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件受案:经济检察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 1、经济检察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本文提供多篇内容参考,可直接点击跳转详细解答
经济检察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一)
优质回答(1)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以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的案件;
(3)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
(4)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5)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案件;
(6)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案件;
(7)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案件;
(8)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和国家工作人员隐瞒境外存款的案件;
(9)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已经注册的商标的案件;
(10)违反保护森林法、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案件;
(11)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受理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经济案件受案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