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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80万元判多少年--合同诈骗800万以上会被判刑几年

2024-05-27 12:2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合同诈骗80万元判多少年--合同诈骗800万以上会被判刑几年

正义网济宁9月22日电(通讯员孙迎秀 刘晓楠)近日,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某虚构工程建设、伪造合同及印章,以需要交纳保证金为名实施3起诈骗的案件宣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2020年6月,孙某某虚构了济宁市任城区某物流产业园、嘉祥县某高精细化工厂等工程,并联系到刘孟(化名)等3名被害人,声称负责厂房及管架柱基建设,询问要不要一起干。

在此期间,被害人经常与孙某某电话联系,询问工程开工情况。孙某某则以各种理由推脱,并约定于9月中旬一起到工地查看情况。然而,到了约定的时间点后,孙某某却失去了联系。被害人没有办法,只好前往孙某某提起的工程所在地咨询情况,得到的答案却是没有相关工程建设。

2020年7月开始,尝到甜头的孙某某实施了第二起诈骗。

孙某某跟着被害人张兰兰(化名)干了几年的技术员,相互认识的时间较长。

孙某某虚构了济宁市太白湖区某小学、山东某化工公司2个工程建设,并声称自己的叔叔是监理公司的,负责相关的工程事务。孙某某告诉张兰兰,小学工程需要交纳10万元保证金、化工厂需要交纳30万元保证金才能干活,自己可以先拿出13万元。

被害人信以为真,先后向孙某某转去剩下的27万元保证金,并签了工程合同。转完钱后,孙某某则以各种理由推脱工程进场。被害人见状,要求和孙某某声称的叔叔见面。孙某某拒绝的。

同年9月,被害人感觉被骗后,要求孙某某退还保证金,否则就去报警。孙某某只好承认工程是虚构的,合同是假的。但此时的孙某某已经将骗取的保证金挥霍得了,勉强退给了被害人7万元。

在前两次诈骗过程中,孙某某第三次故伎重演。

2020年8月,孙某某使用化名,带着伪造的招标书和图纸等工程资料与被害人付生文(化名)见面。孙某某声称自己是某集团老板的儿子,父亲在山东某化工公司等工程建设中占股51%,工程中的消防水池和车间转包给了自己干,如果入伙的话需交纳15万元保证金才能签正式合同。

某天晚上,双方准备签合同时,被害人没有轻易上当,而是将合同拍成照片发送给了本公司熟悉工程的员工。员工发现合同上的印章不对劲,被害人则没有把剩余的保证金交给孙某某。之后,被害人找到山东某化工公司法人的电话询问相关情况,对方的答复则是根本没有孙某某所说的工程。

被害人知道自己被骗后,在没有告知孙某某其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一直强烈要求孙某某退回1万元钱。孙某某知道自己干的是违法犯罪的事情,不想把事情闹大,将钱退了回去。

2020年9月下旬,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述了虚构工程、伪造合同和印章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同年12月,该案移送至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案后,承办检察官孙迎秀对案件的各项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孙某某进行了讯问。虽然孙某某在归案后对诈骗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在讯问中向检察官供述的诈骗金额和退还金额,与其中2起案件的被害人陈述的均不一致,且出现了翻供情况。

孙某某辩解称在第一起案件中的诈骗金额并非9.5万元,而是8.5万元,另外1万元是向其中一名被害人借的钱;第二次诈骗后,退还了7.42万元,不是7万元;最后一次没有实施诈骗,也未索取15万元保证金,得手并退回的1万元是被害人主动转账给自己用来跑腿请客的。

通过剥茧抽丝般的认真排查,检察官发现在第一起案件中,孙某某向一名被害人借款1万元的事实并不存在,实际为所有被害人共同兑钱转账给孙某某的,故诈骗金额应当认定为9.5万元。

经过审查,检察官最终认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9.5万元,另有14万元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了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庭审中,法院认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有罪判决。

(文中被害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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