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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的基本要素—经济合同基本常识

2024-05-20 16:3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经济合同基本常识 (一)

经济合同基本常识

贡献者回答1. 经济合同包括了哪些内容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 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

即从事经济活动的 权利义务主体(可为自然人或法人),从自身的经济 利益出发,根据国家法律、法令或计划的要求,遵照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的有关经济内容 的、共同遵守的协议。其基本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 事人;合同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合同的价款数额;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按其性 质,经济合同可分为计划经济合同和非计划经济合 同;单务经济合同和双务经济合同;口头经济合同和 书面经济合同等。常见的经济合同有购销、建设工 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 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等合同。

经济合同依法成 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 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请问经济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时间、地点、包装、运输、结算等各项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具体化。具体讲,它包含以下内容:(1)履行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方完成,如保证合同。 (2)履行的标的。

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是什么,义务人就必须交付什么,不能用金钱代替(特殊情况除外)。(3)履行的数量和质量。

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是多少,就必须履行多少;合同规定什么质量就按什么质量交付。(4)履行的价款或酬金。

即要求经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或酬金支付。 (5)履行的期限、地方、方式。

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受更,否则,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3. 经济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都有什么

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也称经济合同的有效条款,是经济 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部分。

它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决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也是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的 主要依据。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济合同必须 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

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 可以是某种实物或货币,也可以是某项工程或脑力劳动的成 果和某项劳务。如:购销的商品、供应的物资、运输的劳务、工 程的建筑物、信贷的货币、科技协作的研究成果等。

但国家限 制流通的物品,如:武器、弹药等不能作为经济合同的标的;国 家专有财产,如:矿藏、森林、河流等也不能作为经济合同的标 的。 2。

数量和质量 数量是衡量标的的尺度。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标 的的数量、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有些产品还需要规定合同 的磅差、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等。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按国家规定或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 商订的执行。

对于地方性和习惯性的计量单位要作出明确的 解释。对于随产品转移的易耗备品、配件、修理工具的数量也 应具体规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质量,是标的的内在素 质(包括物理的、机械的、化学的、生物的等)和外观形象的综 合。标的质量要明确规定属于哪级质量标准(如: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等)。

质量标准没有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标准应附具体的验收方法和标准或提交样品。

样品如能 保存的,可共同封存各存一份;如不易保存的,要将样品作详 细书面记载,各留一份。 3。

价款和酬金 价款和酬金是指取得标的当事人一方付给对方的代价, 也称价金。 在以货物为标的合同中称价款;在以劳务为标的 合同中称酬金。

它们都以货币数量表示,并用人民币进行计 算和支付。 4。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期限是交付标的和支付价金或者酬金的时间。合同的期 限可分为:有效期限,如:年度合同、季度合同等;合同的履行 期限,即实现权利义务的具体时间,如:分期交付,每次交付多 少。

履行期限具体明确。履行地点是指在什么地方交付或提 取标的。

经济合同的履行地点应作明确具体的规定。采取什 么方法履行合同的义务,称为履行方式。

经济合同履行的方式多种多样,如:一次履行或长期履行。交货方法有送货、代 运和自提。

现金结算方式等,都应具体规定。 5。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不履行合同应负的责任,也是对不履行合 同的制裁措施。《经济合同法》第四章对违反各类经济合同 的责任都作了原则的规定。

在具体签订某项合同时,当事人 双方应通过协商作出具体的规定,以保证合同的履行。经济 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是根据过错原则确定的。

过错包括故意 行为和过失行为。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履行或不完 全履行,由过错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双方的过错,要 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是采 取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形式。违约方偿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后,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仍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是签订合同的基本内容。除此之外,在合同中还应 规定合同份数、送达单位、合同编号、生效日期;写明当事人的 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经办人姓名、职务,加盖公 章等。

有了这些条款,合同才能履行。

4. 经济合同是指什么呢

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经常遇到签订经济合同之类的事情, 所以,有必要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常识。

合同也叫契约,是当事人为了协同从事某一种活动而平 等协商订立的、用以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因其内容 不同,合同又分为不同的种类,有确定当事人之间单纯经济关 系的合同,有确定当事人之间与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的合同; 还有其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 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 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经济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 法律特征: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确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因此,订立经济合同不仅是 —种经济活动,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受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5. 经济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经济合同的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凡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叫做主要条款或者法定条款。

理由必备条款为合同必不可少条款,缺少则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必备条款包括下列(1)、(2)、(3)、(4)、(5)、(6)、(7)为合同主要条款,而非必备条款。 (1)标的。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买卖合同中的买卖物,承揽合同中所完成的工作等。 (2)数量与质量。

计算数量的计算标准必须规定合理的磅差40正负尾数。标的的质量标准必须具体,明确。

(3)价款和酬金。价款和酬金是取得产品、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代价。

价款和酬金是以货币数量表示的。合同中还必须明确报酬的支付方式、时间,支付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制度。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有一定的期限,任何合同都必须明确履行的期限。

合同的履行地点与方式也十分重要,自提产品的要明确规定提货的地点;送货的要规定交货地点,运费的承担、标准和运输方式等。 (5)包装和验收方法。

包装主要是针对购销合同而言。验收分为质量验收和数量验收。

数量验收应在交货时验清,如不提出异议,即认为如数履行了合同。质量验收,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验收。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因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法律规定和合同性质要求规定的其他条款。 (8)双方当事人约定或一方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

经济合同的5大要素 (二)

贡献者回答一般经济合同常见的合同形式有:

买卖合同

企业承包经营(经营责任制)合同

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下面分别介绍这几种合同格式

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号:____

买方:____ 卖方:____

电话:____ 电话:____

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1.品名、规格:____ 单位:_____ 数量:____

单价:_____ 总价:_____ 总金额:_____

2.原产国别和生产厂:______

3.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 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 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5.装运日期:______

6.装运港口:______

7.卸货港口:______

8.保 险: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支付条件:

分下述三种情况: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支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

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 由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受益人的与装运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 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____银行提交给买方进行托收。①商业合同是一种通用合同。在国际贸易中, 若双方对合同货物无特殊要求的条件下,一般采用商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内, 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10.单据: (1)小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 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____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项目”寄交买方。 (3)航邮: 航空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 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 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买方将上述单据(第5条除外)航邮寄两份, 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__公司。

11.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 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 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__公司__(电报: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____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 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 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 推迟抵达时,买方或其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 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 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超过船舷并未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 货物超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 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条款下: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期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12.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 船名和启船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买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 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14.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 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__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 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 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__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证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 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降价 处理。

15.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 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 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 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 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 则可提交_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暂定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__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载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18.附加条款: 本合同原本两份。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仅此声明。

卖方:____ 买方:____

代表人:____ 代表人:____

日期:____ 日期:____

企业承包经营(经营责任制)合同

(一)企业招标承包经营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______ 承包方:______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经____人民政府批准,将____厂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由____管理局、_____财政局、_____税务局、_____劳动局和中国工商银行_____分行组成的____工业发包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通过规定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以____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投标者中标,作为本合同规定承包期限内____厂的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标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承包方、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立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生产__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 承包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 本厂本次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_年,即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六条 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 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上缴利润、技术改造投资、贷款归还、企业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

第一款 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不补、超交分成”为原则,承包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__万元,其中__年为__万元,__年为__万元,__年为__万元,__年为__万元,。

第二款 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__万元。其中__年为__万元,__年为__万元,__年为__万元,__年为__万元。

第三款 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__万元。其中__年为__万元。__年为__万元,__年为__,__年为__万元,。

第四款 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__年底以前达到国家(市)级企业标准。

第三章 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承包方的权利

第八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以下简称:第一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当然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厂长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仅限一人)作为本厂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 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的领导机构,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第二款 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从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 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

第四款 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 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第六款 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

第十条 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节 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 对本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款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第三款 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

第四款 在承包期间,应保证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国家规定,分类按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款 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

第六款 应负责继续履行本厂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并应承担本厂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

第七款 自觉接受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本厂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本厂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款 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厂职工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承包方须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做抵押(或担保)。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为____元。

第十三条 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 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本厂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 有权监督本厂产品经营方向。

第三款 对本厂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

第四款 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 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款 不得平调本厂资产。

第三款 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款 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 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者(系指承包个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业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间享受经营者收入,原有工资级别存入档案。本次承包结束后,承包经营者如不继续承包,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资级别。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享受本厂职工的福利待遇,国家规定和各种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 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收入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附加指标系指:销售收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此项指标按__主管局每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 承包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其收入以本厂职工当年人均收入为基数,所得是基数的两倍,上缴利润每超当年指标1%,再累加相当基数__%的收入,直到基数的四倍。

第二款 发包方如认为承包经营者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奖励。

第三款 承包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只发给预支生活费。

第四款 职工人均年收入计算范围按__劳字__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承包,如超额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其单位承包收入为超承包指标上缴利润财政返还地方部分的50%外,另外50%归还本厂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第十九条 承方包的收入每年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__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年底结算以后,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和企、事业法人收入,由发包方一次发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本厂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年度附加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 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按每降低1%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预支生活费额的7%,直到扣减其档案工资额的50%。

第二款 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其它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当年收入总额,但最多不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_%。

第三款 承包经营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未完成上缴利润指标,除分别按本条一至三款扣减收入以外,还须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补,直至抵清或全部抵尽为止。

第四款 企、事业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须用本单位自有资金补足。

第五款 企、事业法人承包,如完成上缴年度利润指标,但未完成其各项年度经济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单位超上缴利润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过该收入的_%。

第六款 本条第一至五款所指扣减数额和抵补数额,即为承包方违反本条缴纳的违约金额数。此项违约金由承包方负责在的违约的年度的次年三月底以前交付发包方,承包方对此项违约金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万分之三向发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承包方自理。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数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

第三十条 发包、承包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合伙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厂仍实行招标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发包方的《招标书》、承包方的《投标书》、《答辩材料》(合伙人承包者《承包合伙人协议书》),均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如与本合同正文有矛盾之外,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签字,并经_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_份,发包方、承包方和_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承包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____ 承包方____

代表 __(签字盖章) 代表 __(签字盖章)

__年__月__日

借款合同

合同号:_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合同中应否有保证方,应视借款方是否具有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适销适用的物资、财产,或者根据借贷一方或双方是否提出担保要求来确定。)

借款方为进行__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_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__。

第二条:借款用途__。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_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_年零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

贷款金额:

第一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月底前 元

2、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还款时的利率

第一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月底前 元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银行按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其它(争议解决方式等)

一切必要措施

合同的八大要素 (三)

贡献者回答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合同的八大要素,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合同的八大要素1

合同的八大要素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越来越多的地接触到合同。一份合同,到底要包括哪些内容。由于合同的种类繁多,作用也不尽相同,所以内容差异很大,但基本的要素可以分为以下这些:

一、当事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法等等

二、标的:合同为何而立,标的就是关键。

三、价款:为实现标的交易而需要支付的价款,包括付款方式、条件、定金等等。

四、履行因素:包括期限、地点、方式等等。

五、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免责等等内容都包括在此。六、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仲裁还是诉讼。如果选择仲裁的,条款应符合仲裁法的规定。

七、合同生效条款: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以及无效的免责等等。

八、附件:记载本合同的附件种类、数量、效力等。包括了上述内容后,合同的基本内容已经确定。对双方的合同履行起到了指引的作用。当然,专门的合同还需要更加明确的专业内容来补充。

合同的八大要素2

《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我们来有针对性的具体讲解一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的主体审核:

1、合同当事人情况: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格主体资格。虽然现行《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特别限制(已经包括了自然人),但并不是说没有合格主体的问题。一方面涉及到专营、专控的业务必须由专业公司经营或经特别批准后经营,另一方面一些工作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公司或人员才能完成。

首先,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能否适合合同内容,符合法律的强制性或指导性的规范,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主体不合格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存在巨大的风险。其次,合同如果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授权的经办人或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在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的同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签订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在一些单位委托本单位业务人员或聘请外单位人员签订经济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完备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作具体分析:

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订立合同或者联系业务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3)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的任何委托证明文件所签订的合同,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已经予以追认,因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

(二)标的: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专卖、专控物质不是由专业公司或经专门部门批准后经营。比如毒品是禁止流通的;再比如烟草制品必须由烟草专卖企业经营。违反这一规定,不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条有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涉及知识产权的标的物,应注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同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这显然非常重要。

(三)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这四项交易性条款非常重要。除了要符合经济性,保证实现企业目的外。还要注意其内容是否有违法及风险所在。如质量标准要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规定。如果有国家规定的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的,价格条款应予遵守。对于买卖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特别加予注意。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部分动产如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也应进行登记的。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转移给买受人。虽然之前出卖人早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标的物的风险并不是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而是按照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的控制原则承担。此外注意,货款的结算方式必需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掌握好合同交易性条款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避免违法违规带来的制度风险很重要。而合同的救济性条款是为了保证合同的交易安全,主要针对合同违约的信用风险的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有的条款后两项,就是救济性条款。

(四)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站在“保护”的角度,将这种制度称为“违约救济”。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违约事实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合同法》第113条采用了合理预见规则。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违约责任的各种形式中,最常见的是损害赔偿。实践中如何确定损失数额,尤其是如何界定间接损失,这是一个很复杂也很有趣的问题。按照一般逻辑推理,在两个事物之间找因果关系,并不困难。但只要有因果关系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当赔偿的话,实践中就可能发生损失无限扩大的情况。为此,创立了“合理预见规则”,即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将会发生的损失,才是他应当赔偿的损失。《合同法》第119条还规定了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对于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法也确立了适当性的原则。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限制违约风险的无限扩大。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及根据仲裁协议或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选择既有利于解决争议又能保护自身利益的争议解决方法。并应特别注意诉讼的时效及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合同的八大要素3

现实中,不乏讲述了合同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要素和审查合同时候的一些小技巧的文章,我想审合同是每个民商事领域的执业律师都有过的经历,它是一门很基本的职业技能,似乎但凡有点法律功底的人都可以帮人审个合同什么的,因此在初入律师行业的时候,“师父”让实习律师干得最多的事情除了“跑腿”就是审合同了。起初觉得那是一门很简单的工作,后来随着自己执业经历的增长,包括自己也要带助理同时也会交办给他们一些修改合同的工作的时候,才发现审合同远没有我们当初想象的那么简单。那么今天我结合自己的一些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来谈谈实践中我自身审查合同时的一些关注点以及如何去把握那几个关键要素。

了解合同主体的交易背景以及交易目的

这一点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是最重要又是最容易被忽略的。重要是因为合同的交易背景和交易目的是律师在起草或审查合同时的一杆标尺,就跟设计师在裁剪一件晚礼服的时候除了要知道穿这个晚礼服的人的基本信息,还要知道这个人是用在什么场合穿的,以及他(她)参与这个场合的用意何在,否则晚礼服做得再漂亮也不一定适用。而这一点又最容易被忽略是因为我们审查合同的律师可能都没有经历整个谈判过程,而客户又没有主动告知(大多

数情况是客户也不清楚律师需要的`信息),而真正审合同的律师估计也就只问了一句“我们是代表甲方还是乙方?”然后便自顾自的抛头颅洒热血的工作起来。这种情况下合同改好了,签约的人却未必顺利,也未必适用。

合同的交易背景和交易目的在审查合同时候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实践中应如何去了解去把握却是一个现实难题,结合自身经历可以从以下几个点出发:

1、对于一般的常规性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一般来说这类交易律师极少数加入委托人的商事交谈过程,且委托人往往又是顾问单位的,律师(包括实习律师)可以向委托人的合同专员或其它相关工作人员询问并通过自身查询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长期的合作对象了解以往的交易流程以及签约的合同的文档;原有的交易流程已经形成双方的一种交易习惯或交易默契,在合法且不影响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我们设计的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原有的交易习惯,如运输模式、交货方式、付款流程、合同生效条款等。如原本的书面合同和交易习惯有欠缺之处应尽量的弥补并完善,如是先票后款还是先款后票,开具发票的类型,货物的签收地点、签收人、验货方式等。

(2)对于初次合作对象一定要查询其公司注册情况,这个工作并不难,可直接通过网络实施。不管是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其注册信息均会在信用网上进行登记,对于交易对象的身份和基本情况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核实。

(3)不论是初次合作还是长期合作对象都应当了解其当前的征信情况。这里的征信情况主要指交易对方的涉诉情况、被执行情况、招投标情况以及根据其行业特性可以查询到的其它情况。市场瞬息万变,企业生存环境险象环生,于是我已经养成一种工作习惯,就是当初次接触一个公司的时候,便会情不自禁的点开企业信用网、裁判文书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以及成都法院网(如果该企业属于成都地区的)通过这些网站对这个公司做初步了解。

2、对于非常规性的往往又涉及大宗交易的合同在修改之前最好是有参与整个交易的过程,例如企业收购。很难想象一个没有参与尽职调查、没有参与交易谈判的律师来修改或起草一个《企业并购合同》将如何下手。若是被收购一方律师代表,在修改这类合同时也是要参与交易谈判的过程,否则很难做出实质有效的修改。

3、对于一方非常强势(例如:银行、国企、政府部分等)几乎只能按照对方原有的合同模版来进行签约的时候,如果你的委托人还是让你帮他修改一下,其实他真正的目的不是要修改合同而是想知道这里面存在的潜在风险。了解合同的类型和基本结构,拒绝无效条款

这一点是很基础的专业功课,其实我们的整个《合同法》就是一个合同。当拿到一个合同的时候,首先是看合同的八大要素是否齐备,即对应《合同法》第十二条,看合同的八大基础条款;然后再对应《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规定来看自己的合同属于哪一类合同,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有特不同的法律规定,这是作为交易一方应当设计并遵守的原则,不要试图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去设计无效条款,这样只会让自己显得不专业。例如我们站在公司的角度修改劳动合同的时候,有公司试图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无需为乙方(劳动者)购买社保的条款,这样的条款应明确告之当事人这是无效约定,建议删除或修改。

对于这一点可能很多律师会有不同的意见,觉得即便是无效条款但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并且还可以吓唬一下对方同时取悦己方委托人何乐而不为之?我不能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

1、我们的对手不从不需要吓唬,交易应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合作关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甚者吓唬不成反被对方拿来大作文章,将委托人置于尴尬境地。

2、取悦委托人最好的方式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出最专业的意见,让人心悦诚服,而非掩耳盗铃。

3、律师的专业形象以及与委托人的信任关系都是日积月累形成的,小事情一旦走偏形成习惯或偏见后,往往难以纠正。

4、在法律上不能实现的无效条款,首先给当事人一种不理性的预期,同时可能会成为律师的一个巨大隐患。律师最大的风险就是执业风险,这些年来当事人找律师索赔的案例层出不穷,因此执业过程中我们最应当防范的是己方当事人,这种防范体现在我们严谨的言语和法律文书之中。

时刻把握合同条款的终极风险是败诉风险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经济合同的基本要素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酷斯法希望你有所收获。

什么是诈骗罪

什么是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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