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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3万多大概判多久

2024-05-21 09:2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前言:

近日,我们在办理一起诈骗案件中(办案机关为吉林省四平市某法院),我们分别向法院和检察院提交了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同时,为了增强法律意见的可信度,最大程度争取法院和检察院减低对我方当事人的处罚,我们团队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了吉林省四平市各辖区法院审理的团队作案的诈骗罪案件,并进一步扩大检索范围至吉林省各地市法院审理的团伙诈骗案件,找到与本案类似或者有相似之处的案例共8件。

在8件类似案件中,对于犯罪团伙实施诈骗行为的,法院均将组织成立的被告人作为主犯,将其他参与人员作为从犯,并根据从犯的认罪态度、是否系初犯、偶犯等因素,对从犯减轻处理、从宽处罚。上述类似案件中,与我们的当事人相似的认罪态度较好的从犯,基本都被法院判处3年左右有期徒刑,部分被法院判处缓刑。因此,我们形成了一份类案检索报告,与法律辩护意见一并提交给法院和检察院,争取降低目前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

李营营律师提示,类似案件的检索报告对于大家仅有参考作用每一个案件细节不同、千差万别,类似案件仅具有参考价值。如果遇到刑事案件,应当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后阅卷、分析、研究针对性地得出法律意见、制定特定的解决方案,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争取好的结果。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营营律师

2023年9月15日.北京

关于团伙诈骗案中对非组织者领导者认定从犯、判处3年左右有期徒刑、同时可适用缓刑的

类案检索报告

类似案例1:《朱晓雨、陈玲等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2)吉0104刑初351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张佳林(另案处理)在北京注册多家空壳公司,自2018年起,张佳林和宫海桐(另案处理)在长春市南关区共同实际经营中区国际认证有限公司。该公司下设四个处,分别由被告人朱晓雨等人担任处长,各处下设若干组,组长分别由被告人王洋、苗玲玲、王丹丹(大)、陈玲、董萍萍等人担任,被告人石杨杨等100余人担任业务员。张佳林组织人员对外拨打诈骗电话,谎称其公司为北京的企业资质、资格认证公司、可评定发放资质资格认证、荣誉称号证书、牌匾,加工制作虚假的证书和牌匾销售给他人,诈骗金额共计53,414,515.9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朱晓雨担任一处处长,组织一处下属人员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金额共计13,964,426.00元,被告人朱晓雨非法获利3184406.00元。2.被告人王洋担任一处一组组长,组织一组下属人员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金额共计1,811,321.00元,被告人王洋非法获利379,125.00元3.被告人陈玲担任一处二组组长,组织二组下属人员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金额共计5,859,621.00元,被告人陈玲非法获利425,594.00元。4.被告人董萍萍担任一处三组组长,组织三组下属人员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金额共计2,455,144.00元,被告人董萍萍非法获利611,956.00元。5.被告人王丹丹(大)担任一处四组组长,组织四组下属人员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金额共计1,357,375.00元,被告人王丹丹(大)非法获利588,391.00元6.被告人苗玲玲担任一处五组组长,组织五组下属人员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金额共计378,225.00元,被告人苗玲玲非法获利190,377.00元。7.被告人石杨杨担任业务员,诈骗金额共计1,640,600.00元,被告人石杨杨非法获利685,13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晓雨、陈玲、董萍萍、王洋、王丹丹(大)、石杨杨、苗玲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晓雨、陈玲、董萍萍、王洋、王丹丹(大)、石杨杨、苗玲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故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朱晓雨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依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朱晓雨非法获利数额,经查,朱晓雨工资中含有代领组员分红,故应予在总数扣除,即扣除数额为663253元,其他辩护观点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朱晓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董萍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石杨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陈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王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王丹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七、被告人苗玲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类似案例2:《杨傅其、张辉、曾森彪、肖浩、韦海丹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吉0302刑初175号】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傅其、张辉、肖浩、曾森彪、韦海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系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杨傅其、张辉系诈骗团伙的组织者,组织、策划诈骗活动的实施,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肖浩、曾森彪、韦海丹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韦海丹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杨傅其、张辉、肖浩、曾森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均可从宽处罚;鉴于肖浩、曾森彪、韦海丹当庭认罪,能够上缴违法所得,可对肖浩、曾森彪、韦海丹依法酌从轻处罚。韦海丹到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所在社区同意接受其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杨傅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张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三、被告人肖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四、被告人曾森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五、被告人韦海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类案案例3:《武进、杨龙魁、杨龙卿、刘思文、许海兵、黄民辉、孙聚刚、陆长溢、朱金燕、吴传霖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吉0302刑初103号]审理法院: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进、杨龙魁、杨龙卿、刘思文、许海兵、黄民辉、孙聚刚、陆长溢、朱金燕、吴传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诈骗数额不当,武进团伙诈骗数额为3039050元,数额特别巨大;武进下级代理黄民辉团伙诈骗数额为762271.25元,数额特别巨大;朱金燕团伙诈骗数额为286498.75元,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武进、黄民辉、朱金燕系诈骗团伙的组织者,组织、策划诈骗活动的实施,并负责团伙成员的日常管理、工资分配等工作,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杨龙魁、杨龙卿、刘思文、许海兵、孙聚刚、陆长溢、吴传霖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武进、杨龙魁、杨龙卿、刘思文、许海兵、黄民辉、孙聚刚、陆长溢、朱金燕、吴传霖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鉴于上述被告人当庭认罪,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许海兵到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所在社区同意监管,依法可对许海兵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武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黄民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三、被告人杨龙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四、被告人杨龙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五、被告人刘思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六、被告人孙聚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七、被告人陆长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八、被告人朱金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九、被告人吴传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十、被告人许海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类案案例4:《程淑莉、徐晓杭等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1)吉0802刑初71号]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徐晓杭加入金某1(另案处理)利用虚假招聘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团伙,并在白城市组建由被告人高冰(徐晓杭妻子)、付莹、杨欢、母某(另案处理)等人参加的诈骗团伙。该诈骗团伙负责利用互联网在58同城上发布虚构单位招聘员工的虚假广告,骗取应聘被害人留下电话号码,由上述被告人拨打电话欺骗被害人到大连金某1犯罪团伙处应聘,再由金某1犯罪团伙以交纳“五险一金”和体检费、照相费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后按照一定比例分给被告人徐晓杭诈骗团伙。被告人徐晓杭、杨欢负责发布虚假广告,被告人高冰、杨欢负责拨打电话。自2019年2月至2020年5间,被告人徐晓杭、高冰、付莹利用上述方法,与金某1等人共同骗取王某1等被害人交纳的体检费、照相费、及“五险一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15,700.00元。其中:被告人徐晓杭、高冰电话骗取9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74,040.00元,共同非法获利45,650.00元;被告人付莹电话骗取2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1,660.00元,非法获利14,380.00元;被告人杨欢非法获利3,700.00元,参与时间为2020年年初至2020年4月。以及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晓杭、高冰、付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15,7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欢明知被告人徐晓杭、高冰、付莹实施诈骗行为,而为其发布信息,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晓杭、高冰、付莹、杨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晓杭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活动承担责任。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晓杭系初犯、偶犯,不是犯意的发起者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冰系从犯、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属实,予以。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欢参与的时间是2020年春节前后的一个月左右,经本院审查不属实,不予;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杨欢诈骗数额为21,5700元,实不清证据,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账本记录的时间无法统计出2020年年初至2020年4月的诈骗数额,该辩护意见予以。被告人杨欢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徐晓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高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五千元)。三、被告人付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五千元)。四、被告人杨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类案案例5:《仲聪明、吴某、沈翠翠等51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吉0183刑初68号]审理法院: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2016年6月3日,被告人仲聪明在德惠市注册成立德惠市裕盛洪经贸有限公司,相继聘任被告人吴东景任经理、被告人沈萃萃任业务主管被告人赵华任副主管。公司内设售前组、售后组、物流组等部门,招聘被告人张静、战大鹏、李娜、张立英、任玉杰、武晶、张雪岩、曹丽艳、闫忠顺、苗得成等人(姜强等其他人另案处理)担任业务员,进行公司化运作,以电视广告、拨打电话形式销售产品……假冒健康顾问身份对被害人进行“问诊”,夸大病情危害后果,故意引发被害人对自身疾病的心理恐慌(内部称之为“下危机”),同时,虚构、夸大产品成分和功效, 骗取周英平、吴少荣等55443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7,350,425元……被告人仲聪明系裕盛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全面管理该公司的运行,组织、策划实施诈骗活动,违法所得由其占有和支配,同时,对被告人董玉庚等人的诈骗行为提供帮助,其涉案总金额为32,931,643元;被告人吴东景系裕盛洪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工作被告人沈萃萃系裕盛洪公司业务主管,协助吴东景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被告人赵华系公司业务副主管,负责业务指导工作,被告人张静系公司物流组组长,负责管理物流组跟单、核单和发货工作,涉案金额均为27,350,42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仲聪明、董玉庚在其各自犯罪团伙中分别系主犯,其中被告人仲聪明为董玉庚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东景、沈萃萃、赵华、张静、战大鹏、李娜(1986年出生)、张立英、任玉杰、武晶、张雪岩、苗得成、曹丽艳、闫忠顺、王志中、赵满双、张红心、李春波、于春玲、徐秀敏、王晓萍、刘冬雪、孙国家、秦立霞、卢丽、赵岩、陈敏、孙靖、柴瑞、任贝贝、李光旭、吴宪超、许英英、李文雨、徐桂英、宋建英、刘红镜、关嫣、崔海生、常玉飞、王春玲、马立静、滕广杰、满俸丹、胡雪娇、王宏侠、黄成梁、李娜(1973年出生)、刘朝利、刘雅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系从犯,且除被告人吴东景外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对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仲聪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被告人董玉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人吴东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被告人赵满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被告人沈萃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七、被告人赵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类案案例6:《宋显梅、宋显瑜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吉0204刑初370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被告人宋显梅于2013年加入所谓“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项目工程"组织,在明知该项目“纯属虚构"之下,2019年初开始,“转战"吉林市大力推广该虚假项目,并以代理商级别成为该组织在吉林市的最高领导者,继续虚构“三代人(或东三省)用两年时间实现60年奋斗目标(挣60年能挣的钱)",哄骗他人加入。该犯罪团伙以参加者每人缴纳3,260元会费后成为会员,按照会员、推广员、寝室长、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等层级进行组织内部管理,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晋级返利(分赃)依据,以此方式骗取财物。截止案发,该犯罪团伙涉案金额共计390余万元。在该组织中,被告人宋显梅系本地分支中最高级别人员,非法获利金额40余万元;被告人宋显瑜、崔粲、崔云峥、李营营、伊杰均辅助宋显梅成为组织中吉林一支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杨绪付、李全祺、杨永辉、丛日成、魏玉华、李宗超、任起平、刘同成、应建兵、王军、宣凤英、那洪新、刘萍、穆君芳、刘辅君、傅全、吕春叶均在组织中实施相关管理活动;被告人杨继琼、唐玉芳、杨滨、王顺、肖明飞、徐金香、高连和、杨晓丽、陈永富、付强、王树艳、卢宪志、胡成荣、廖东霞、曾宪波、王超宇、杨军、杨桂兰、曹俊亦均在知悉骗局情况下积极参加并发展他人、吸引投资。组织成员,有不同程度获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显梅、宋显瑜、崔粲、崔云峥、李营营、伊杰、杨绪付、李全祺、杨永辉、丛日成、任起平、刘同成、应建兵、王君、宣凤英、那洪新、刘萍、穆君芳、傅全、魏玉华、刘辅君、吕春叶、杨继琼、唐玉芳、杨滨、王顺、肖明飞、徐金香、高连和、杨晓丽、陈永富、王树艳、卢显志、胡成容、廖东霞、王超宇、杨军、付强、杨桂兰、曹俊、李宗超、曾宪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项目"虚假并系非法敛财组织情况下,仍积极参加并实施虚假宣传吸引投资等行为,以期获取非法利益并实际从中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宋显梅所组织的这一本地组织系外地组织的分支,且部分钱款上缴至外地上级组织,视情况均可认定为从犯,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此节上意见本院予以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宋显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宋显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被告人伊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四、被告人崔云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五、被告人李营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类案案例7:《罗嗣、刘婷、许亮、吴莹、龚乐乐、刘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吉0402刑初412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2016年5月起,被告人罗嗣伙同罗润发、邹常检、张搏等人先后注册成立江西卓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西朝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西青马实业有限公司。罗润发担任董事长,张搏担任财务部及市场部负责人,罗嗣担任总经理,邹常检担任运营部负责人。公司先后招募被告人刘婷为市场二部经理,被告人吴莹为人事部经理,被告人许亮为监事、售前组长,被告人龚乐乐为市场部售前组员,被告人刘佳为人事部员工。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嗣、刘婷、许亮、吴莹、龚乐乐、刘佳等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形成固定的犯罪集团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罗嗣名义上为江西青马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未在公司实际出资,亦未如罗润发、邹常检、张搏比例分红,在公司地位应高于黄凯丽等部门经理,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刘婷、吴莹系部门经理,许亮系售前组长,龚乐乐、刘佳分别从事诈骗行为的售前及辅助工作,均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刘婷、许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刘婷、许亮、吴莹、龚乐乐、刘佳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量刑建议予以;罗嗣在开庭审理时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罗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二、被告人刘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三、被告人许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四、被告人吴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五、被告人龚乐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六、被告人刘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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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营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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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知识产权民事与刑事业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

注:我们代理的诈骗案件因与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暂不公开律师团队代理诈骗案件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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