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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30万判多少年;诈骗30万退赃适用缓刑吗

2024-05-20 11:5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诈骗30万判多少年;诈骗30万退赃适用缓刑吗

案情简介:

1、2018年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使用QQ昵称为APPLE-苹果专卖店的号码向住在被害人吴某(11岁)发信息,谎称999元可以购买一部OPPOR9S手机。吴信以为真,以绑定其母亲李某的工商银行卡的QQ共转了999元给张。王某某收到吴的购买手机款项后,找到一名叫“浪浪”(另案处理)的男子制作了一份假的顺丰快递发货单拍照发送给吴,同时提供了一个假的查询网站给吴查询那快递单信息。2月6日,张向吴谎称快递被海关查扣了,如要取回手机需要交手续费。其后,王某某伙同一名叫“乔总”(另案处理)的男子继续以各种理由要求吴交钱实施诈骗,共诈骗被害人李某41390元。被告人张某则提供银行卡等作案工具给王某某用于诈骗使用。

2、2018年3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同样的作案手法诈骗被害人王某1288元。在诈骗过程中,由被告人邹某制作假的海关扣押单、查询网址等给王某某用于诈骗使用,被告人张某则提供银行卡等作案工具给王某某用于诈骗使用。

3、2018年3月3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同样的作案手法诈骗了被害人蔡某约6969.1元。在诈骗过程中,由被告人邹某制作假的海关扣押单、查询网址等给王某某用于诈骗使用,被告人张某则提供银行卡等作案工具给王某某用于诈骗使用。

4、2018年3月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上述同样的作案手法诈骗了被害人颜某688元。在诈骗过程中,由被告人邹某制作假的海关扣押单、查询网址等给王某某用于诈骗使用,被告人张某则提供银行卡等作案工具给王某某用于诈骗使用。

综上,张某帮助王某某共实施电信诈骗4宗共计金额50335.1元,邹某帮助王某某共实施电信诈骗3宗共计金额8945.1元。

陈清旭律师团队辩护:

家属在被告人张某被抓后,寻找到陈清旭律师团队求助,再三请求陈清旭律师团队提供法庭辩护。经过案件情况整理,陈清旭律师团队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认为本案对被告人张某的涉案数额应重新认定,其中不是通过被告人张某的QQ或支付宝直接进行诈骗和转移赃款的那部分数额,不应计算入被告人张某的涉案数额中。

2、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分赃较小,属于从犯。

3、被告人张某的主观恶性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

4、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5、被告人张某是初次犯罪。

6、被告人张某的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其中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23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并建议对的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

综上,被告人张某帮助王某某共实施电信诈骗4宗共计金额50335.1元,邹某帮助王某某共实施电信诈骗3宗共计金额8945.1元。

法院认为:

综观本案的事实,本案主要是张某2以虚构低价卖手机的方式在网络上诈骗被害人的财物,而被告人张某、邹某只是为张某2的诈骗行为提供支付工具及相关的虚假信息予以帮助,被告人张某、邹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可对被告人张某、邹某减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且认罪态度好,又是初次犯罪,另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23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合理部分,本院酌情予以。但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本案犯罪数额认定问题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提供的银行卡等是共同犯罪的一个环节,虽然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但亦要对犯罪的结果承担共同的责任。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均有被害人陈述和相关转账记录加以佐证,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但本院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内容由陈清旭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建议您致电陈清旭律师13728821252咨询。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酷斯法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诈骗30万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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