两者都是直接故意犯罪,但是两者的犯罪目的是不同的。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筹集资金,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犯罪目的的不同是两者之间最为本质的区别。 三、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不同。 1、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 个人债务 ,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同样是用于经营活动,还可以进一步分析经营活动的性质,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的资金是用于风险较低、较为稳健的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的资金是用于风险很高的经营活动,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四、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的不同。 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五、造成的后果不同。 1、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行为人在案发前归还投资款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如果实际没有归还,还要进一步考察没有归还的原因,如果筹集的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不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而是因为挥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即使是因为经营失败造成资金不能归还,如果是用于风险非常高的经营活动导致经营失败不能归还,还是存在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如果是用于一般的经营活动导致筹集的资金不能归还,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六、案发后的归还。 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当然,案发后是否归还影响定性的主要是一些行为本身就介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者之间的案件。如果根据案发前的相关事实和 证据 ,已经能够确定行为的性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则案发后是否归还赃款的因素一般不能影响定性,而只能作为一个量刑因素考虑。 七、 刑罚 不同。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分为两档,最高刑罚为十年 有期徒刑 ,个人:扰乱金融秩序( 立案 标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 ,并处或单处2万元20万元以下 罚金 ; 数额巨大(100万元/100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以下罚金。 2、 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注意:数额巨大是指:500万元/500人/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当然,案发后是否归还影响定性的主要是一些行为本身就介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者之间的案件。如果根据案发前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已经能够确定行为的性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则案发后是否归还赃款的因素一般不能影响定性,而只能作为一个量刑因素考虑。 综上所述,不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其犯罪过程和目的都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两者犯罪主体的划分不同,惩罚都是由很大的不同之处的,所以大家更多的是要加强法律意识,防止资金被他人骗取。

什么是非吸? (二)

贡献者回答举例:例如2022年成立20年的湖南盛大金禧投资公司爆雷,卷款200多亿跑路造成全国10多万投资人经济损失。“亲爱的顾客朋友、合作伙伴,我们真的跑路了,抱歉了。记住以后不要贪高息,贪高息吃大亏,这只是给你们的一个小教训。”11月21日,一份显示来源于盛大金禧官网的“我们跑路了”的企业新闻,引发社会极大关注。

湖南盛大金禧公司成立经营已有20多年,如果现在认定湖南盛大金禧公司自成立经营以来一直属于非法集资活动,哪湖南盛大金禧公司的存活期就是一个奇迹,相关部门的许可单位、相关部门的监管在湖南盛大金禧公司经营存续的20多年中难道就没有发现取缔。

是不是也有可能湖南盛大金禧公司的经营之前是合法合规经营,而之后才出现了非法违规经营呢?

湖南盛大金禧公司案如果以国务院247号令来作为认定非吸或变相非吸的法规依据,反而证明了行政机关违法而员工无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司法解释》”)规定非法集资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简称“非法性”);

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简称“公开性”);

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icon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简称“利诱性”);

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简称“社会性”)。

“公开性”是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相关罪名成立的必须“同时具体”的四个条件之一。反过来,若不具备“公开性”则不成立非法集资。

此事一出,有不少网友称:“我舅投资了8万元养老金,看到消息病倒了。”“我姑姑投资了120万元,昨天收到消息,姑父站都站不稳了。”还有一位在长沙打工的女士说:“我兼职做了三份清洁工,在盛大金禧前前后后投资了30万元,其中1万元还是我母亲卖小菜挣得的养老钱,现在分红没有,本金也拿不回来了。”

对于投资,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曾多次提醒投资者,在实践中,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承诺金融产品收益率超过6%的就要打问号,超过8%的就很危险,10%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

各地服务站经纪人融资属于非法行为

2023年是否可以投资可以咨询当地的正规金融机构例如银行等或者政府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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