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斯法律师网,一个集结国内知名律师的法律咨询网,为各地法律提供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不在担心找不到好的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安溪电信诈骗案判刑~中国电信诈骗之乡安溪

2024-07-10 15:0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犯人每天写日报告吗? (一)

犯人每天写日报告吗?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和数据日趋成为社会发展的关键资源。在利益驱使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信息数据安全的行为与日俱增,如淘宝12亿个人数据泄露案件、“暗网”兜售个人信息案件等等,其造成的后果也是十分严重。

基于此,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刑事救济手段在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过程中的重要性,并结合典型的案件,对相关罪名所涉及的手段和争议焦点展开讨论。本文对2016年以来,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犯罪的司法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梳理出围绕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涉及罪名、典型案例及主要争议焦点。一方面为行政机关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提供指引,对于涉刑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一方面也是向企业机构合规建设提供指引,避免陷入刑事风险。

11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现在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方面已基本形成了“民、行、刑”三位一体的新时代安全防护网。当前,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以国家公权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不受侵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相较于行政、民事立法可以说是走在前列。笔者对近10年来,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相关刑事犯罪的一审判决进行了汇总研究,用数字来展示我国个人信息刑事犯罪保护的发展趋势,并结合典型案例对焦点问题进行总结。

个人信息立法不断完善

为刑事司法救济提供制度保障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的演变

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从以公法保护为主到日益重视私法保护的发展历程。

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中増设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是我国首个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规定。

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中新增第253条之一,首次将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规定为犯罪行为,从而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第253条之一作了修改:将“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对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作出区分,对于特殊身份主体,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原则。对处理个人信息中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7年5月,针对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二)我国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收集、使用、保管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015年7月,《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将数据安全保障提高到国家安全层面。强调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2017年6月,《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其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中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保管和使用进行了更全面的规范。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承担问题,虽然该法主要还是规定了网络运营者违反各种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定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

2021年1月,《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范围、要求及原则,以及免责情形;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权利,规定信息处理者义务;完善对患者的隐私及个人信息保密责任等等。

2021年9月,《数据安全法》生效实施,《数据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数据安全的专门法律,首次将数据安全全局决策统筹工作升格至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其上位法是《国家安全法》,这一法规确立了“国家核心数据”的概念,与“重要数据”“其他数据”形成责任界定,并且优化了数据出境的规则。

2021年11月,《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一整套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弥补以前立法的缺陷。既从我国实际出发,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又充分借鉴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地区的有益做法,体现立法的前瞻性和完整性。

至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形成以《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导的,全领域、多层次的保护体系,构建中国信息及数据安全领域的法律框架。

样本情况及数据分析

(一)从2017年开始爆发式增长

本次检索在Alpha数据库中,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为关键词,获取了自2011年至今的一审刑事裁判文书,共计5624篇裁判文书。以此作为我们本次分析的样本数据,并重点分析自2016年以来,我国个人信息刑事司法保护的发展和趋势。

图表 1涉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数量趋势

通过图表1我们可以看出,侵犯个人信息类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特别是在2017年,成为了我国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关键起点。

因为在这一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启了我国涉个人信息刑事保护新时代。因此从2017年开始,案件增幅明显呈现爆发式增长。同时,这也体现出了立法者和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避免法的滞后性,紧追大数据、互联网时代的大趋势,坚决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态度和决心。

(二)案涉地域以沿海发达城市为主

(本次统计将案件涉及的全部犯罪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区均统计为犯罪地,因此犯罪地数据可能大于案件样本总数)

通过对犯罪地统计可以看出,在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类案件中,案发地所涉省市前五名,有四个省市位于我国南方的沿海城市,并且是经济大省江浙沪以及广东省,而另外一个河南省则是我国的人口大省。其中有4223件次涉及到江浙沪地区,可以说,江浙沪会成为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前沿阵地。

该项数据更多的反映出了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类案件中,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案发概率更高。同时对于该类案件的刑事侦查手段和司法裁判也相较于其他地区走在前列,刑事打击力度也相对较大,司法保护力度也会更有成效。

接下来,其他地区将会借鉴江浙沪粤等地区的工作经验,逐渐追赶上来,掀起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新增长趋势。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手段多样,涉及罪名广泛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被告人实施侵犯个人信息的手段是多种形式的。

一种是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客体。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从而转卖、转售获得非法利益。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4476件占据了此类案件的决对多数。

随着信息存储的数字化、数据化以及网络化,更多的被告人采取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程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方式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不仅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也会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程序罪等罪名。

另一种是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工具。其目的是利用个人信息实施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如典型的电信诈骗、信用卡诈骗等。我们可以看出采用违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实施诈骗的案件数量有560件。特别是在跨境网络电信诈骗过程中,采用非法获取、购买的个人信息实施诈骗近年来不断攀升。为此,2021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这说明我国已经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提高到了空前的高度。

(四)个罪趋势及典型案例分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年《解释》的发布实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的案件数量大幅提升,2019年达到了峰值,2021年由于大部分案件尚未审结,但是随着当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实施以及数据安全提升到国家安全的程度上来,未来一段时间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数量仍会持续在较高的水平,但是新增犯罪数量必然会随着监管的加强而逐渐减少,待两三年内存量犯罪案件查办处理后,该案涉案数量将会回落至常态。

典型案例

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私家侦探”非法获取并出售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吕某找到“私家侦探”王某,雇佣王某调查自己的丈夫。在五个月里,王某通过跟踪拍照、查询开房记录、定位手机等方式,获取了吕某丈夫的行踪轨迹、住宿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凭借这些信息,王某从吕女士处先后收取酬金共计6.4万元。

2019年9月,王某被警方抓获,经查,王某在此次案发前,就在从事类似的违法活动。

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0万元,并继续追缴其6.4万元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中,对于接受个人委托,获取并出售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给单一委托人、数据未向不特定群体披露的情形,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确认。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接受吕某的委托实施本案行为,并不能排除其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对于此类“私家侦探”的非法调查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之内。

典型案例

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依法公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相关负责人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融信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天下公司)担任业务员。为了拓展贷款业务,其通过QQ从他人处非法获取信息79921条,其中包括姓名、业主楼号、住宅套内面积、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财产信息1940条;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记录、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交易信息588条;包括企业及法人、相关负责人信息73244条;一般公民个人信息4149条。通过QQ提供给他人包括姓名、电话号码等内容的信息278324条,其中包含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上户日期、车型、车牌号、车架号、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财产信息1318条;包括姓名、业主楼号、住宅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财产信息37条;包括企业及法人、相关负责人信息267580条;一般公民个人信息9389条。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认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应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范围进行实质界定。

首先,从保护法益角度出发,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后将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风险。而对外公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属于向社会公示范围,并没有违背其本人不予公开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类信息的对外公开表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让渡出部分个人权益,概括同意该信息自由流通,保护价值降低。因此,从保护法益角度来讲,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其次,从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划分来探究不同类型信息的内在属性。在公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有相当部分仅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它既不同于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等敏感信息,又不同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故不应认定为刑法规范中的公民个人信息。

诈骗罪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特别是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再冒充公检法向其本人、亲友实施诈骗活动,既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又触犯了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此类案件随着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力度加强,严格互联网运营商、服务商监管义务,并且随着个人信息保护的加强,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封堵,该类案件在未来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但是鉴于跨境互联网犯罪打击难度较大,很难在短时间内快速显现成效。

典型案例

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

构成数罪的,依法予以并罚

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章某某到广东省河源市租住源城区建设大道德欣豪庭C2栋1201室,准备手机等作案工具并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555条。

2016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章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汪某某等三人在该租房内,通过拨打章某某事先从网上购买的学生个人信息上的家长联系电话,冒充“学校教务处”、“教育局”工作人员,以获取国家教育补贴款为由,诱骗学生家长持银行卡到ATM机上转账至章某某掌控的银行账户,从中获取钱财。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4392人次,骗取116200元。

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还伙同他人利用同样的手段实施诈骗行为,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807人次,骗取他人钱财近3000元。

2016年12月14日,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其他3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打击利用互联网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断其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犯罪链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章某某等人通过百度及QQ向他人购买学生个人信息,拨打学生家长电话,先后冒充学校及教育局工作人员,以领取学生助学补助金为幌子,骗取钱财,不仅侵犯了学生及学生家长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还破坏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系统声誉,社会危害极大。随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的征求意见,此类案件将会持续纳入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名被普遍认为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新增该法条目的是单独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确认和定性,加强对帮助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样本数据中,共有47件案件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问题。

在对该类犯罪行为定罪定性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要考虑法条竞合的问题,即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另一方面,案件涉及到的“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典型案例

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出售公民自愿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

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不当,本院认为王某某对外提供的手机卡号均系卡主自愿、真实开通,其并没有侵犯到卡主的个人信息,但其将开通的手机卡号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犯罪,其行为侵犯的客体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而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王某某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相关犯罪

近年来,随着python等计算机语言的快速普及,利用爬虫技术等简单的技术手段便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大量数据,并且随着个人信息数据的价值不断增加,铤而走险采用侵入计算机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数量在2017年以后也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在涉及个人信息数据犯罪方面,以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案件数量增长趋势最为明显。

典型案例

解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辨析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10月,被告人解某某使用“灭天战神”“远程爆破”等黑客软件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将破解的计算机IP地址、账号、密码及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

2017年7月,在天津市东丽区一无名网吧,被告人解大伟使用上述方法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侵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周某某经营的中国移动代办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王某经营的通讯经营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照片、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510条,并存储于其百度云网盘中,后将上述个人信息向他人贩卖。

2017年7、8月,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某网吧,被告人解大伟在QQ群内下载“公安数据库”“公安局的裤子”“教育局”“学生数据”等共享文件,并储存于其腾讯微云网盘中。其中“公安局数据库”及“公安局的裤子”文件共含有公民个人信息2342条、“教育局”文件含有公民个人信息1339条、“学生数据”文件含有公民个人信息12154条。

2017年7月,在天津市东丽区一无名网吧,被告人解大伟使用上述方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12306网站登录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及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1653组,并储存于其腾讯微云网盘中。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解大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

典型意义

如何辨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通过网络非法获取的信息中有可能包含公民个人信息,也就是说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在一些情况下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手段行为,所以两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而这种竞合是因“一行为侵害数个独立之法益,致触犯数个罪名,同时具有数罪之性质”。也就是说,两罪之间的竞合由于一个犯罪行为侵害多个法益所在,是想象竞合关系。

但两罪之间又存在诸多不同点,存在实质性差别,成为司法实践中构成不同罪名进行处断的依据。如何根据获取的“个人信息”性质不同,区分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被告人解大伟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12306网站登录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共计131653组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规则进行处理;其实施的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照片、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510条及在QQ群内下载“公安数据库”等文件获取公民信息15835条的行为,与上述犯罪行为在犯罪性质上有所区分,仅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

特殊主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犯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特殊主体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的“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不仅限于公职人员,对于酒店从业人员、互联网运营管理人员等均属于该特殊主体的范畴之内。当前,各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APP的治理是一项急切的工作。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作为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在强监管之下仍然抱着侥幸心理,不切实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放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件的发生,届时受到追诉的不仅仅是具体工作人员,整个企业都有可能陷入刑事风险。

在国家机关的数据保护义务方面,《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也都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典型案例

冯某某受贿案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

罪名适用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8月间,冯某某利用担任某法院执行三庭法官助理的职务便利,接受社会人员曹某请托,违规使用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工作证件等,多次在中国工商银行知春路支行等多家银行查询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共计300余条,将200余条银行查询结果非法提供给曹某,并因此收受曹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35万元。

2018年7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裁定,即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在案之人民币十一万三千五百元,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的罪名适用问题。冯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滥用职权罪,同时还符合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行为的想象竞合。滥用职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刑的法定刑幅度相同,尽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附加判处罚金刑,但考虑到冯力文身份的特殊性,其犯罪行为具有突出的职权属性,因此以滥用职权罪择一重罪处罚。

二是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是否属于重复评价?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密切相关。然而,受贿罪重在惩罚被告人收受财物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损害,滥用职权罪则重在惩处被告人不正当行使职权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两罪虽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性,数罪并罚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

当前,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我国数据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经过多年的沉淀和积累,正处于质变的过程,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元宇宙等依靠数据支撑的产业的持续爆火,各领域围绕个人信息数据争夺的热情在短时间内不会消减。因此,我们认为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在未来几年内仍然会保持较高的水平。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企业而言,仍然要持续关注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法律适用与政策研究,紧紧跟随这个大变革、大发展的时代潮流。

·律师介绍

庞理鹏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党支部书记、执行主任、合伙人

数据合规项目组负责人

策略区块链与数字经济争议调解中心负责人

EXIN数据保护官(DPO)&信息安全官(ISO)双认证律师、授权讲师

田浩男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拥有多年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经验

特别 声明: 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 代表 策略 律师 及策略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 任何形式之 法律意见。 如有意向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 探讨,欢迎与本所 联系!

诈骗案为什么越来越多? (二)

诈骗案为什么越来越多?个人觉得不信言,不信谁,不信鬼,不传言,不传谬论,不传说,不参加少数活动,这样是不会受到伤害,不会受到诈骗的。

小偷少了,诈骗的多了。

因为犯罪成本低。比如诈骗一千万,罚没几十万,坐个几年牢就出来了。若有关系“活动”一下还可以“立功”减刑。

因为立案难,破案率低,追赃难,惩罚力度不够狠,骗子把人们的心理研究透了,一步步下套,骗子一旦得手,就是暴利,有的骗一次就够吃一辈子的了,现在的年轻人不愿吃苦耐劳,期望不劳而获, 社会 上拜金主义严重,以财富的多少论英雄,歪曲了人们的价值观。老百姓在合法的理财渠道上,获利少,贪心重,人性又是贪婪的,最后占小便宜吃大亏,易上当。

因为诈骗案难取证!

信息时代让信息传播和更新的飞快,超出了大多数人的认知范围,形成了信息差。诈骗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信息差所导致的无知,骗取财物。

可以讲,信息传播渠道越发达、越高效,诈骗现象就会越频繁,诈骗手段也会变着花样翻新,让人防不胜防。

诈骗案增多的原因有三,一、网络诈骗抓住的不多,比较隐蔽,破案难。二、得利大,来钱快。三、即使抓住也判得不重,犯罪成本低。

现在网络诈骗案破案难度大,有在境外的更是难追捕,而且诈骗犯多为网络高手,诈骗犯用的各种证件、手机卡、银行卡都是假的,从别人手里买来的,骗来的钱到了骗子提供的银行卡上会立即分散到很多张银行卡最后洗白,警方追踪交易流水也很难查。而且就算抓到了诈骗犯也没有判重刑的,罚点钱多关几年又出来了。无形中助长了诈骗犯的气焰。特别是诈骗犯研究的一些诈骗手法让我们普通人防不胜防。

我们无法阻止诈骗犯诈骗,但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防诈骗意识,不要让诈骗犯骗到我们,对于陌生的电话不要随便接听,遇到网络上的兼职广告不要轻信,陌生人让转账一定不要转,看到投资赚钱的不要碰,要记住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钱是靠自己努力赚出来的。遇到一些冒充机关单位的电话一定要自己再打电话到相关部门核实,不要轻易相信,总之对于诈骗犯我们时刻要警惕,不要落入骗子的圈套。

成本问题。屡屡得手,曝光的只是少数。利益驱动,富贵险中求。普遍情况是人傻钱多,疏于防范,人人精明是不可能的,骗子玩的就是概率,总有人傻傻分不清楚来上当。不经事不长心,被骗过就长记性了。

怎么说呢,人做事天在看,早晚是要还的。

因为老赖不能入刑

安溪要求电信诈骗者子女不许就读公立学校,打击诈骗有必要牵连孩子吗? (三)

我觉得没有完全没有这个必要好吧,因为父母做错事,与孩子无关,甚至说,孩子连他们的父母做了什么都不知道吧。而且这样的做法,对孩子只有坏处没有益处。毕竟参与电信诈骗的是父母,孩子什么都不懂,更没有参与诈骗行为,所以不应该让孩子成为诈骗案中受害者。可以采取一些另外的措施,比如对父母进行严惩,以儆效尤,但我始终觉得孩子的教育问题不应该牵涉其内。

首先,孩子不懂事,如果事情闹得大家都知道他是因为父母做了违背社会公德的事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上公立的话,孩子的性格可能会受到影响,也许就从一个活泼开朗的孩子变得沉默不语,开始封闭自己。更严重的话,也许孩子本可以成为一个利国利民的人,也许会为社会为百姓做出很多贡献,但就因为这件事,可能改变孩子一生。这是其一,请爱护孩子。

然后,教育应该公平,无论父母做了什么违背功德的事,孩子都应该接受公平的教育。这是孩子的权利,也是社会的义务。作为一个有理智的人,我们应当有能力把父母犯的错和孩子做一个区分。请让孩子接受他们想接受的教育,不应该为此而被影响。这是其二,所以请用理智的眼光看待诈骗者的孩子。

接着是关于父母方面的,首先为了孩子,请不要做电信诈骗者!希望为人父母的人认清自己的定位,身体力行,多向孩子表现自己善良的一面,做一个让自己孩子骄傲的父母!再试想一下,如果被骗的是你的孩子,你会有怎样的感受?在各大高校里,每年都有因为电信诈骗而丢失财务的同学。少者几百,多者成千甚至上万。这些钱对于一个刚入学的大学生而言,还是算一笔巨款了,试想一下如果你的孩子被骗了这么多钱,你该怎么处理?所以,设身处地的为别人想一下,少做欺诈别人的事。如今的社会,只要踏实认真,基本都是可以找到一份工作的,没有必要靠这种不道德的手段去赚不安心的钱。只有自己辛苦努力赚取的钱,花起来才会更心安理得。

最后是关于被诈骗者的,希望被诈骗的人可以勇于反抗,而不是忍气吞声。拿起自己的法律武器,以免不法分子在欺骗你之后再去欺骗其他无辜的人,让别人再次经历自己的事。对于身边有电信诈骗经历的人,只要他们改过自新,我们也不应该再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他们了。无论是电信诈骗案中牵涉到的孩子还是其他多么不堪的案件中牵涉的孩子,我们都应该用正常的态度去对待,甚至应该更关心他们,因为他们内心也许已经承受了很多。希望在这个美好的世界里,我们可以多做一个雪中送炭的人,而不是雪上加霜的人。

公安机关如何大力整治电信诈骗? (四)

2018年8月4日报道,人民公安为人民。2015年以来,公安部牵头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3个成员单位,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统计显示,2017年,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3.1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3万名,同比分别上升57.8%、53.09%;共立案59.6万起、同比下降5.2%,造成经济损失131.5亿元,同比下降33.5%。

强化合作,跨境执法取得新突破

2018年2月26日晚,随着一架中国民航包机在天津滨海国际机场降落,73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从菲律宾押解回国,这是中国与菲律宾警方开展打击跨境电信诈骗警务执法合作的又一重大成果。在此次联合执法行动中,中菲两国警方一举捣毁5个长期在菲境内疯狂作案的电信诈骗犯罪窝点,涉案金额过亿元。

由于国内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始终呈高压严打态势,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漏洞,在境外设立窝点,非法获取受害人个人信息,电话冒充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身份,以登记的电话、银行卡、社保卡等信息涉嫌犯罪为由恐吓受害人,诱使受害人将钱款转账至所谓的“安全账户”进行诈骗。

为此,2017年以来,公安部先后18次派工作组赴斐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柬埔寨等20余个国家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警务合作,共成功捣毁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128个,抓获包括211名台湾人的1196名犯罪嫌疑人,押解带回犯罪嫌疑人1014名,破获案件5000余起,涉案金额3亿元人民币,有力震慑了跨国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得到国际社会广泛好评。

重点攻坚,全链条打击黑色产业链

打掉40余个侵犯公民信息的团伙,380余名犯罪嫌疑人落网,缴获1.2亿多条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这是广东警方在近期开展的整治侵犯公民信息黑灰产业链收网行动中取得的战果。

从侦破的案件看,电信网络诈骗已形成严密的黑色产业链。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通过买通电信运营商、金融公司“内鬼”等方式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再转手到诈骗团伙手中实施诈骗、非法推广等违法犯罪行为,用于诈骗的银行账户诈骗由代办银行卡的黑卡卡商提供,能够绑定各种网络账号并收取、转移和洗白赃款。

从根本上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就要根除电信诈骗上下游的生存土壤。公安机关紧盯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服务”的各个环节,开展重点类案集中攻坚、规模打击,向“黑广播”“伪基站”“洗钱”团伙发起猛烈攻势。据悉,2017年以来,公安部先后牵头组织侦办多起跨区域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案,共打掉犯罪团伙5396个。

经过集中整治,广东电白、河北丰宁、江西余干等5个地区已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地区”中摘牌;目前,福建安溪县、湖北孝昌县、广东饶平县等6个地区被确立为新一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地区,全面整治行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之中。

联动“围剿”,构建齐抓共管新格局

“您好,这里是北京市公安局,您是不是接到了一个冒充公检法人员的诈骗电话?请不要汇款……”在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反诈中心,每天都有四五百劝阻电话此起彼伏,尽可能为事主挽回损失。

这个反诈中心采取公安、通信运营商、银行一体化办公。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即将相关情况录入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并上传至中心,中心接警止付组进行审核后提交,对骗子账户进行紧急止付。“警企联动”的模式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发挥了巨大威力,2017年,该局为群众止损19.8亿元,全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总量降至5年来最低。目前,全国建成32个省级、316个地市级反诈中心,全国一体化联动的反诈网络已初具规模。

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2015年6月,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公安部等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国打击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跨部门合作的长效机制。

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为公民信息安全增添一重要法律保障。同一年,工信部发布加强实名认证、加强钓鱼网站和恶意程序整治等9项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措施;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个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工作格局正在逐步完善。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酷斯法关于安溪电信诈骗案判刑就整理到这了。

什么是经济诈骗案——什么叫做经济诈骗?经济诈骗的常用手段是什么?

一般走私犯罪会判几年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