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10万元判决案例 诈骗案10万元是判几年
- 1、恶意串通的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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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的案例研究 (一)
最佳答案刑法案例:恶意串通损人利己 构成诈骗领刑 淮上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07年11月22日,江苏吴江市某织造有限公司陈某与蚌埠市某纺织品公司签订价值495万余元的坯布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货款一个月内结清。蚌埠公司分别于2007年11月22日、27日和12月9日将价值121万余元的坯布发给被告人陈某。陈某在收到坯布后分4次共计付款45万元,余款76万余元一直拒不支付。由于陈某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蚌埠公司就没有再向其供货。2008年元月,蚌埠公司经理於某经他人介绍认识李某并委托李某催讨公司货款。此后,在李某找被告人陈某催要货款时,陈某以给付十几万元好处费的方式拉拢李某,二人恶意串通,将价值明显低于货款的衣服抵给蚌埠公司,并签订了有关协议。事过一个多月,李某才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蚌埠公司经理於某,於某知道后当即表示不同意签订此协议,李某当面应承,但此后,於某就再也联系不上陈某和李某,欠款76万余元至今未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被告人陈某辩称其已用服装折抵欠款,已不欠蚌埠市某纺织品公司货款的辩解,经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於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及有关书证等均能证实,被告人陈某在签订购销合同并收到坯布后,将货物坯布进行了处理,坯布款均已收回,但大部分货款一直拒不支付。并串通李某,损害蚌埠市某纺织品公司的利益,至使欠款76万余元至今未能追回。由此可见,被告人陈某利用签订合同的形式,骗取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民商法案例:制造债务 恶意串通自己偿还 2010年2月21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原告连军义诉原夫妻双方刘大伟、宋燕要求二人承担连带欠款案,判决刘大伟清偿原告连军义欠款10万元。 刘大伟与宋燕原系夫妻,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两人于2007年9月解除婚姻关系。原告连军义诉称,在两被告离婚前,刘大伟曾向其借款10万元,现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大伟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但上述款项属于其和宋燕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且用于工作调动等家庭开支,应由原夫妻双方共同还款。而被告宋燕辩称其与刘大伟离婚后,法院判令刘大伟向其补偿的20万元刘大伟不愿补偿才提出两人还有共同债务,故宋燕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连军义提供的借条等证据确实证明该借贷关系发生在被告刘大伟和宋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该借款确属共同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关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被告宋燕举证证明其对该借贷关系毫不知情,且证明根据他们当时的经济条件完全不具备借款的需要,并有能力支付10万元家庭开支等费用,且在离婚之时,刘大伟从未向法院及其提起该共同债务的存在,故宋燕主张该债务是被告刘大伟为逃避法院生效离婚判决要求其支付补偿费20万元而与他人的恶意串通。因此法院通过对案情的全面掌握,从立法体系和目的出发,对离婚一方与其他人恶意串通制造借贷纠纷的现象,做出有力回应,认定债务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一方的个人债务,判决被告刘大伟独自清偿欠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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