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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285万元判多久:网路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有哪些措施

2024-07-26 16:2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网路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有哪些措施 (一)

网路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有哪些措施

贡献者回答网路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有哪些措施

网路犯罪的防治对策 :

1、积极开展良好的网路文化教育。众所周知,计算机和网路是近几十年高科技发展的产物,青少年一代是计算机网路的主要学习者、应用者乃至创造者。网路不仅在丰富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而且还在社会文化观念中渗入新内容,这对正蓬勃成长、涉世不深的青少年是一个巨大的冲击,如果把握不好,他们的身心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因此,适时改革教育体制,增加新的教学内容,树立与时代合拍的价值观、人生观以适应网路时代的需要,对于防范青少年实施网路犯罪是至关重要的。

2、注重树立和培养正确的网路道德观。当今社会几乎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或多或少地接受着道德规范的调整,网路行为自然也包含于其中。加快网路安全技术的发展,强化网路技术防控。由于网路犯罪者往往都精通计算机及网路技术,因此防范网路犯罪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技术上的较量。怎样才能使计算机网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建立起较为有效的防御体系呢?到目前为止,所采用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运用预防与防毒相结合的办法对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犯罪;二是通过设定防火墙和和采用主体识别及验证技术对付网上金融犯罪;四是设定具有能够记录各种犯罪证据并能储存完整证据以备事后查询的软体系统对抗网路犯罪的反侦查行为。

3、大力完善防治网路犯罪的法制措施。虽然针对计算机及网路犯罪的立法在很多国家已有许多,例如我国1997年新刑法即对计算机犯罪做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相对于不断扩大和翻新的网路犯罪已显得力不从心,不能再很好地适应网路犯罪发展变化的需要。为了对付日益严重的网路犯罪,进一步加强网路安全立法势在必行。

预防犯罪的措施有哪些

犯罪预防的措施,从不同的角度可划分为不同的层次

①按物件的不同可划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指防止社会成员实施犯罪行为。其特点是没有特定的具体物件,只是作为社会一般的预防措施来加以应用。主要内容有:健全各种法律保障体系,开展各种各样的教育活动 ,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改善巨集观社会环境和家庭、学校等社会化机构的微观环境,抵制和消除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加强条件性防范措施,减少犯罪的机遇和条件等。特殊预防为一般预防的对称,指采取特殊预防手段和措施,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监禁和改造,防止他们重新违法犯罪。是犯罪预防措施的重要组织部分。其预防功能在于:一方面教育人民,一方面震慑社会上有犯罪倾向的分子,以达到防止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在防止被判刑者重新犯罪方面,特殊预防的作用表现在:通过死刑的适用,从肉体上消灭罪大恶极的罪犯,彻底消除其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通过无期徒刑的适用,将罪犯与社会终身隔离,剥夺其在社会上重新违法犯罪的条件;通过有期徒刑的适用和教育改造,使犯罪人亲身体验到刑罚的痛苦,使犯罪人自觉地消除重新违法犯罪的念头。

②按范围的不同可划分为犯罪的巨集观预防和微观预防

犯罪的巨集观预防是犯罪预防的整体性措施,指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相互配合,通力协作,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道德的、文化的等各种措施,消除犯罪产生的各种原因和条件,预防犯罪的产生。巨集观预防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发展经济,提高国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普及文化科学知识和教育,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普及法律知识,增加国民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使其真正成为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主力军等。

犯罪的微观预防,指设定各种防线,预防和减少社会犯罪和重新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动员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斗争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为减少和预防犯罪而采取的各种专业性的防范措施。如对特种行业的管理和控制,对流窜犯罪分子的控制和收容审查等;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加强预防犯罪工作的防范机制等。技术预防,是指利用光学、声学、化学、电子等先进技术预防犯罪的措施和方法。随着犯罪的大量增加和不断的智慧化,技术预防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也在不断提高,并在犯罪预防工作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技术预防主要包括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监控系统,以及一些特殊的技术预防措施。如计算机犯罪预防技术等。另外,犯罪预防措施还可划分为:犯罪前预防、犯罪中预防 、犯罪后预防、战略预防、战术预防、长期预防、中近期预防、近期预防、群众预防、专业预防等不下数十种。

各种犯罪预防措施是相互联络、相互配合、互为补充的。由于任何犯罪预防措施的采取,都是以犯罪现状、犯罪原因和一国一地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的,因此,犯罪现状和犯罪成因研究以及国情研究便构成了犯罪预防的基本外延。

预防犯罪的有效方法有哪些,预防犯罪的措施有哪些

犯罪的巨集观预防是犯罪预防的整体性措施,指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相互配合,通力协作,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道德的、文化的等各种措施,消除犯罪产生的各种原因和条件,预防犯罪的产生。巨集观预防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发展经济,提高国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普及文化科学知识和教育,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普及法律知识,增加国民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使其真正成为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主力军等。

网路犯罪的刑法适用,网路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网路犯罪(计算机犯罪)相关条款,网路犯罪的刑法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针对计算机资讯系统及网路的犯罪(刑法第285条、286条之规定,以下称“网路犯罪”),计算机资讯系统及网路作为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物件,如黑客入侵、传播木马病毒等;二是利用计算机及网路实施的其他犯罪(刑法第287条之规定,以下称“涉网犯罪”),计算机资讯系统及网路作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如网路诈骗、网路传销、网路赌博等。

网路犯罪的危害有哪些?

网路犯罪的危害表现为:

(一)对自然人的威胁。计算机网路犯罪对个人的威胁是形形 *** 的,突出表现在:对智慧财产权的威胁,侵犯个人自由,侵犯医疗资料等个人资讯,侵犯、破坏个人计算机系统中的资讯,通过网际网路对财产权进行侵犯,对e-mail系统进行破坏等等,影响人们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二)对企业的威胁。计算机网路犯罪对企业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受保护的财产、专有技术。对于金融界来讲,由于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三)对国家的威胁。主要表现在:一是恐怖组织上网,大肆释出恐怖资讯,渲染暴力活动;二是邪教组织上网,极力宣扬种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理念,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煽动社会不满情绪,以至暴力活动;三是西方势力上网,传播他们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生活方式,进行文化渗透、侵略。

网路犯罪的案例有哪些?

1.江苏徐州“神马”网路盗窃案

2014年3月19日,江苏徐州警方联合腾讯雷霆行动成功捣毁了一个以“下订单”为名,通过向多个网店店主的手机植入木马、拦截网银简讯进行网路盗窃的犯罪团伙,在14省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37名,瓦解了一个完整的“写马—免杀—种马—洗钱—分赃”黑产犯罪链条。该案受害人达261名,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2.广州“1101-黑客”银行卡盗窃案

2014年5月,广州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利用黑客技术、对银行卡实施盗窃的特大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经调查,该团伙通过网路入侵的手段盗取多个网站的资料库,并将得到的资料在其他网站上尝试登入,经过大量冲撞比对后非法获得公民个人资讯和银行卡资料数百万条,最后通过出售资讯、网上盗窃等犯罪方式,非法获利1400余万元。

3.浙江湖州“5·15”诈骗简讯案

2014年5月,浙江湖州警方摧毁了一个群发诈骗简讯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经调查,自2012年以来,该团伙由组织者联络诈骗上家人员接收群发诈骗简讯业务,再用电话、网路等渠道将任务派单给下家,由下家通过群发器、sim卡和电脑等装置,累计群发中奖等网路诈骗简讯上亿条,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4.重庆简讯拦截木马盗窃案

2014年5月27日,重庆警方破获了一起利用简讯拦截木马实施网路盗窃、并将赃款通过电商平台以购物、充话费、购买彩票等方式套现的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3名,两名主犯为应届大学生。经调查,嫌疑人将简讯拦截木马伪造成婚恋网站的交友简讯,通过感染受害人手机撷取网银验证码,再修改其网路支付应用的密码,最后用受害人的银行卡去电商平台“套现”。

5.江苏扬州“3·18”钓鱼盗号案

2014年5月30日,江苏扬州警方成功捣毁了一个通过租用韩国伺服器架设钓鱼网站、盗取受害者网路聊天账号及密码的盗号团伙,在广东和广西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经调查,2014年1月至5月期间,该团伙向下游的网路诈骗犯罪分子出售非法盗取的180935组网路聊天账号及密码,获利157万余元。

6.北京“2·28”钓鱼盗刷信用卡案

2014年6月,北京警方成功摧毁了一个利用钓鱼网站盗取使用者信用卡资料、并通过盗刷牟利的犯罪团伙,抓获盗号人员、机票代理、诈骗人员等嫌疑人31人,涉及盗刷案件520余起。经调查,该团伙通过某网站平台释出虚假资讯,诱骗网民登入钓鱼网站,非法盗取网民的个人资讯及信用卡资料;再与机票代理勾结,通过网上快捷支付的方式购买机票并出售。该犯罪团伙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盗取公民个人资讯、盗刷信用卡的黑色产业链条,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

7.山东济南“1·15”航空旅客资讯泄露案

2014年6月,山东济南警方成功摧毁了一个利用航空旅客资讯进行诈骗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查清了某航空公司订票资讯泄露源头,堵塞了安全漏洞。经调查,该犯罪团伙通过盗取旅客个人资讯、倒卖资讯、实施诈骗、取款分赃等犯罪环节,诈骗旅客30余人,涉案金额达70余万元。

网路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网路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路对其系统或资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路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一)黑客文化对网路犯罪者的影响

黑客有自己的道德准则。其内容包括:

1、对计算机的使用应该是不受限制的和完全的

2、所有的资讯都应当是免费的

3、怀疑权威,推动分权

4、你可以在计算机上创造艺术和美

5、计算机将使你的生活变得更美好

这些道德准则来源于20世纪60年代青年人自由不羁、反抗既有体制的观念和精神。尽管黑客行为对于计算机技术和资讯网路技术已经只是意味着破坏,但“黑客们都是病态的电脑瘾君子,他们无法控制自身的不负责任的强迫性行为”。并且,按照传统,黑客们习惯于把自己看作是敢于超越规则的精英分子,个个胸怀大志,都自认为是新的电子世界的拓荒者。还有,黑客们对当今电子计算机和电子资讯网路技术的应用有背于他们的理想强烈不满。一方面热衷于炫耀自己的电子技术才华;一方面蔑视所有的法规。黑客精神的这两个方面正是针对计算机犯罪和针对电子资讯网路犯罪的观念根源。

(二)网路技术局限使网路犯罪者可大显身手

电子资讯网路技术的设计目标和技术追求在于资讯资源的共享。早期计算机革命者们基于对理想的追求,以资讯资源共享为目标,在对计算机技术和电子资讯网路技术的潜心研究和发明创造中,在注重计算机的大容量、微型化、便捷化的同时,较多考虑的是计算机的相容性和互联性。倒是看似有害的一些黑客行为才促使电脑保安技术和电子资讯网路安全技术有所发展进步。但黑客们和计算机革命者抱定的是同样的宗旨,追求的都是资讯资源的共享这样一种技术理想,所以,从计算机技术发展到今天的网路技术,微机互联、资讯互通方面技术越来越进步,而互联计算机的资讯阻隔技术、为资讯占有者守护资讯的技术等却一直没有能真正成熟起来。人们在享受全球性的即时通讯和资讯查询的欢乐的同时,不得不承受自己所掌握占有的资讯资料随时会被他人窃取甚至篡改的痛苦。当然,如果当初的计算机革命者们首先关注的是资讯保安,很可能就没有今天这样的计算机技术和网路技术的飞速发展。因此,可以说,计算机技术和网路技术发展起来之后出现针对计算机和电子资讯网路的犯罪,完全是因为有计算机技术和电子资讯网路技术发展的不可避免的技术原因。

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同样能说明针对电子资讯网路的犯罪因网路技术局限的存在的必然性。事实上,自计算机革命开始,针对计算机和资讯网路的黑客行为一直存在,只是在当初的20余年中,这些黑客行为并没有被指称(规定)为犯罪。黑客行为在早期不被规定为犯罪,一方面是因为它实际上有利于计算机技术和电子资讯网路技术的进步,事实上也促进了计算机技术和电子资讯网路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因为早期黑客行为所侵害的计算机(网路)及其资讯资料的拥有者本身也大都是追求资讯共享理想的计算机技术和电子资讯网路技术的探索者,他们并不认为对他人计算机资讯系统的侵入就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当时的社会对于计算机和网路技术还没有足够的认识,更缺乏对黑客行为的完整认识。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资讯网路技术的普及化,不仅全社会对之逐渐形成明确的完整的认识和观念,而且电子资讯网路的社会化,使计算机、电子资讯系统及电子资讯资料的拥有者扩充套件到政界、商界以至家庭,黑客行为对电子资讯系统和电子资讯资料的侵害就不再得到容忍。基于电子资讯占有者们不愿自己占有电子资讯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共同的观念,社会为保护电子资讯占有者电子资讯占有权不受侵犯,就必须把黑客行为规定为犯罪,用刑罚来阻止这种行为的再度发生。

(三)法制建设滞后放纵了利用网路的犯罪

为保护计算机电子资讯系统和电子资讯网路的安全,打击计算机犯罪和网路犯罪,各国 *** 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有关法制建设工作。到了20世纪90年代,世界各国的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法规皆已比较成熟,这些法规基本上都是针对黑客性质的犯罪的。以1994年美国颁行的《计算机滥用修正案》为例,大致就可以看出这类法规的共同特点。《计算机滥用修正案》是目前美国联邦关于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刑事立法,其打击重点是未经许可而故意进入 *** 计算机的行为,没有将大量的利用计算机及电子资讯网路的犯罪包括进去。

我国有关计算机的立法始于1991年的《计算机软体保护条例》,但这只是个保护计算机软体智慧财产权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资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才是对计算机资讯系统安全进行保护的法规。97刑法法典的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则对某些计算机犯罪作出了规定。第285条规定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资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的是破坏计算机资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的则是几种利用计算机资讯系统的犯罪,即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行为。前两条规定大致囊括了美国《计算机滥用修正案》所规定的6种犯罪行为,而后一条规定则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目的在于在打击防控利用计算机资讯系统的犯罪发挥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这一条的规定过于粗略,在利用计算机犯罪、利用电子资讯网路犯罪越来越普泛化的今天,这样粗略的规定不仅不能适应打击和防控犯罪的需要,而且会因规定内容中的具体列举过少,妨碍对利用计算机系统和利用电子资讯网路实施的其它各种犯罪的打击。

(四)抗制力量薄弱不利于网路犯罪防控

法律将黑客行为犯罪化,紧接着的工作就应该是追究实施这类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而这种追究工作谈何容易!“真正成功的计算机侵入不会留下任何追踪线索,监控记录会被删除或修改,档案的读取时间会被改变,被读取的资料不会受到任何破坏。没有追踪线索,也就没有犯罪证据。正因为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根本无法估计这样‘完美无缺’的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了多少次,尽管计算机安全系统工业内部认为这样的犯罪行为曾发生过很多次。”

事实上,在计算机资讯系统中,所有的资料资料都会保留下一份最后一次被读取的时间记录,包括资料资料的子目录也会保留下一份最后被读取的时间记录,即使资料资料被删除,子目录的时间记录也不会消失。所以,被非法读取过的计算机资讯系统或被非法存入资料资料的计算机资讯系统皆会留存下丰富的法律证据。问题的关键是这些证据皆不易被察觉。与日常生活中的犯罪行为不同,针对计算机及资讯网路的犯罪不一定会造成受害人在物质上的损失。那些利用病毒或逻辑炸弹实施的犯罪行为,受害人注意不到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在犯罪结果显现时至关重要的证据资讯也遭到破坏。即使针对计算机及电子资讯网路的犯罪行为被察觉到了,一些受害者也不愿报案。这一方面因为一些受害公司担心报案会给其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信誉造成损害,从而失去自己的客户;另一方面是因为即使报了案,侦查部门也很难查出作案者,很难取得可靠的证据证明确是其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五) 社会观念误区妨碍著网路犯罪的防控

国际网际网路络Inter 没有中心,没有所有者,没有人对它有占有关系,没有任何官方的组织者、管理者或控制者。网路世界是一个正在形成著的无中心的社会,是一块谁也无法控制的自由意志的伊甸园。对此,一种观念是欢呼依靠数字化世界的年轻公民的影响,将分权心态由网路世界逐步弥漫于整个社会,使那种集中控制的传统生活观念成为明日黄花,网路世界无中心问题涉及人类社会文化观念的深层次问题。在中国,计算机和电子资讯网路的使用还不够普及,网路世界无中心问题的观念性影响还不太明显,但网民社会的匿名性、无制约性已经促成了不少网路犯罪行为的发生。中国的网民队伍正在扩大,面对无中心的网路世界,人们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者说在人们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不发生什么变化的情况下,他们在无中心的网路世界中会发生什么样的行为,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社会对计算机技术和网路技术的另一种观念误区是认为这些技术是未来技术,代表着世界的未来,而尚未切近目前的现实。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社会中大多数的中老年人皆不急于去掌握使用计算机和电子资讯网路的技术,但他们都积极地要求并督促自己的子女学习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资讯网路技术。中老年人的普遍的观念实际上代表了一种社会的基本的倾向。这种社会倾向就是:重视对青少年的计算机技术和电子资讯网路技术的培养教育而忽视让中老年人了解掌握使用计算机和电子资讯网路的技术。这种由观念倾向导致的教育偏向,使得全社会中了解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资讯网路技术的人绝大多数是青少年。青少年的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等都还处在培育形成的过程之中,自律性较弱,必须依靠他律而得以成长。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青少年与中老年和谐地处于相同的时空之中,并能及时得到中老年人的教育和引导,他律逐步促成自律。即使如此,现实生活中青少年越轨、违法和犯罪的比率还是较高的。在计算机技术和电子资讯网路技术虚拟出的超时空的网路上世界中,他律几乎不存在,自律性薄弱的青少年就更容易越轨、违法和犯罪。

属于网路犯罪的行为有哪些,网路犯罪手段有哪

您好,欺诈4000+和侵犯别人利益的算违法,手段有网路传销等等

网路犯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网路犯罪的构成亦分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概括来说网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在客观方面其实行的行为具有特殊性。

网路犯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钓鱼,诈骗,盗号,远端窃听监视,黑化网页资料,色情视讯直播,暴力渲染,赌博赌球等。

计算机犯罪 (二)

贡献者回答二、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情况

鉴于计算机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和危害性,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是各国面临的迫切问题,下面介绍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情况。

1、美国。电脑已成为美国经济、资讯、防卫系统的主干,美国是世界上计算机和因特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就连欧洲的学者也承认:“即使从一个真正欧洲人的角度出发,美国的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主要的系统、用户和因特网的内容都是美国人的。因此,美国法律的修改或法律运用方式的修改都会对整个计算机王国产生影响。”[2]所以,有关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相对走在前面。

美国联邦及各州大多均有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美国反计算机犯罪的主要联邦法律是《计算机欺骗和滥用法案》(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在著名的因特网蠕虫案中,正是利用这项法律控告了Robert Morris。该法案禁令一系列计算机犯罪,包括从银行、信用卡发行者的计算机中非法获取机密和财经信息,偷盗通信的口令。存储在“提供电子通信服务设施”上的报文受到《电子通信隐私权法案》(Electronic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ECPA)的保护。在此法案之下,未经适当的授权,阅读他人的报文(包括窜改报文或阻碍他人访问)是非法的。此外,除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联邦至少还有40个其它的法律可以用来指控某些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其中包括《反盗窃联邦财产法》、《反邮件诈骗法》、《版权法》、《线路欺骗法》、《伪证法》、《电信隐私法》、《儿童色情预防法》等等。通常,州立法案比联邦法案更加严厉。例如,根据加利福尼亚法律,一个人“有意地和未经授权地访问或造成访问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是有罪的。

2、英国。与美国的情况不同,英国不存在相应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律,所有法律都适用于整个国家(虽然苏格兰的法律在许多方面不同,但在计算机滥用和相关方面的法律却相同)。”[3]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在英国经历了一个过程:1981年,通过修订《伪造文书及货币法》,扩大“伪造文件”的概念,将伪造电磁记录纳入“伪造文书罪”的范围;1984年,在《治安与犯罪证据法》中规定:“警察可根据计算机中的情报作为证据”,从而明确了电子记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1985年,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将复制计算机程序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给予相应之刑罚处罚;1990年,制定《计算机滥用法》(以下简称《滥用法》)。在《滥用法》里,重点规定了以下三种计算机犯罪:①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一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故意侵入计算机系统以获取其程序或数据的行为。此行为并不要求针对特定的程序或数据,也就是说,只要是故意非法侵入,哪怕仅仅是一般的浏览行为也构成犯罪。该罪可处以2000英镑以下的罚金或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并处。②有其他犯罪企图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某人非法侵入计算机是为了自己或他人犯其他的罪,如利用读取的信息进行诈骗或讹诈等,则构成处罚更严厉的犯罪,可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②非法修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罪。根据《滥用法》第三条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非法对计算机中的程序或数据进行修改,将构成此罪,可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4]

3、法国。法国199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新刑法典设专章“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根据该章的规定,共有以下三种计算机罪:①侵入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刑法典第323.1条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进入或不肯退出某一资料数据自动处理系统之全部或一部分的,处1年监禁并处10万法郎罚金。如造成系统内储存之数据资料被删除或被更改,或者导致该系统运行受到损坏,处2年监禁并处20万法郎罚金。”②妨害资料自动处理系统运作罪。刑法典第323.2条规定:“妨碍或扰乱数据资料自动处理系统之运作的,处3年监禁并处30万法郎罚金。”②非法输入、取消、变更资料罪。刑法典第323—3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数据资料输入某一自动处理系统,或者取消或变更该系统储存之资料的,处3年监禁并处30万法郎罚金。”此外,该章还规定:法人亦可构成上述犯罪,处罚金:对自然人和法人,还可判处“禁止从事在活动中或活动时实行了犯罪的那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等资格刑;未遂也要处罚。[5]

4、俄罗斯。俄罗斯1996年通过、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典也以专章“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为名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该法第272条规定了“不正当调取计算机信息罪”:指不正当地调取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信息,且导致信息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电子计算机网络的工作遭到破坏的行为。第273条规定了“编制、使用和传播有害的电子计算机程序罪”:指编制电子计算机程序或对现有程序进行修改,明知这些程序和修改会导致信息未经批准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导致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工作的破坏,以及使用或传播这些程序或带有这些程序的机器载体的行为。该条还规定:“上述行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7年以下的剥夺自由。”第274条规定了“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使用规则罪”:指有权进入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人员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终的使用规则,导致受法律保护的电子计算机信息的遗失、闭锁或变异,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该条也规定,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刑事责任。[6]

5、德国。德国1986年施行的第二次经济犯罪防制法即对于该国的刑法加以修正,加入了有关防制电脑的各项规定,主要有电脑诈欺罪、资料伪造罪、资料刺探罪、资料变更罪、电脑破坏罪等,并将电脑资料及程序纳入《不正当竞争防制法》中所谓“有关营业或经营上秘密”的范畴加以保护。

6、日本。日本自1987年5月以“修正刑法第一部分的法律”将电脑纳入刑事规制的范畴,其主要类型有:①与伪造文书罪及毁损罪有关者:②与业务防害罪有关者;②与财产利得有关者。

纵观外国的立法,不难发现,先进国家的立法趋势是将计算机犯罪纳入刑法加以规范。目前我国计算机应用已日益普及,滥用计算机的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为了能有效地防制计算机犯罪,有必要加强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我国在1997年3月新修改的刑法中将计算机犯罪的问题纳入了调整范围,用四个条文加以规定,即第217条第1项,第285—287条,具体规定了四种形式的计算机犯罪:

①软件盗版罪(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述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②计算机破坏的犯罪(第286条)。A、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第286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B、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第286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溯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C、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第286条第3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其它犯罪(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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